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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刑事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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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刑事拘留 要比 行政拘留 严重。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机关)依法对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人身自由的一种 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 警告 、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刑事诉讼 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证据 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机关的拘留和人民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上面就是对于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事拘留的解释。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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