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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能逃避公司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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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能逃避公司债务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股东已转让公司股权,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事实:余某是A公司的一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营期间,2021年9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货,A公司支付货款,后B公司如约供货,但A公司并未支付货款,后B公司讨要货款,A公司仍未偿还。2022年7月,A公司股东变更为余某某和李某两人股东,余某不再担任A公司任何职务。2022年12月,B公司将A公司和余某一起诉至,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余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认为:A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余某作为A公司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余某虽已不是A公司股东,但本案债务发生时,余某是A公司一人股东,且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余某将股权转让给亲属时,并未支付任何对价,余某并不能证明股权转让的正当目的性,具有利用股权转让逃避债务之嫌疑,不能免除余某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仅局限的认为是现任股东,要分析公司债务产生时,控制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如存在,一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与后果不因其之后股东身份的变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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