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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