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屋交易营业税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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