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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一、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规定,人民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驳回起诉和裁定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所以是用裁定书,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处理实体问题,所以是用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是人民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

四、判决驳回起诉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判决驳回起诉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

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3、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4、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不同的情况适合不同的驳回起诉方式,要实事求是,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维护人民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规定,人民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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