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会扣薪资,但是单位扣除的薪资不得高于其当月薪资的20%。
如果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不会扣薪资。
根据规章,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章而不能成立;同样,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未提前30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章仍然不能成立。
劳动者如果未按法律规章解除劳动合同,就如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章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双方仍然具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双方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作出相应处置。
由此可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按照法定的辞职过程来办理,法律并非偏向谁,对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相关的离职处置规章,谁违规了,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双方都最好按照劳动法律规章的办法来行事。
法律依据:
《薪资支付暂行规章》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薪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资标准,则按最低薪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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