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介绍了四种不同类型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的改写,并根据员工辞退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和实际工作年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以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补偿标准。此外,文章还列举了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法律分析
以下是四种不同类型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的改写:
1. 根据员工辞退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单位可以提供以下补偿标准:
a. 损失较小的情况下,单位可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1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b. 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单位可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1.5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c. 损失极大的情况下,单位可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2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d. 损失过大的情况下,单位可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2. 单位也可以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来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a. 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单位可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1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b. 员工在单位工作满3年到5年的,单位可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1.5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c. 员工在单位工作满6年到8年的,单位可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2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d. 员工在单位工作满9年到12年的,单位可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2.5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e. 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3年及以上的,单位可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3.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以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补偿标准:
a. 如果员工在单位服务期间为公司作出了突出贡献,单位可额外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1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b. 如果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无法继续胜任工作,单位可额外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1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c. 如果员工因特殊原因(如家庭原因等)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额外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1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四种不同类型的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以及需要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在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中,根据员工辞退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单位可以提供不同等级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此外,单位也可以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位可以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补偿标准。如果员工在单位服务期间为公司作出了突出贡献或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无法继续胜任工作或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额外提供相当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在需要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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