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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