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企业出口货物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出口货物需要办理的手续。不同的国家对于认证要求不同,CE标志是欧盟市场强制性认证标志。企业需要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换取单,并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包括清单、INVOICE、合同、报关、报检委托书等。海关审价需要时,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否则将按日计征滞纳金。
法律分析
一、企业出口货物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需要根据自己公司产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来确定。例如:出口欧盟要CE认证、出口日本做PSE、出口美国做UL、出口沙特做SASO认证等。不同的国家对于认证要求都是不同的。
2、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二、企业要出口货物需要怎么办手续
外贸公司出口贸易进口操作手续:
确定进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后。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
首先是要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换取单。
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必备单证:清单、INVOICE、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装证明。
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INVOICE、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报关查验放行后,即可提货回家(仓库)。
另: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拓展延伸
进口贸易申报是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进行进口贸易申报时需要向海关提交一系列文件和资料,包括贸易合同、、运输单据、检验检疫证书等。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申报单,并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
在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扣留货物等风险。同时,企业还需要按照海关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确保货物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在进行进口贸易申报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这样才能避免风险,保证货物顺利进口。
结语
企业出口货物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需要根据自己公司产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来确定。例如:出口欧盟要CE认证、出口日本做PSE、出口美国做UL、出口沙特做SASO认证等。不同的国家对于认证要求都是不同的。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企业要出口货物需要怎么办手续,可以参考外贸公司出口贸易进口操作手续,包括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换取单,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等。另外,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七条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经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章 管制、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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