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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年龄小于身份证年龄应该怎么退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退休时的处理办法如下:

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2、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一、退休年龄的规定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申请退休;

4、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退休。

二、退休金领取的条件如下: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满15年。

总之,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符,如果可以查证,以查证材料为主;对无法查实的,以档案最早记载出生年月为准,也就是最先记录了出生年月的档案资料上的信息为准。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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