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单上的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或其他方式排除或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与其有关的重要内容,并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说明。含有上述不公平或不合理规定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分析
1、宣传单上写着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结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宣传单上所写的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这些规定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注意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与自身权益有关的内容,并要求经营者予以详细说明。对于含有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其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二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 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