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机关在对犯罪嫌疑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期间,是不断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的过程,如果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机关就会向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羁押,要对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就不会批准逮捕,机关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拘留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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