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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据报道,一民警陈某华因“嫖娼”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徐某某,被行政处罚,该民警因不服行政处罚,主张自己因“特情”需要在发展“线人”,于是将垫江县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起诉至涪陵区,败诉后提起上诉,上诉又被中级驳回。

判决显示,查明的事实有“陈某华在‘嫖娼’徐某前曾多次与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嫖娼’活动”,看来是惯犯啊。恶不恶心?意不意外?

好多人都说,一民警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为什么只是行政处罚,没有被判犯罪呢?为什么有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被判刑了呢?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有罪?

1、刑法对于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条是强奸罪一个特殊的规定,该条款所指的“以强奸论”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奸污”妇女为限,“强制奸污”肯定就是强奸了,不需要“以强奸罪”论处了。

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是否认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性处分权的。即,只要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即是违背妇女意志,不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否同意性行为。即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也是在我国否认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性处分权的基础上拟制的。

2、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一定有罪?

答案是不一定。

为什么?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历来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故意,因为前面也讲了,我国原则上是否认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性处分权”的,因此,即便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同意性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但是在这种幼女同意的情况下,拟制的“违背妇女意志”,并未表现出“暴力、胁迫”等手段,如何才能与嫌疑人的主观犯意结合起来形成犯罪主管要件呢?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又是法律的拟制)幼女未满十四周岁,继而推导出犯罪嫌疑人知道幼女没有性自主权,继而推导出发生性行为是法律拟制的“违背妇女意志”,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想到这里了,还要继续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自然就是有“犯罪故意”了。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知或者应当明治”幼女未满十四周岁,那么以上推导就会逻辑中断,导致不能符合犯罪的四要件理论,从而无法入罪。

3、这种强奸罪的立法结构合理吗?

是否合理应当以是否能保益为考量标准。

如果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触犯本条则是重罪,从重处罚。

如果不明知或不应当明知,则直接无罪。

感觉确实够的。

最后,陈某华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带到家中想发展线人,难道发展线人这么重要的事情都不用查看身份证核实身份?大街上到处都查身份证,做线人难道只要看对眼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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