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上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认定及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铁上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地。特殊侵权行为具有特别的责任条款,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并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举证责任上采用倒置原则,免责事由严格规定。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例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高铁上侵权行为发生地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高铁发生侵权行为的,侵权行发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两个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结语
高铁上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认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侵权行为具有法律特征,包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严格规定免责事由以及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等。这些特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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