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 退休 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 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 抚恤金 (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 养老金 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3、企业离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 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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