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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建设教学企业的法律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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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教 2014年第31期 翔通疆 高职院校建设教学企业的法律风险研究 刘毕贝,赵摘莉 要:目前,我国规范“教学企业”的法律还相对欠缺或不够明确,加上高职院校建设教学企业的经验不足, 这在事实上容易遭遇诸多法律问题、责任与风险。由此,学校应以现行法为依据,主要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企业治理等方面,在制度安排和行动体系层面做出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构建和设计适合的对策、方案与措施, 以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尽量避免、减轻或消解各类法律责任,从而为教学企业的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学企业;法律风险;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刘毕贝,男,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赵莉,女,广东科学技术职 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7747(2014)31—0067—04 “教学企业”作为一个较新的事物,在我国目 前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规范、确定的法律内 涵。然而,高职院校建设教学企业是当代职业教 育内涵建设与发展的必然,它符合当下职业教育 产教结合的要求。因此,在我国依法治国与建设 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在现有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与具体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下,研究高职 院校在建设教学企业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 企业实质之外,其内容和功能还在于教学目的的 实现,或者从其使命来看,它似乎应该更加注重教 学目的的实现,而不仅在于一般企业的营利目的, 否则“教学企业”的提出与提法难有实质意义。 由此可见,教学企业应兼有企业和教学的双重目 的、功能和行为,其行为内容应包含企业(经营) 行为和教学行为。在外部关系上,它为企业主体, 从事的是经营行为;在内部结构及其关系上,它也 风险,继而提出应对之策,为教学企业的建设乃至 高职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一主要表现为企业形式与结构,但也包含教学单元 或机构,从事的不仅是企业行为,还包括教学行 为。严格来讲,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教学企业应当 、教学企业的法律属性及特征分析 尽管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教学企业的内涵与 特征还没有完全一致的观点,但这并不妨碍对教 学企业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从法律属性的角度分 析,教学企业不仅在形式上,且在实质上应具有企 业属性。本文所指的教学企业本质上区别于传统 的学校、学院、教室、实训(实验)室、实习基地、实 具有独立主体的地位,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 活动,它是企业组织,不是学校,更不是个人、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至于教学 企业是否必须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由于现行法律 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只能是在理论上进行探 讨。从教学企业的本旨来看,为了更好地实现教 学企业的目的和功能,其最好应具有独立法律人 格,即以企业法人的形式存在,具体而言,就我国 现有的企业法律主体的种类、形式与制度规范来 习工厂等,它的主要特性在于企业特性,即它借助 企业载体并以企业化方式来实现教学的目的和功 能,因此,不可否认教学企业作为企业自身的营利 目的和经营的功能与行为。从形式上看,教学企 业应当有企业的形式,如工厂、车间、办公室等,但 不排除它也有一定的教学单元、部门或机构形式, 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形式适合目前教学企业 的生存与发展。_1 根据以上认识,教学企业在法 律上至少应具有以下特征或符合以下情形:(1) 它是企业主体且最好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形式是较好的选择,由此,教学企业既有基于 资本关系的资合性,又有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 如教室、实训室等,且这两种形式可以共存于一个 载体上,而在内容与时间维度上可加以区分。从 内容上看,教学企业应当具有企业的实质,但除了 勇 翔I歪银2014年第31期 一方面,主要通过资本的结合与经营,企业可得以 设立、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主要通过人的信任 与合作,教学的价值追求可不被忽视或不偏离,如 此,教学企业才能较好地兼顾企业和教学的双重 目的与功能,产教结合才有可靠的基础。(2)教 学企业的企业属性和功能与其教学目的和功能总 体上可以做到互不排除,能够兼容并蓄,关键在于 主体形式与结构、运营体制、模式与内容等方面的 选择与设计要合法、合理,要合乎事物的本质与规 律。(3)虽然教学企业的本旨应为教学,其教学 的使命与价值追求应该是首位的,此乃公益性之 体现,但作为企业,其商主体属性及营利性同样不 可否认,甚至应当有条件地鼓励,此为满足其能更 好地独立生存与发展的现实之需,这两方面既有 分立,也须要有机结合,否则教学企业恐难在经济 社会的现实中长久维系。 据此,以下分析都应当且确是建立在企业主 体的基础上,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依据来展 开的。 二、教学企业建设中的法律问题、责任与风险 分析 如上所述,作为一种有别于普通企业的特殊 企业,教学企业一方面与民商法上的其他企业有 共性,它也要从事民商事行为,应享有和承担相应 的民商事权利与义务,但涉及教学企业及其行为 的相关法律风险也必有其特殊之处。具体而言, 在建设教学企业的过程中,作为建设主体的高职 院校和教学企业自身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问题 与风险,这些法律问题与风险主要表现为行为主 体须要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利法律后 果的可能性。 (一)高职院校在设立教学企业时的法律问 题与风险 一般来讲,作为设立教学企业的一方投资人, 高职院校须要通过与他方签订协议(如合伙协 议、发起人协议、联营合同等)进行财产性出资, 如以土地、房屋、场所、设施设备、知识产权等出 资,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与风险主要在于:(1)缔 约过失责任的风险。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是 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 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 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_2 由此,缔约一 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高等职教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随附义 务,主要包括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 务。_3 其中,协力义务是指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 结的义务,防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终止缔约磋商 进程。告知义务是指将己方所知情况无保留地告 诉对方的义务。保密义务即不向外界泄露或擅自 使用因缔约而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 即当事人负有保护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还 包括不为不当影响的义务。对上述义务及其履 行,在具体的场合中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判 断。因此,学校若在缔约之际违反先合同义务,则 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缔结建立教学 企业的合同的过程中,学校由于末尽必要的注意 义务,没有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即没有将影响合同 有效成立的所有情况告知对方,或者因为管理不 善违反了相关保密义务,泄露了缔约相对方(尤 指合作企业)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从而可能 要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又如,既为实现教 学模式、方式的改革,又为满足建立教学企业的合 同之目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其他合法依据 的情况下,学校单方允诺派遣学生进入教学企业 或以“现代师徒制”的方式要求学生以实习、实训 等形式从事有关工作或劳动,可能导致缔约过失 责任。因此,学校应在与合作单位缔结建立教学 企业合同之际,依法履行忠诚、注意和诚信的义 务,避免过失,以此免受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2)学校在履行合作建立教学企业协议或类似协 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学校作为一方当 事人,在具体履行建立教学企业的合作协议时,可 能面临教学企业设立失败或其他情形下的违约责 任风险。例如,学校在对有关技术成果等知识产 权的归属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又在合同中约定了 相关知识产权处分或使用的条款,可能构成因为 无权处分而导致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另一方 面,即使学校没有违约行为,其作为设立公司式的 教学企业(以下简称教学企业公司)的发起人(初 始投资人),也可能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这主要 是指由于发起人协议(或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 合伙协议,在公司未成立前,发起人应对他人承担 连带无限责任。 具体而言,在教学企业公司的 设立过程中,由于作为发起人的学校的过失致使 教学企业利益受损时,学校对其要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当教学企业公司不能成立时,其设立时产生 高等职教 的债务或损失还应由全部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第31期勇 私t孬疆 任或违约责任的风险。例如,教学企业作为合作 研发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能由于违反约定 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须 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基于侵权行为的法 律责任与风险。教学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 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难免做出侵权行 (二)教学企业自身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根据主体法律地位与身份的不同,实践中 “教学企业”一般有两种:(1)企业法人,如公司, 它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自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该种教学企业在经营过 程中产生的对外债务,作为投资人(股东)的学校 只须但确要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但作为 为,由此会产生基于侵权之债的法律责任。例如。 教学企业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 例外,当出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殊情形, 可能引起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如果一人公 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的,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不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企业,它不具有独立法 律人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而实质上最终由投资人(如合伙人)承担其对 外经营形成的债务及相关责任。对于该种教学企 业,作为投资人的高职院校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比如,尽管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学 校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从而只 须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 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 人可能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人)为普通 合伙人并与其交易时,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 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 任。除了以上两种具有真正企业主体身份的教学 企业外,实践中还有一种冠以“企业”名义的学校 内部或者设在学校外部的实习、实训基地、教学场 所或类似的教学机构或部门,它们表面上或名义 上被称为“教学企业”,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 企业身份和地位。对于这类“教学企业”的行为, 学校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控制人,或者联营协议 一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定责任或者合 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至此,以上各种“教学企 业”的行为由于会参入或混合某些“特殊行为” (尤指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行为以及学校教 育行为),而不仅是一般意义上普通企业的经营 行为,其法律风险似乎变得更加复杂而难以预料 与防控,但无论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其主要 内容仍不免涉及如下三个方面:(1)基于对外合 同关系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风险。教学 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的需要,在对外订立合同或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将形成各种合同义务(如先合 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等),由此会带来缔约过失责 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诋毁他人商誉、阻碍 技术进步等;还有可能构成其他侵权违法行为,如 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权、侵犯消费者权益、虚假 广告行为等。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的是过 错责任原则,有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有的是无 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这给教学企业行为及 其责任承担带来较多的法律风险,需要分类研究 与防控。(3)基于教学企业(主要指有限公司)治 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以有限公司为主体形式设 立的教学企业,其在企业(公司)治理方面可能会 产生诸多法律问题与风险。例如,在公司对外投 资或融资方面,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不当,会形 成债权损害或债务清偿的法律风险;在公司内部 关系治理方面,如劳动关系处理,保密管理、“竞 业禁止”限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权治理 等,由于处理或管理不当,可能产生相应的不利后 果或法律责任;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 对于知识产权(尤指专利权、商业标记权、著作 权、商业秘密权、其他技术成果权等)的创造、归 属、使用、保护、侵权等问题可能形成的较为复杂 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不当,可能产生较大的法律责 任,因而尤为值得重视。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教学企业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与风 险,就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而言,提出如下解决问 题的对策与风险处理建议。 (一)制度层面 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从制度 上对教学企业的建设及管理工作做出合法、合理 的安排。具体来讲,该制度安排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1)有相应的负责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且最好是专门机构和专业的工作人员,具体可 采取法务专员或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以此 统筹处理教学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及 风险。如果条件允许,最好采用专职法务人员和 ll;l ill,J疆2014年第31期 兼职法律顾问共同处理相关法律问题与风险的方 式,以专职法务人员(具有较为全面的知识、技 能)为主,以兼职法律顾问(具有较高水平的疑 难、重大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和经验)为辅,通过 彼此的配合与互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效用。 (2)有事前防范机制。毋庸置疑,为了较好地防 控上述法律风险,事前防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言之,该机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合同 风险预防制度。该制度实质上属于广义的合同管 理制度的范畴,它主要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和签 订的过程中,应当对合同的内容与形式进行适法 的审查并做出法律风险预估,继而采取措施以保 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尽可能的具体、明确, 并在必要时,依法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审批、登 记手续),从而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生效后 的履行不能、履行争议及其风险的制度安排。② 侵权风险预估制度。这项制度安排主要在于通过 预先对具体教学企业的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各项行 为进行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上的侵权评价,藉此防范侵权,从而避免相 关的法律责任及风险。(3)有事中、事后的监控 与处理机制。应当明确,对教学企业建设的管理 是一项与教学企业的存续相适配的工作,只要教 学企业存在(包括设立中的教学企业),就应当对 其相关法律问题与风险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并建 立问题与风险处理机制以满足不时之需。具体来 讲,该机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合同监控与 风险处理制度。该制度实质上也是合同管理制度 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主要是指针对合同履行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约情形进行监管、防范与事 后处理,以防止违约或者在违约后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处理有关问题、纠纷,从而尽量避免、减轻或 消解所涉合同责任的制度安排。②侵权风险监控 与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在于通过对教学企业 在设立、运营及其他建设活动中的高职院校或教学 企业自身的各项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析,监视与控 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后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侵权损失的扩大和不良影 响的扩散,从而避免或减轻所涉侵权责任。(4)至 于教学企业在自身企业治理方面的法律事务、责任 与风险,总体上可纳入上述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 风险管理与防控之中,或者可按照与其同样的思 路、方法进行管理与防控,故不赘述。 高等职教 (二)行动对策方面 应当根据上述制度安排,依法、合理设计详细 的、操作性强的预警防控方案和处理措施,以具体 落实该制度安排。对此,提出如下建议:(1)在合 同事务管理方面,应当对与教学企业建设有关的 合同事项及其条款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系统的研 究,最好能形成适法、高效的格式合同,且合同的 内容应当尽量详尽、明确,便于履行。例如,对出 资的财产标的名称、种类、性质、范围、数额或价 金、有无担保负担、办理财产(尤指权利性财产) 转移的手续、财产瑕疵担保、有关建设项目及文件 的审批、登记事项的办理等内容的约定要合法、全 面、明确。除此,对合同行为及有关事项要进行全 过程的监控,最好能形成系统的、符合法律逻辑的 序化管理模式或管理程式。例如,可以对合同事 务的全过程(包括缔约前、缔约中、合同履行、违 约处理、争议解决、后合同义务等)实施一般法律 操作流程监控,并通过各类具体的合同事项表格 进行分类管理,再进行整合,最终形成系统化的监 管。(2)在侵权防控等方面,对教学企业建设过 程中的各项重大行为要进行必要的事前调研,评 估法律风险,并预先制定具体对策与处理方案,例 如教学企业经营行为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分析与 风险评估,尤其是专利侵权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 分析等。进一步地,最好还应在对具体教学企业 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个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归纳、整合等方法,形成可资借鉴的问 题解决对策、方案或模式,以利于教学企业建设的 整体安排。(3)作为教学企业建设的综合法律事 务管理,要对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合乎法律要求的 制度化管理与监控,要细化监控单元、要素、格式 与操作流程,要有适法的事后处理办法,最好能形 成系统的、有序的管控模式和便于操作的具体方 案与措施。例如,面对某具体的法律关系(如合 作建设与技术研发合同关系),要依据相关法律 (如合同法、专利法)对其所涉及的主体、客体、权 利与义务、行为对象、标的物、通知、答复、时限、手 续、保密等要素进行必要的监控,并对其中的法律 风险点及其对策做出提示。另外,考虑到法律上 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对于教学企业建设所涉 及的知识产权、企业治理的法律问题与风险,还应 进行独立模块的综合管理,并要纳入教学企业建 (下转第79页) 争鸣与探索 育的学校、教师、学生从心怀梦想开始。学校成为 一2014年第31期要.I翔t歪疆 现代职教大趋势,研究区域经济特别是地方经济 发展的大格局,明晰学校发展大方向的基础上,紧 流的学校,专业有优势,学校有特色,学生有特 长,每位学生都享受爱的阳光,个性得到张扬,特 长得到展示,学校成了他们的精神家园,学校的教 育过程,也因此充满了生命的关怀,焕发着生命的 密结合鲁昕副部长的“中国职业教育梦”,从学校 文化建设的视角,从发展战略的高度,做好顶层设 计,才能构筑好学校的梦想;学校有梦想,有蓝图, 活力;教师成为一流的教师,有追求,有爱心,有专 长,用爱心培育爱心,用智慧启迪智慧,用人格塑 造人格,“在师生共同的生活世界中教学相长,学 生在教师的发展中成长,教师在学生的成长中发 教师、学生才有依托、有希望、有梦想,学校才能成 为梦想的乐园。如此,坚定走在梦想成真的道路 上,中职教育就会充满希望,其乐无穷。 参考文献: [1]刘宁.答案.[J].大众文艺(快活林),2005(8). 展”;学生成为一流的技师,自信、自律、自强,在 学习中展示强项,在活动中展示特长,在实践中展 示能力,在交流中展示成果,自信而坚定地融入 “技术技能强国梦”中国职业教育梦。 值得提出的是,在中职教育生成梦想的过程 中,学校及学校领导是关键,学校领导只有在认清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中文科译.教育一财富蕴藏其 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 [3]教育部召鞠碱教系统“中圆萝”教育活勤座谈畲ht— 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n/2013/0403. 作者简介:孔祥富,男,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书记,江苏省职业教育教科研中心组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职数 学教育及教育管理。 [责任编辑曹稳] (上接第70页) 设的整体管理。(4)考虑到行为风险分析、过程 风险监控、事中责任防范、事后救济等方面的需 要,教学企业建设所涉及的有关合同、文书、证明 材料及其他档案、数据等信息、材料要及时做出适 法的分类、整理,要完整归档、备案备查,对其中可 能涉诉的证据材料要依法制作、取得和保全,以备 诉讼取证之用。 (三)思想意识与思维、行为方式层面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建设教学企业所涉及的 法律事务、法律问题、法律责任与风险及其管理与 防控,不只在于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律方面或领域, 它是多方面、多层次、综合性的工作,这需要按照 一般的法律思维、逻辑、方法、原则与规则,既要作 个案分析,又要作通例分析,既要作单元分析,又 学校应当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建立和养成 依法建设的思维与行为习惯,努力运用法律的逻 辑与方法处理有关事务。对此,学校可以通过强 要作整体分析,不仅要全面管理,还要有序管理、 细化管理。但限于篇幅,以上论述难以涵盖此中 问题之全部,进一步的细化研究仍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刘毕贝.高职院校教学企业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择[J]. 广州职业教育论坛,2013(10):37. 化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供条件帮助、 支持和鼓励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以求尽量在 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较好的效果。具体来讲,这方 面应当主要针对教学企业建设工作在合同法与合 同管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防控、企业法律治理与 依法经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领域的意 [2]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42. [3]傅鼎生.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98. [4]顾功耘.公司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206. 识、思维、知识、工作方式与行为习惯等内容的宣 传、教育、培训与学习。 [责任编辑金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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