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报告部门处理或者协调。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未经批准的摊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清理。但无权征收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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