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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

律师提出观点要以事实为依据

不能仅以被告人的辩解、家属的意见、只言片语、道听途说为依据。

如果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辩解作深一步的挖掘,应当关注以下情况和问题:

1、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在非法取证情况下取得;

2、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非法取证的可能;

3、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自相予盾,具有不确定性;

4、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身不能成立;

5、行贿人的证言系在非法取证情况下取得;

6、行贿人的证言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

7、行贿人的证言明显自相矛盾,具有不确定性;

8、行贿人的证言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身不能成立;

9、被告人与行贿人所基于的谋利事实不存在;

10、缺乏贿款来源与赃款去向的证据,或口供、证言与书证等客观证据无法相印证。

如果辩护人能够发现上述问题,就可以大胆地提出“有罪供述不属实,有罪证据体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排除其当庭辩解成立的可能性”的观点。这就使辩方观点有了事实依据,更具有说服力和可信性。

受贿案常见情况剖析:翻供翻证;翻供未翻证;未翻供也未翻证。

原则二: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要有规范意识,主动寻找依据,而不是想当然。

程序及实体: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司法

原则三: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原则四: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则五:辩护原则

辩护原则: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

原则六:保守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原则七: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做到良性互动

原则八: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打包票

原则九:不得贬损其他律所、律师

原则十: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毁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就毁了律师业务的源泉。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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