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电梯不是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指的是自己的房子以及拥有产权的车位、花园等,没有产权的部分基本都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因此电梯也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一楼业主享受使用电梯的权利,但是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电梯的维修费用。并且一楼业主不能因为自己不使用电梯,就放弃履行义务,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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