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那么登记机关应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向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在受理、审理后,如果发现婚姻确实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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