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大学毕业后档案在县以上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机构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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