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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主观: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区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或 提起行政诉讼 。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 强制执行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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