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不需要公示拆迁许可证。在新条例实施后,市、县级符合法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时,需要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决定,不需要公示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国家拆迁新规定是什么
国家拆迁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拆迁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会涉及到拆迁经济补偿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很多,其中一项是拆迁奖励,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奖励的标准由市、县级应当制定,被拆迁人可以到市、县级查询相关的办法。
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成怎么办
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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