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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