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想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到起诉离婚,一定会受理案件,受理后会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有两种:一种是调解和好,这是必须做的工作,是法律必经程序,不管双方同不同意调解和好,都要做调解和好的工作;第二种是调解离婚,会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如果一方不同意做调解离婚工作,就不再做调解离婚的工作。调解是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的,主要做调解和好工作。除了做调解工作,最主要的是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展示证据阐述同意或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庭审之后,调解无果,就会作出判决。正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一般都会在第一到起诉离婚终结审判时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但有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方有出轨行为等,也会做出准予离婚判决的。如果判决不准离婚,起诉方坚持离婚的可以上诉或者在判决生效半年之后再次到起诉离婚,第二次到起诉,一般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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