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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27_市政给水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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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GF——1999——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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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北京奕环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六环磁各庄桥南600米 工程内容: 管道、阀门、表井、阀门井、土方、验收、通水。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工作: 1. 孙村项目北区给水工程,

包括图示范围内的管道、阀门、表井及阀门井、土方等所有内容。 2. 与市政管道勾头、与户内管道勾头接头。 3. 与户内勾头处做至室外1.5米处。 4. 竣工测量。 5. 竣工图 6. 通水化验检验。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 7 月 31 日 (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2011 年 10 月 31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2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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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叁佰零贰万贰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壹分(人民币) ¥: 3022371.81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2011____ 年 06月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羊坊东路1号院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 双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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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本页无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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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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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1)本合同协议书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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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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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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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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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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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

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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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 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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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

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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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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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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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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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有关地方法规,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内容(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所有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1)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准备执行。

(2)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 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图纸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施工图纸、预算、说明及专项施工方案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如有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标准、规范时,发包人与本工程施工图纸同时交付。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已提供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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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解志斌 职务: 主任工程师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无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无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无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8.1(8)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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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发生损毁,费用和责任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和负责。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和控制扬尘污染工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当造成的相应罚款,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将施工组织设计、进度

计划等相关文件报予发包人。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相关文件后一周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协商议定。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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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汇编,同时人工费、机械费按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材料费执行施工本年度《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来水亭物资有限公司》价格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按合同价款付工程款30%。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发包方、监理要求。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主体工程完工打压试验合格后,支付进度款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通水投入使用后一周内进行结算,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2年质保期过后无质量

七、材料设备供应

问题支付剩余的尾款。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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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无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向发包人提供3套竣工图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按合同价款的0.1‰处罚,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日按合同价款的0.1‰处罚,最高不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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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合同价款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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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按合同价款的0.1‰处罚,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款的10%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无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无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捌份 47、补充条款

1.工程中路面由发包人协助办理一切手续。 2.路面费用与施工中出现上水无关费用由发包人交纳 3.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安全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4.工程中土方量为一次性包死不再发生增减。 5.检查井升降:在道路范围内先做到现状地面高程,具体的升降由道路施工单位完成;在绿地内的随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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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后的地形由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升降。

6. 成品保护:施工单位施工完成但未经甲方验收合格及未交付甲方使用前施工单位需对成品进行保护。 7. 由于施工现场场地有限,甲方不再提供临建场地,施工单位自行考虑搭设临建的场地。 8.临水临电由总包单位提供,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9.管线施工完毕后需将场地平整,恢复现状地平,多余土方外弃。

10.在施工过程中如破坏已完工管线,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证维修后是合格产品)或承担费用由施工该管线的单位来进行维修。

11 在工程竣工后如是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管线漏水,造成其它单位的管线、道路、园林设施等的损坏,需 承担相应费用。

12. 施工单位需负责与供水管理单位的验收、供水、移交等工作。

经济标

附件1: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 度 (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造价 (元)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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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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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览 表

附件3: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 量 等 级 供 应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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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奕环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对 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工程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

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⒊ 装修工程为 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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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责任与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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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1、安全责任条款

分包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行业、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等进行安全生产:

⑪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包本工程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证件真实有效。 ⑫严禁分包人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⑬严禁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⑭分包人负责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及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必须经总承包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的此类审批不解除或减轻分包人受合同制约的任何责任。

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组织专家组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如因各种因素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变更时,必须向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报告,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原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⑮本工程项目的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及附属办公区、生活区等进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管理,分包人应当服从、配合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管理条款及各项强制标准的规定而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主要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⑯分包人必须与承包人签订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并认真落实。

⑰分包人作业区域若与其他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⑱分包人必须对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少用。

⑲分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部必须遵照国家及本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合法上岗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工程师。该安全员或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有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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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监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落实,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⑳分包人必须保证所有应用在永久工程上的材料、设备、设施等产品(包含但不限于)的构造、性能符合向总承包人的承诺及设计要求,同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⑴分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确保安全可靠。严禁分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由具有合法的国家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机械设备必须履行进场、安装监理验收制度,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能使用。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安装、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的要求。起重机械必须到属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⑵对于分包人租赁、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

①分包人必须与设备租赁单位签订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并严格执行。

②不得承租无合法资质的企业的和未经检测合格的大型机械设备。 ③不得使用没有合法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 ④若由承包人等单位提供,必须及时办理正式的交接验收手续。

⑤若分包人共用承包人所提供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承包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⑶分包人必须为所有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用具,并监督正常使用。 ⑷分包人应保护所属区域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有效,不得任意拆改。

⑸分包人所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正规专业培训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严禁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分包人应承担对特殊工种证件审核不严而造成重大或终身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钢筋成型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机械操作证。

⑹分包人施工区、办公区、民工宿舍区必须严格按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气配置及使用。

⑺分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定期进行演练,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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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即向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报告。

⑻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对建设方的保障

①分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免于承担因工程施工所引致的对任何人士的人身损伤或死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刑事和民事责任。

②分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建设方及其授权代表免于承担因工程施工所引致的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纠纷、损失、索赔或刑事和民事责任。

③分包人必须承担于所属施工过程中对邻近建筑物、构件及市政管道等的操作所造成的影响, 负责一切修复工作的赔偿及法律责任。因此, 分包人必须于现场施工前将所需进行的临时防护措施方案提交承包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严格按批准后方案施工。但无论如何,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交的设计及方法所做出的任何意见及审批, 均不会减低分包人在合同上所需承担的责任。

④无论分包人是否在投标时填报风险费用, 分包人在合同上必须承担一切可能在施工时产生风险的经济责任及其它合同上的义务。

⑤分包人须为所属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⑼严禁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存放及燃放烟花爆竹,并有责任阻止其他单位、人员在所属区域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 2、安全技术措施费提取及支付:

⑪按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技术措施费提取标准如下:

①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②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为1.5%。

③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⑫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⑬对于不包括在总承包合同内的工程费用,由直接分包工程的分包人、供应商按国家和行业规定计提“安全技术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承包人不再重复提取。

分包合同签定七日内,分包人须向业主提交质量安全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合同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事故责任、管理责任处罚金额后,业主无息返还分包人剩余质量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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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①、事故责任:

a、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 a)、扣除责任单位全部安全保证金;

b)、责任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主管经理、项目安全人员、责任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承担相应刑事、民事责任。

b、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5—10人重伤,或者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扣除责任单位50%的质量安全保证金;

b)、责任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主管经理、项目安全工程师、责任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承担相应刑事、民事责任。

c、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4人重伤,或者10万元—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扣除责任单位30%的质量安全保证金;

b)、责任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主管经理、项目安全工程师、责任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承担相应刑事、民事责任。

②、管理责任

a、项目接受国家及所在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安全大检查,被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根据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给予责任单位10000—50000元的处罚;

b、项目发生事故、事件被媒体曝光,或导致区级及以上机构召开现场会,对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根据负面影响程度,给予责任单位5000——20000元的处罚;

c、总公司对项目进行定期安全督察,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签发《整改通知单》、《项目局部停工通知书》或《项目停工通知书》。

a)、签发《项目停工通知书》:每次处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 b)、签发《整改通知书》:每次处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d、公司安全检查:

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指出后不积极整改,消除隐患的,每次处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e、农民工管理

分包人要保证农民工的稳定,若发生农民工因各种原因围困政府机构事件,处罚责任单位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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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元的罚款 3、安全措施条款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分包人应遵守所适用的安全规章,并且: ⑪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现场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⑫分包人须按相关规范、标准,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分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设立和维护如下设备、设施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①为确保所属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足够的安全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②所属工程脚手架、临边护栏、洞口盖板、安全网、防护棚、防护门、安全通道等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③给所属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防护用品。

④所属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及操作规程。 ⑤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⑥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⑦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足够数量的消火栓,并保证配件齐全,灵敏有效。消防泵房必须有专人24小时职守,泵房联系方式便捷。在正式消防系统未启用前严禁拆除、停用临时消火栓。一旦停用临时消火栓必须立即启动正式消防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⑧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严格按规范要求配置、使用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年检合格,压力符合标准要求。

⑨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禁止在结构工程内存放油漆、稀料、苯板、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

⑩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动火审查制度等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⑬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并提供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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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特别提醒分包人注意,分包人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⑭对于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为保障现场安全所下发的一切指令,分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执行。对于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分包人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报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有权视情节情况,对分包人处以罚款以至停工整顿的处罚,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负担。

对于分包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设方具有要求分包人立即整改、停工整顿以至按建设方的相关惩罚制度予以经济处罚(或向分包人索赔)的权利。

⑮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留存相应记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禁止上岗作业;分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的要求,随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出示这类证件;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专业工人或其他工人逐出现场;分包人保证建设方免于任何因分包人违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⑯分包人应对所有所属起重运输设备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分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

⑰分包人须严格依照合同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负责检查监督各劳务分包人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不得发生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而引发劳务纠纷。并积极排查其他不稳定因素,确保稳定。

a. 分包人是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管理、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须确保所属工程项目不拖欠劳务费、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对因企业管理问题引发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负总责。落实劳务人员工资通过实名卡支付工资、按进度结算劳务人员工资,如有拖欠须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和民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以及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b.分包人负责落实劳务费专用账户、劳务费月结月清,以及劳务分包人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等,从源头防止拖欠的发生。

c.分包人应强化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将实名制卡作为劳务人员经过质量安全培训的证明,不得允许无实名制卡的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务工。

4、安全保卫工作

分包人对所属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及人员的保卫和治安负责,并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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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

⑪人员、车辆、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

⑫分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打架斗殴、或妨害治安等一切违法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⑬分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分包人可以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所属区域保卫。

⑭分包人须对施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员进出现场、生活区应有出入证,其中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本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做塑封。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禁止施工人员家属居住在工人生活区,杜绝男女混居现象。来访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并经本工程人员引入。

⑮分包人须遵照执行总承包人有关现场保安和保卫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承担分包人保安和保卫工作的不力或缺陷而引发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的赔偿及责任。

⑯分包人须对施工及留守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消防、治安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做好教育记录。

⑰分包人须规范项目用工管理,劳务队伍严格按使用计划进、出场,施工队伍及人员要相对固定,杜绝出现施工人员或施工队伍同时流动于多个工地、生活区的现象。

⑱分包人要制定施工现场、生活区突发治安案件应急方案,严禁寻衅闹事、械斗行为,创造一个和谐环境。分包人须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或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行为,防止任何人员利用所属的本工程、附属工程、临设工程、设备、设施等进行秘密集会、破坏、抛撒传单进行反动宣传等危害公共治安、公共安全的违法活动以及自身伤害行为,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对因违反此条款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安全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⑲建设方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人员居住场所,施工现场内不准设置施工人员居住场所,分包人不得把民工生活区设置在建设方建设工程所在的城市核心区。非本项目人员严禁在民工生活区居住。

⑳分包人须约束所属人员,严禁冲击、围堵总承包人、建设方办公、居住场所以及政府机关、社会道路等公共设施。 5、事故报告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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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保护现场,并尽快向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分包人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建设方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分包人的责任,发生安全、消防、食物中毒、环保等事故,对总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以致承担法律责任,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立即整改、停工整顿以致按本单位的相关奖罚制度予以经济处罚(或向分包人索赔),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以及工期损失。 6、安全文明施工

⑪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等。

⑫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依照不低于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⑬分包人搭设的办公区、民工生活区、库房等临建工程,应服从总承包人的整体、统一安排布置,临建工程材质、构造及申报程序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省市相关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7、环境保护和ISO14000标准

⑪无论分包人是否通过依照ISO14000标准的环保体系的认证,分包人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依照ISO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

⑫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它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分包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扬尘、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本地区有关规定的数值(如果有)。

⑬任何情况下,分包人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所有施工材料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确保建筑产品的环保安全。如因分包人违反此条款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安全责任由分包人负全责。

⑭分包人应在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如果分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任何后果由分包人完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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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村北区市政给水合同文件 金奕环(孙村)字/2011-035

⑮一切属于分包人承担工程范围的所需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分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⑯竣工验收须经过空气检验测试,检验单位须是本地区省、市质检站认可的单位,其检验结果同时提交总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所需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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