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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