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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噪音区治理项目安置区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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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噪音区治理项目安置区

(白云区)设计导则

2013-09- 发布 2013-09- 实施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噪音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

1

9 电 气 设 计

9.1 居 住 建 筑

9.1.1 供电电源及住宅用电负荷容量确定 9.1.1.1 正常电源采用10kV电源供电。

9.1.1.2 自备应急电源宜采用快速自启动应急发电机组。应急发电机组单台机组容量不宜大于800kW;当需要容量大于800kW时,宜选用两台及以上机组。当用电负荷距离较远时,宜增设发电机房或适当加大导线截面,以满足压降要求。建议供电半径不超过250m。

9.1.1.3 通信、网络主机以及各弱电系统主控制机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9.1.1.4 住宅用电负荷容量:建筑面积80㎡及以下的住宅按4kW/户计算;建筑面积81-120㎡的住宅按6kW/户计算;建筑面积121-150平方米的住宅按8kW/户计算。 9.1.2 供配电系统

9.1.2.1 10kV电源宜采用环网供电,每个环网点公用变压器的台数不能超过3台。

9.1.2.2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9.1.2.3 低压配电系统

1 公用变压器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2 住户用电、电梯、生活水泵、公共照明(地下室照明除外)应由公用变压器供电。

3 非住宅用电设备(本条第2款除外的用电负荷)及消防用电设备正常电源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4 所有设备的备用电源均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5 低压出线回路开关额定电流不大于630A 时选用塑壳断

路器,大于或等于800A时选用框架断路器。1000kVA以下变压器低压断路器分断能力应大于或等于35kA;1000kVA-1600kVA变压器低压断路器分断能力应大于或等于50kA。

6 低压配电线路支线宜以防火分区为界。

7 通信网络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弱电设备间和电信间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各层弱电井电源插座就地取电。

8 电信间(包括有线及移动)预留用电量不少于12kW。 9.1.3 变压器选择

9.1.3.1 变压器容量选择原则:

1 公用变压器容量选择:原则上按照当地供电部门常规做法,住户用电负荷容量直接叠加,其余用电负荷容量按照计算负荷,变压器装见容量以最接近两者容量总和的标准容量等级确定。(允许±10%偏差)

2 专用变压器负荷计算:按照计算负荷容量选取。 9.1.3.2 应选用干式配电变压器。

9.1.3.3 12层以上住宅公用变压器容量选择为630kVA、800kVA,不宜超过800kVA;12层及以下住宅公用变压器容量选择为400kVA 、500kVA、630 kVA,原则上不超过630kVA。

9.1.3.4 非住宅用电报装容量超过160kW时,原则上应由专用变压器供电;容量在100kW至160kW之间,可由公用变压器供电,但应另设低压配电房;容量在100kW以下由住宅公用变压器直接供电。

9.1.3.5 专用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000kVA;当需要容量大于1000kVA 时,宜选用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用电负荷距离较远时,宜增设专用变压器房或适当加大导线截面,以满足压降要求。建议供电半径不超过250m。 9.1.4 电能计量

9.1.4.1 住宅用电采用低压计量,实行一户一表,并安装集中抄表装置。

9.1.4.2 电梯、生活水泵、公共照明(地下室照明除外)应各自独立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9.1.4.3 专用电表房按8-10户/㎡设置,操作通道安全净距单列为1.2m,双列为1.8m,高度不小于2.5m。

9.1.4.4 非住宅用电变压器容量315kVA及以上的,采用高压计量。315kVA以下的采用低压计量。

9.1.4.5 专用变压器的用户,应按照不同使用功能和不同设备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9.1.5 变配电所址选择

9.1.5.1 在设计阶段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永久电房设置要求。 9.1.5.2 市政10kV开关房应设在建筑物首层,并尽量设在道路的东、南面。公用综合房、公用变配电房不宜设在地下室最底层,当只有一层地下室时,公用综合房、公用变配电房应设在建筑物首层。

9.1.5.3 市政10kV开关房净空尺寸不小于6000mm×4000mm×3800mm(长×宽×高)。公用综合房、公用变压房净空尺寸不小于6000mm×5000mm×3500mm;公用低压配电房、专用变压器房、专用低压配电房的长宽尺寸根据变配电系统需要确定,其房间净高不应小于3500mm(梁底至地面)。

9.1.5.4 电房楼板应满足设备安装承重要求,开关房楼板结构承重不低于15MPa,综合房、变压器房楼板结构承重不低于30MPa。 9.1.5.5 电房内(中央位置)不应有柱、通风井等影响房间净空的设置。

9.1.5.6 电房上方不应有卫生间、浴室等积水场所,贴邻卫生间、浴室等积水场所应加双层隔墙。电房内不应有给水、排水、排污等无关管道。

9.1.5.7 电房位置应尽量靠近车道出入口或设备区出入口以便于设备搬运。电房外应保留足够设备进出通道,通道净宽及净高不小于2500mm(包括转弯半径)。

9.1.5.8 设置在地下室的变配电所应采取通风和防进水措施。 9.1.5.9 应急发电机房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室设置。 9.1.6 电力电缆进出建筑物敷管及通道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9.1.6.1 当建筑物有地下室且电房位于建筑物中部的情况下,应考虑进入建筑物的电缆走廊设置,首层覆土应满足新建电缆沟的埋深要求。

9.1.6.2 开关房进出电缆沟按12线电缆沟考虑。

9.1.6.3 电力电缆走廊应避开化粪池、污水管等有埋深冲突的管线。

9.1.7 住户配电系统

9.1.7.1 住户配电箱进线开关应能同时切断相线和中性线,不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出线开关采用单极断路器。

9.1.7.2 套内空调、普通插座和照明应分回路配电,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

9.1.7.3 空调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9.1.7.4 普通插座(包括卫生间排气扇插座)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9.1.7.5 应预留家居配线箱(弱电箱)电源插座。 9.1.8 线路敷设要求

9.1.8.1 住宅楼栋内应设强、弱电竖井,竖向电气干线应在管井内敷设。

9.1.8.2 住宅标准层电气线路原则上采用穿管暗敷方式,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实际改用其它敷设方式。 9.1.9 住宅套内电器设置要求及安装

9.1.9.1 套内电器布置应遵循合理设置、方便使用、经济适用的

原则。

9.1.9.2 每套住宅应设住户配电箱。住户配电箱安装位置在进户门后墙面上,如该位置为混凝土柱或剪力墙,可移至附近墙面上。 9.1.9.3 住宅套内各房间、客厅、餐厅及厨房、卫生间、阳台各设置普通吸顶灯1盏。

9.1.9.4 套内专用电器插座(如抽油烟机、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空调等)的位置应与日后电器的安装位置相适应;除专用插座外,还应预留适当数量电源插座。

9.1.9.5 卫生间照明及排气扇的控制开关应设于卫生间门外。 9.1.9.6 套内电源插座设置标准参照表9.1.9.6:

表9.1.9.6 住宅套内电源插座设置数量 部位 起居室(厅)、兼起居室的卧室 卧室、书房 厨房 卫生间 阳台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机、排气扇、空调机、电热水器等处 各1个 设置要求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电热炊具)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1 根据安装条件确定 插座数量(个) 3 2 2 9.1.9.7 套内电器规格及安装要求参照表9.1.9.7:

表9.1.9.7住宅套内电器规格及安装要求 种类 住户配电箱 开关 规格 安装高度 1800mm 1400mm 300mm 普通插座 10A,二三极双联 (有家具处按照家具高度定) 厨房电热炊具插座 厨房抽油烟机插座 电冰箱插座 洗衣机插座 热水器插座 卫生间排气扇插座 壁挂式空调机插座 10A,二三极双联 10A,三极 10A,二三极双联 10A,三极双联,带开关,带防水盖板 10A,二三极双联,带开关 10A,三极,带防水盖板 16A,三极 1400mm 2200mm 1400Mm 1400mm 2200mm ≥2300mm 2200mm 注:

1 所有插座均带安全保护门,设于卫生间和阳台的插座应带防溅盖板。

2 电器安装高度是指电器底边距地面完成面的高度。 3 空调机插座形式(壁挂式或柜式)应根据房间具体需求选定,并应与建筑、给排水专业预留条件协调一致。

4 面板开关及插座均为暗装。 9.1.10 电气照明

9.1.10.1 住宅标准层走道及楼梯间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和光源,并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建议光源选用节能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9.1.10.2 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9.1.10.3 高层住宅应按照当地空管局规定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9.1.10.4 楼层设备间和强、弱电竖井应设照明和检修插座。 9.1.10.5 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1.10.6 疏散指示灯宜由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疏散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9.1.11 防雷与接地

9.1.11.1 本项目的所有建筑物宜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设计;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宜按C级。 9.1.11.2 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

1 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统一采用共用接地系统,该接地系统应利用基础结构内的桩主钢筋作自然接地体,共用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Ω(孤立、小面积、浅基础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当两栋楼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宜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形成联合接地网。

2 当利用桩基础钢筋作为垂直接地体时,宜利用全部承台的桩筋,每个承台用作接地体的桩数应大于或等于承台总桩数的二分之一,每根桩应抽两条桩筋与引下线连接。

3 当利用地梁钢筋作为水平接地体时,应利用地梁的内外两条(≥φ16)主筋沿建筑物四周通长焊接,并形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9.1.11.3 接闪器的设计

1 在屋面设置由接闪网、接闪带和接闪杆组成的接闪器。接闪带应明装在女儿墙上,且阳角处应设计接闪杆,但对于梯间顶、水池顶等应在四个角加装接闪杆。同层及层与层间的接闪带应构成闭合环形。接闪网可由屋面结构主筋组成,并应在整个屋面形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接闪杆和明装接闪带及接闪带支撑架均应采用热镀锌钢,统一使用的材料规格为:

接闪杆为φ12mm,接闪带为φ10mm。支撑架截面积不小于45mm,带高应不低于150mm,接闪杆净高为400 mm。

2 屋面的金属物(包括金属栏杆)应与屋面防雷装置可靠连接。露天安装大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及基座应就近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9.1.11.4 金属物接地设计

从首层起外墙上所有的金属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应与防雷装置连接,每个金属门窗的接地点应不少于两处。 9.1.11.5 等电位及接地预留端子设计。

每栋建筑物均应设总等电位联接端子,同时应将各局部等电位联接端子、各PE线、各种金属管道等金属部件连接到总等电位连接端子上。在各设备机房内设局部等电位连接端子盒,将PE线、各种金属管道等金属部件,都连接到局部等电位连接端子上。具体等电位连接端子预留设计要求如下 :

1 建筑物的管线预留接地端子应根据进出管道的具体安装位置预留接地端子。

2 建筑物电梯井、强电井、弱电井应在每层设计接地预留端子。

3 用电设备集中的场所(如控制室、监控室、机房、设备房、摄像机等)应设接地预留端子,供设备、SPD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用。

4 建筑物天面金属管道、旗杆及设备等处应有电气预留端子。

5 总配电间及各分配电箱内均应有接地预留端子。 6 接地预留端子的设计材料应采用不小于Φ12 mm的镀锌圆钢或—4×40mm的镀锌扁钢,端子预留长度应不小于200 mm,高度为200 mm。

7 卫生间预留局部等电位联接端子。

2

9.1.11.6 防雷电电磁脉冲设计

各建筑物内的信息系统(如监控、报警、广播、计算机、通讯、电视等系统)及其供电电源应采取防雷电电磁脉冲措施(如接地、屏蔽、等电位联结、合理布线及安装浪涌保护器等)。具体措施设计要求如下:

1 信息系统供电电源箱内应安装电源SPD。

2 信息系统(如监控、报警、广播、计算机、通讯、电视等系统)的线路应安装信号SPD。 9.1.11.7 接地电阻测试端子设计

接地电阻测试端子应设置在室外距地坪面0.3米处,每栋建筑物接地电阻测试端子应不少于两处,并有可靠的防腐防损措施和明显的接地标志。

9.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1.12.1 应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体设计,并合理设置消防自动报警中心及分中心位置。

9.1.12.2 一、二类高层住宅楼,其住宅标准层火灾探测器按以下情况设置:

1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当有加压送风防烟设施时,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设置感烟探测器。

9.1.12.3 住宅标准层应设消防应急广播(省标绿色建筑一星A要求),并应在电梯厅或公共走道靠近疏散出口处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9.1.12.4 消火栓按钮若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报警时,宜在消火栓按钮与消防水泵之间设置独立于总线的专用报警线路,能直接启动消防水泵。

9.1.12.5 消火栓按钮采用带状态指示灯的产品,消火栓按钮安装在消火栓箱外旁边,安装高度1400mm。(注:消火栓箱采用不带

按钮、指示灯、警铃的箱型。)

9.1.12.6 高层住宅建筑应在楼层配电箱设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动作于跳闸。 9.1.13 设备材料选型

9.1.13.1 楼内暗敷线管管材采用难燃PVC管,管壁厚度不小于2.0 mm;明敷的金属导管应采用镀锌管,管壁厚度不小于1.5 mm。 9.1.13.2 室外电力线路穿管管材采用高强度PVC管,过车行道处采取穿钢管等机械保护措施。 9.1.13.3 导体及线缆选择

1 住宅套内的电源线均采用阻燃型电线。 2 住宅供电干线采用封闭母线。

3 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无卤阻燃类线缆,阻燃级别选C级。

4 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耐火线缆。

5 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线缆。

9.1.13.4 一般照明应采用直接照明为主方式,所有照明灯具、光源、电气附件等均选用高效、节能型,提高照明效率。

1 办公室等高度较低房间采用T8 三基色直管形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采用T8 三基色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3 大空间照明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地下车库采用支架型T8 直管形荧光灯。

5 直管形荧光灯配电子镇流器。功率因数不低于0.9。 6 住宅标准层走道及楼梯间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和光源。建议光源选用LED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7 疏散指示灯蓄电池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9.1.14 电气安装

9.1.14.1 12层以上高层住宅应在各层电缆竖井(配电间)安装计费电表,并在首层安装集中抄表装置;12层及以下住宅在首层设专用电表房,并安装集中抄表装置。

9.1.14.2 住宅户内及公共场所的照明开关、插座暗装。 9.1.14.3 设备房、设备(间)竖井内配电箱、开关、插座均明装。

9.1.14.4 当配电柜安装位置临近给排水管道时(例如水泵房等区域),配电柜应避免位于给排水管道下方,当无法避免时,配电柜应设置挡水设施或采用防水箱型;配电柜上方禁止有给排水管道阀门接口。

9.2 配套公共建筑

9.2.1 一般规定

9.2.1.1 用电报装容量超过160kW时,原则上应由专用变压器供电;容量在100kW至160kW之间,可由附近公用变压器供电,但应另设低压配电房,并安装独立计量电表;容量在100kW以下由住宅公用变压器直接供电,并安装独立计量电表。

9.2.1.2 专用变压器容量315kVA及以上的,采用高压计量;315kVA以下的采用低压计量。

10 智能化系统设计

10.1 居 住 建 筑

10.1.1 一般规定

10.1.1.1 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安装维护方便的原则。 10.1.1.2 设计内容包括: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及电梯五方对讲系统。

10.1.1.3 智能化系统管理中心(有线电视系统除外)宜与小区消防控制中心合并或紧邻设置。

10.1.1.4 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各专业的协调配合。 10.1.1.5 各功能区域、各智能化系统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优化设计,既满足各功能区域智能化系统的有机联系,又满足各系统独立管理的要求。

10.1.1.6 系统设计与设备选型应采用先进成熟、稳定可靠的主流技术和主流产品,并已在国内工程得到成熟应用的技术和设备。 10.1.1.7 所有系统设备应选用标准化产品,设备选型应与技术发展的趋势相适应。遵循开放性原则,软件、硬件、通信接口、网络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应符合国际标准,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和扩展性。

10.1.1.8 系统软件应采用中文操作界面。

10.1.1.9 各建筑物应预埋一定数量的弱电进户管道与室外的管网相连。

10.1.1.10 住宅套内应设家居配线箱,并满足光纤转换器安装实际需要尺寸大小。家居配线箱应含有电源插座。 10.1.2 有线电视系统

10.1.2.1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从弱电管井穿塑料管暗敷至住宅

套内的家居配线箱,从家居配线箱引出穿塑料管暗敷至起居室、主卧室电视机预留位置。

10.1.2.2 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按1根设计;起居室、主卧室内各设一个电视插座,插座安装高度按离地300㎜布置(有家具处按照家具高度定),且应与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10.1.3 信息网络系统

10.1.3.1 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当地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传输方式应采用光纤到户(FTTH)的形式。 10.1.3.2 设备间及电信间

1 每一个住宅区应设置一个设备间,设备间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

2 每一个高层住宅楼宜设置两个电信间(有线和移动),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10.1.3.3 设备间面积不应小于4000X3000㎜,电信间面积不应小于4000X2500㎜。

10.1.3.4 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光纤到户(FTTH)系统的线路从弱电管井穿塑料管暗敷至住宅套内的家居配线箱,从家居配线箱引出穿塑料管暗敷至起居室、主卧室、书房信息插座预留位置。

10.1.3.5 每套住宅的系统进户线按不少于1根设计; 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内各设一个信息插座(含电话插座),插座安装高度按离地300㎜布置(有家具处按照家具高度定),且应与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10.1.4 综合布线系统

10.1.4.1 综合布线系统主要作为数据和语音(电话)通信系统的传输介质,满足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业务等信息传输的要求。

10.1.4.2 建筑物内数据及语音信息点的数量应根据住户使用需

求确定,并应预留足够余量。

10.1.4.3 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分层星型的拓扑结构,并与应用系统的网络结构相适应。

10.1.4.4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光纤入户设计。

10.1.4.5 光纤选择原则:用户接入点至楼层配线箱之间的用户光缆应采用G.652光纤;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用户光缆应采用G.657光纤。室内光缆宜采用干式+非延燃外护层等结构;室外光缆宜采用干式+防潮层+非延燃外护层等结构。 10.1.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0.1.5.1 原则上一个标段设置一个监控中心。

10.1.5.2 主要对小区内地下停车场(针对主干车道及车场出入口)、小区各出入口、管理处前台、电梯桥箱、首层电梯前厅、住宅电梯首层及顶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24小时监视。 10.1.5.3 系统要求采用全彩色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数据传输采用数模结合的方式,主干的视频数据传输采用数字形式;采用光端机传送主干数据,系统预留一定量的备用接口。 10.1.5.4 摄像机设置的原则是监视重点的部位,例如:住宅首层大堂、电梯桥箱、地下室电梯厅及顶层楼梯间出入口、小区各主要出入口、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层主要设立在主干车道上方。小区园区内其它地方仅作系统预留接口(按采用光端机传送主干数据方式预留接口)。

10.1.5.5 系统前端摄像机的设置应根据环境特点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摄像机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选用日夜型自动光圈镜头并配防护罩,采用低照度或日夜转换型彩色摄像机,摄像机分辨率不低于480线。地面层以上及核心筒内的根据情况选择,摄像机宜采用4㎜~6㎜厘的镜头,地下层停车场内的根据情况选择,摄像机暂宜用6㎜~12㎜的镜头。

10.1.5.6 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标光照度的变化,适应

防护目标的最低照度条件,对于没有夜间照明的场所可以采用红外线摄像机。

10.1.5.7 系统显示、记录、回放图像的质量应满足管理及取证的要求。

10.1.5.8 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1 画面定格和多路报警显示,对多路摄像信号具有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后备存储等功能。

2 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3 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或多画面显示功能。

4 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5 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应具有多画面、单画面转换、定格等功能。

10.1.5.9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及设备应有相应可靠的防雷措施。 10.1.5.10 系统图像要求通过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记录存储,要求采用全D1嵌入数字硬盘录像机,图像记录资料至少保留30天以上。

10.1.5.11 中央处理部分布置应具方便操作及维护,监视器采用100Hz逐行扫描方式,防止产生屏幕闪烁,每个监视器按16分隔画面进行计算,并预留一台显示器作单画面轮询设计。 10.1.5.12 系统供电方式:系统中央处理部分必须接不间断电源,以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摄像机电源宜由电信间配电箱专用回路引来。

10.1.6 访客对讲系统

10.1.6.1 访客对讲系统宜采用非可视对讲系统。 10.1.6.2 采用总线制式数字编码访客对讲系统。

10.1.6.3 系统应独立设计其工作状态及报警信号应送到小区管

理(或监控)中心。

10.1.6.4 标准层从弱电井至各个套内分支线路采用穿塑料管沿墙及楼板暗敷。

10.1.6.5 系统的对讲室外机设在地下层核心筒各出入口、首层住户大堂各出入口;对讲室内机设置在每户套内靠近入门口处适当的位置,其安装高度为1400㎜。

10.1.6.6 对讲室内机带有外接门铃按钮及紧急报警按钮功能。户外门铃按钮安装高度为1400㎜。室内机报警信号传送至小区监控中心,对讲系统由中央处理系统主机集中管理各住户门禁卡及调取门禁卡使用信息。

10.1.6.7 系统供电方式:系统中央处理设备电源取自监控中心配电箱。各层的设备电源取自该层的弱电井中相应的供电回路。 10.1.6.8 访客对讲系统由中央处理系统主机集中管理各住户门禁卡及调取门禁卡使用信息。 10.1.7 停车场管理系统

10.1.7.1 基于各村独立管理需求的存在,停车场管理系统设置时既要确保各村的独立管理,又要保证设备选型的一致性。 10.1.7.2 系统对整个地下车库和室外停车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收费。注:室外停车场是指按规划建设的固定车位,非临时停车场地。

10.1.7.3 本系统采用出口收费管理模式,月卡和临时卡同时使用,并具有图像对比功能。

10.1.7.4 在停车场入口处设入口控制机,具有辨别卡号和自动出卡功能,并设有满位显示,区域车位引导、图像监控等。 10.1.7.5 在停车场出口处设出口控制机,具有自动记费,能进行图像对比、车辆确认等。 10.1.8 智能卡应用系统

10.1.8.1 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10.1.8.2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实现停车场管理系统、住户门禁的一卡通。

10.1.9 电梯五方对讲系统

10.1.9.1 电梯五方对讲系统通讯方式采用总线制形式。监控主机设置于各标段视频安防监控中心。

10.1.9.2 设计时仅作电梯机房至监控中心的管线预留,五方对讲系统由电梯公司负责深化设计完成。

10.2 配套公共建筑

10.2.1 一般规定

10.2.1.1 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安装维护方便的原则。 10.2.1.2 中、小学、幼儿园及配套商业、医疗、老人活动中心等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包括: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0.2.1.3 智能化系统管理中心(有线电视系统除外)设置应以方便维护管理为原则,并宜与消防控制中心合并或紧邻设置。 10.2.1.4 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各专业的协调配合。 10.2.1.5 系统设计与设备选型应采用先进成熟、稳定可靠的主流技术和主流产品,并已在国内工程得到成熟应用的技术和设备。 10.2.1.6 所有系统设备应选用标准化产品,设备选型应与技术发展的趋势相适应。遵循开放性原则,软件、硬件、通信接口、网络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应符合国际标准,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和扩展性。

10.2.1.7 系统软件应采用中文操作界面。

10.2.1.8 各建筑物应预埋一定数量的弱电进户管道与室外的管网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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