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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