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追究的责任有:
1、医疗费
2、护理费
3、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继续医疗的费用
6、伤残补助金
7、营养费
计算可以参照交通的赔偿,计算标准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天津市交管局制定了天津市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人体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大类。
人体伤害赔偿按赔偿项目可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个类别:
一、医疗费标准为,
①、依据病历和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确定;
②、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赔偿,也可按两个阶段赔偿一并赔偿。
二、误工费标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②、无固定收入的,如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的,按其提供的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否则参照天津市相同或相近行业国有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计算。误工费的计算,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按接受治疗所在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标准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则上一人。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合理的护理期限护工等级,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标准为:交通费为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以公交车辆正式票据为凭,凭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共同约定乘坐其他车辆按共同约定计算。
五、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为:住宿费和伙食费为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每天15元。
七、营养费标准为: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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