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类别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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