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故单位应将生育津贴按照实发年份列入当年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如未计入则涉嫌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持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等证据向单位开户所属管理部进行投诉,管理中心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故单位应将生育津贴按照实发年份列入当年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如未计入则涉嫌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持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等证据向单位开户所属管理部进行投诉,管理中心将依法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