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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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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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