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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生育险报销规章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2、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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