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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