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向递交起诉状(原本及副本)、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有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材料。如果立案时起诉材料不齐全,立案庭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补齐后再行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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