法律分析: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谁破坏,谁复垦;
2.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3.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4.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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