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阙卷后人伪撰考 黄丽婧 (南京大学文学院,南京210093) 摘要:《唐会要》是我们全面了解唐代典章制度最重要的文献之一。学界一般都认识到通行本(即清 《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或出自殿本的排印本、点校本)《唐会要》卷七至卷十,是后人所补,非其原本。然 而采用史源学、版本学、校勘学以及避讳学的方法,考察《唐会要》阙卷文字来源,亦可证明卷九二之“内 外官职田”类及卷九三所采文字与明本《册府元龟》一致,而与宋本《册府元龟》有异,当是抄撮明本《册府 元龟》,卷九四则全抄录《通鉴纲目》。由于其补作方式与卷七至卷十迥然不同,而与原本他卷没有任何差 异.后人多受其欺,故视之为伪撰。今人利用《唐会要》须谨慎区别。 关键词:《唐会要》;《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伪撰 中图分类号:K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4—0177-007 王溥《唐会要》是我国现存古代第一部“《会 要》体”史籍,也是研究唐代典章制度最重要的史 料之一。《唐会要》的修撰始于唐代德宗朝的苏 冕、苏弁,苏氏兄弟采录高祖至德宗朝典章制度, 撰成《会要》四十卷。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弘文 卷亦有错杂文字。九二卷阙第二翻以后,九三、九 四两卷全阙。”(2) 】]由此可见,《唐会要》在清初不 仅极为流传稀少,且已非完本。 今人所见《唐会要》的传本一般认为有两个 系统:一个是汪启淑家藏本系统,一个是常熟钱 馆大学士崔铉又进杨绍复、崔球等所修《续会要》 四十卷。至北宋太祖建隆初,王溥采宣宗以后故 事.并苏、崔所录,补其漏阙,成书百卷。纲目条 曾抄本系统。汪启淑家藏本后来被收入《四库全 书》及《武英殿聚珍版丛书》,即《四库全书》本(以 下简称“《四库》本”)与《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 (以下简称“殿本”)o)。其后殿本多有翻印,广为流 传。同治年间江苏书局,光绪年间广雅书局皆据 章,叙次井然,凡一代制度沿革,莫不粲然可考。 《唐会要》在宋代已经刊印流传。文彦博跋 《五代会要》云:“本朝故相王公溥,撰唐及五代 《会要》,凡当时制度沿革,粲然条陈无遗。《唐会 《聚珍》本翻刻。福建省于光绪年间亦有翻刻。民 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又据江苏书局本排印出版, 是为《国学基本丛书》本。1955年,中华书局据江 苏书局本校订重印。1991年,.i 海古籍出版社又 出版了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整理的点校 本,该点校本以江苏书局本为底本,校以《武英殿 要》已镂版于吴,而《五代会要》未甚传。”l1 据此可 知,北宋时吴地曾雕版印行。其后则很难考查到 有关《唐会要》刊刻与流传的记载。明朝公私书目 十数家,仅《文渊阁书目》著录“《唐会要》一部一 册,《唐会要》一部三十册,《唐会要》一部二十五 聚珍版丛书》本及上海图书馆所藏四个旧抄本 等。被认为是目前比较好的本子。㈤ 上海图书馆所藏《唐会要》的四个抄本分别 是:傅增湘藏本、彭元瑞校本、王宗炎校本、残抄 册”。(1) l仅可窥见是书在明代的流传状况。明末 清初朱彝尊《曝书亭集》卷四五《<唐会要>跋》云: “今雕本罕有。予购之四十年,近始借抄常熟钱氏 写本,惜乎第七卷至第九卷失去,杂以他书,第十 本,其共同特点是卷七、八、九、十这四卷错杂情 作者简介:黄丽婧(1985一),女,安徽蚌埠市人,南京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 177 弘淮端蝗2012.4 况相同(残抄本仅存卷一至卷九),皆采录《白虎 通》与南唐事,而卷九二残,卷九三、九四全阙(王 宗炎本此三卷全阙)。此与朱彝尊《<唐会要>跋》 所称钱抄本情形一致,属于钱抄本系统。《四库全 书总目》日:“今仅传抄本,脱误颇多。八卷题日郊 仪,而所载乃南唐事;九卷题日杂郊仪,而所载乃 唐初奏疏,皆与目录不相应。七卷、十卷亦多错入他 文,盖原书残阙,而后人妄摭窜人,以盈卷帙。”[ 可 见汪氏藏本卷七、八、九、十这四卷同样错乱。但 是馆臣又得另一别本,“所阙四卷亦同,而有补亡 四卷,采摭诸书所载唐事,依原目编类”,于是《四 库》馆臣就把这四卷补入,且标注出处,以示区 别。殿本于此则标明据《四库》本补入。较之钱抄 本.汪启淑家藏本的优点是“九二卷不残阙,九 三、九四两卷亦首尾完具”(5)。 今之通行本(中华书局排印本及上海古籍出 版社点校本)皆本之殿本,卷九二、九三、九四宛 然具在。《唐会要》卷七、八、九、十,各本原阙,后 人采摭诸书增补.这已是学界共识。但汪氏藏本 较钱氏抄本多出的卷九二、九三、九四这三卷,体 例与卷七至卷十补阙体例迥然不同,而与其他各 卷表面无殊.故学界一直视为原书文字无疑。笔 者通过比勘《四库》本,考查各条文字来源,发现 此三卷文字多非原本所有,当同是后人所补。由 于不作任何说明,亦不同前四卷补撰者标明文字 所出.故此三卷可视为后人伪撰,今略作考辨于 下 一、《唐会要》卷九二后半伪撰考 殿本《唐会要》卷九二分“内外官料钱(下)” 与“内外官职田”两个标目,其中“内外宫料钱 (下)”类共十一条,考诸唐宋文献,内容大多见载 于他书,但文字互有详略,如第6条:“八年八月, 剑南东川观察使杨嗣复奏:‘管内普、合、渝三州 刺史元请料钱每月各四十五贯,请各添至六十 贯。’勒旨:‘依奏。”’《册府元龟》卷五。七《邦计 部》载:“八年八月,剑南东川观察使杨嗣复言: ‘普、渝、合三州刺史料钱及六十千者,请自加 给。’从之。”《册府》未涉原请料钱数。又如末条: “会昌元年,中书门下奏:‘河东、陇州、郎坊、郐州 等道同比远官,加给课料。河东等道,或兴王旧 178 邦,或陪京近地,州县之职,人合乐为。”’而《册府 元龟》卷五O八《邦计部》载:“会昌元年二月,中 书奏:‘河东、陇右诸州,或兴王旧都,或陪京近 地,州县之职,人合乐为。”’两书所载也是同一史 实,但《册府》多出月份,《唐会要》多出郧坊、邰州 加给料钱句。余下诸条情况相仿,可与唐宋文献 互为补充印证,此与《唐会要》别卷情形一致,当 为《唐会要》原文。 与“内外官料钱(下)”情况迥异的是,“内外 官职田”类二十五条史料,除两条文字(第3条, 第2l条)史源无考外,其余文字皆见于《册府元 龟》卷五。五、五。六、五。七这三卷。除了明显 的传抄之误,文字几乎完全相同。二书或是史源 相同,或是一书抄撮另一书。从第1条来看,《册 府》即多出《唐会要》三十余字;第4条《册府》多 出“乙丑”二字;第11、l5、l6条等,《册府》皆多出 数句。文字多出,且无缀补痕迹,那么《册府元龟》 这些文字就不可能采自殿本《唐会要》,而可能是 殿本《唐会要》采自《册府元龟》。更重要的是,通 过对校宋、明本《册府元龟》,发现殿本《唐会要》 的文字与明本《册府元龟》一致,而与宋本《册府》 不同。如第23条末“从之”二字,《唐会要》同明本 《册府》,宋本《册府》则作“许之”。又如第24条: “会昌六年十月,京兆府奏:‘诸县征纳京百司官 秩职田斛斗等,伏请从今已后,却准会昌元年已 前旧例……县司所由无因隐欺者。’并从之。”按 “并从之”,《唐会要》同明本《册府》,宋本《册府》 无“并”字(“会昌元年”,《册府》及《旧唐书》卷一 八上《宣宗本纪》并作“会昌三年”,“元”字盖为形 近而误)。第25条,《唐会要》、明本《册府》文字全 同,而宋本《册府》无“限”字,“今”字宋本《册府》 作“令”,“即无定条”,作“既无定条”。《唐会要》的 文字与明刻《册府元龟》高度一致,而不同于宋刻 的现象,说明了《唐会要》这部分文字采用明刻 《册府元龟》,或者与明刻《册府元龟》源自别一系 统的宋刻本。但从《册府元龟》的流传情况来看, 后一种可能性很小。我们还可以考见《唐会要》明 显因袭了明本《册府》的讹误,如第6条:“十八年 三月勒:‘京官职田将令,准令给受,复用旧制。”’ 按“将令”,宋本《册府》、《通典》卷三五《职官》、《山 堂考索》后集卷一七引《唐会要》并作“特令”_5 , 惟明本《册府》作“将令”,是为《唐会要》据明本 《册府》而录之明证。又《册府元龟》卷五。六《邦 计部》无“复用旧制”句,《山堂考索》引《唐会要》 云“开元十八年三月.内京官职田,特令准令给 受”,亦无“复用旧制”句,疑《唐会要》原本并无此 句。检《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云:“十八年六 月,京官职田,特令准令给受,复用旧制。”[6 《通 考》此条文字全部采自《通典》,文字与《册府》小 异,从《唐会要》本卷及卷九三补撰者参考《通考》 来看,此末句当据《通考》补入。 考察宋人对《唐会要》此卷文字的征引,可以 发现宋人所见与今本的区别。如《山堂考索》所引 《唐会要》 ,同条内容,有文字多出殿本《唐会要》 者,而多出的文字,正是《唐会要》与《册府元龟》 完全相同而未载的文字。如《唐会要》第5条之 “六月”,《考索》作“六月二十六日”;第8条之“二 十九年二月”,《考索》作“二十九年二月七日”;第 24条之“六年十月”,《考索》作“六年十月十四 日”,而《唐会要》皆与《册府》相同。《山堂考索》后 集卷一七引《唐会要》亦有不见于殿本《唐会要》 的条目,即使相同的条目也有明显的异文。如《唐 会要》第7条:“十九年四月勃:‘天下诸州县并府 镇戍官等职田……地不毛者,亩给二斗。”’《山堂 考索》引《唐会要》文字小异,而无最后二句。《册 府》亦无“地不毛者,亩给二斗”句。检《新唐书》卷 五五《食货志》云:“十九年初,置职田顷亩簿租价, 无过六斗,地不毛者,亩给二斗。”E8]㈣从《唐会要》 卷九三多据《新唐书・食货志》补人之情形看,此 二句亦当据《新志》补之。又如第18条:“元和六 年八月,诏:‘百官职田,其数甚广,今缘水潦,诸 处道路不通,宜令所在贮钱,充度支支用。百官却 令据数于太仓请受。”’按“贮钱”,《唐会要》同《册 府》,然《山堂考索》引《会要》作“贮纳”。考《旧唐 书》卷一四《宪宗本纪》 ]、《文苑英华》卷四三五 《赈贷京畿德音》同载此事,并作“贮纳”[1012202,是 诏令原文当作“贮纳”。 殿本《唐会要》卷九二“内外官职田”类.除去 第3条、第21条这不可考的两条.其他内容与 《册府元龟》高度一致。尤其是通过《册府》明本及 宋本的比勘,明本《册府》之讹误与异文,《唐会 要》一皆随之无异。而宋章如愚《山堂考索》所引 《唐会要》同门类的文字不仅有不见于殿本《唐会 要》的条目,即便相同条目也有多出今本《唐会 《唐会要》阙卷后人伪撰考 要》的文字,这些多出的文字正是《册府元龟》所 阙载的内容。再考查《唐会要》其他卷,则未见有 此类情形。比勘学界认为同出一源的《四库》本卷 九二“内外官职田”类,类目下标明“原阙”二字, 仅录4条文字,首条开头残阙,次条为“贞观元年 秋七月”条,第3条、第4条即是殿本第3条与第 21条,此4条文字皆不见于他书,当为《唐会要》 残存部分,但殿本此卷“内外官职田”类其余各条 文字必然是撮录明本《册府元龟》而成,其中偶有 参校《新唐书》及《文献通考》而补撰者。 二、《唐会要》卷九三伪撰考 殿本《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 下)”,共四十三条(《四库》本阙如)。于《新唐书》 可考者九条,其中文字全相同者四条(第5、7、9、 10条),有异文者四条(第1、2、3、4条),《新唐书》 多出十余字者一条(第6条);于《文献通考》可考 者五条,文字完全相同者两条(第8、l3条),有异 文者一条(第4条),另两条《通考》文字多出《唐 会要》(第12、39条)。此外三十条皆见于《册府元 龟》,其中十条《册府》多出若干文字,余下二十条 两书文字完全相同 《唐会要》卷九三首四条主要是抄自《新唐 书・食货志》,而所载时间及第4条后半又不同于 《新志》。考唐初置、废公廨制,《通典》卷三五《职 官》、《唐会要》卷九一、《册府元龟》卷五。五《邦 计部》并载贞观十二年罢公廨[5 ̄963,第3条云“十 一年”,当为“十二年”之误。第4条所载之褚遂良 上疏时间,《通典》、《新唐书》皆云“贞观十五年”, 《唐会要》卷九一、《册府》则作“十二年”,文字多 有差异,当是史源不同。此条前半当是抄录《新 志》,而上疏时间又从本书及《册府》改作“十二 年”。此条之后半不见于《新唐书・食货志》,然除 时间外,整条文字与《文献通考》完全相同。《通 考》之史源,唐代部分多采自《新唐书》。《新唐书》 卷五五《食货志》载:“(光宅元年)文武职事三品 以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 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 钱。”I8]脚卷四五《选举志》云:“凡捉钱品子,无违 负满二百日,本属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 部,满十岁,量文武授散官”。_8]“ 《通考》此处当并 179 弘淮端理20124 《新唐书》二条为一,后人又据此补人《唐会要》。 “言七十余司”,《通典》卷三五、《唐会要》卷九 一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其俸钱之制, 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俸。” 疑此条所书时间,亦因撰者见《册府》所载“初置 公廨”文,遂据之补缀。由此可见,首四条所载时 、《新唐书》卷五五、《文苑英华》卷六。七皆载 此事[1o2。 ,并作“京七十余司”,可知史文当作 “京”字。《通考》误“京”作“言”,殿本《唐会要》又 袭《通考》之误。第2条云“贞观元年”以番官贸 易取息,《通典》卷三五、《新唐书》卷五五、《册府》 卷五。五载此事皆不书时间,惟《文献通考》卷一 九称“唐贞观初”,可知殿本《唐会要》亦据《通考》 而来。又《册府》卷五。五载褚遂良奏疏云:“陛下 近许诸司令史捉公廨本钱,诸司取此色人,号为 ‘捉钱令史’。”诸书所载略同,则置“捉钱令史”必 在贞观十二年或者十五年前后,绝非第1条所谓 间有异于《新唐书・食货志》,主要是因为伪撰者 在抄撮《新志》时,又据《册府》和《文献通考》做了 某些不必要的校改工作。 除了抄录《新唐书》、《文献通考》外,殿本《唐 会要》卷九三更多的是抄撮《册府元龟》。考见于 《册府元龟》的三十条,同样完全未超出《册府》现 有文字。比较宋本与明本《册府》,笔者发现明本 《册府》的不少异文,甚至明本的讹误及避讳字, 《唐会要》皆一并随之。今将《唐会要》卷九三与 宋、明本《册府》之异同列表如下: “武德元年十二月”。检《册府》卷五。五:“武德元 《唐会要》卷九三与明、宋本《册府元龟》对照表 序次 殿本《唐会要》 简勘足数 十王厨二十贯 明本《册府元龟》 简勘足数 十王厨二十贯 宋本《册府元龟》 检勘定数 十王厨二千贯 十六正宅三百九二贯 十六正宅三百九二贯 十六王宅三百九十八贯 西铨二千四百三十三贯六百夺十一 西铨二千四百三十三贯六百奈十一 西铨二千四百三十三贯六百摹十一 文 文 文 尸部六千贯五百五十六文,工仓部四 .芦部六千贯五百五十六文.工仓部 户部六千贯五百五十八文.仓部四百 百二十七贯三百三十文.刑部六十贯 四百七十七贯三百三十文.兵部三 二十九贯三百三十一文,金部三百贯 12 文 百贯文刑部六十贯文 ,文.刑部六千贯文 光禄寺__可 十奈贯文 光禄寺一百五十六十六贯文 光禄寺一千五百六十六贯文 太仆寺三千贯文.鸿胪寺六千六百五 太仆寺三千贯文.鸿胪寺六千六百 太仆寺;可贯文,鸿胪寺六千六百五 贯一百三早九文 五贯一百二十九文 贯一百 十摹文 共七百八十七贯 共七百八十七贯 共四千七百八十七贯 国子监三千手可八十二贯 国子监三千三百八十二贯 国子监三千 可八十二贯 右金吾卫 千贯文 访闻诸使并同此例 12 入后在人户处收毁不尽 许作府县处分 三千三百八十四贯 右金吾卫 于贯文 访闻诸使并同此例 入后在人户处收毁不尽 许作府县处分 三千三百八十四贯 右金吾卫 于贯文 访闻 早诸使并同此例 女口后在人户处收毁不尽 不许作府县处分 三千二百八十四贯 左春坊一千手 八贯 左春坊一千三百八贯 左春坊一千三十八贯 23 家令司一千八百一十贯 家令 一千八百一十贯 家令专一千八百一十贯 尚舍局三百七十 贯 内中局六百手十六贯 左、右司御帅府 尚舍局三百七十 贯 内中局六百;十六贯 左、右司御帅府 尚舍局二百七十;贯 内中局六百奈十六贯 左、右司御率府 据数填赔 24 勒本司据见在户名钱数 据数填赔 勒本司据见在户名钱数 据数填备 并勒本司据见在户名钱数 直省院食利本钱 直省院食利本钱 其直省院食利本钱 l80 《唐会要》阙卷后人伪撰考 续表 序次 28 30 41 42 殿本《唐会要》 直省院 即内外官百司各赐钱一万贯充本 令使司量贷钱二百贯充置本 缘置驱使官员 据自司报牒 明本《册府元龟》 直省院 宋本《册府元龟》 其直省院 即内外官百司各赐钱一万贯充本 即内外百司各赐钱一万贯充本 令使司量贷钱二百贯充置本 缘置驱使官员 据自司报牒 今使司量贷钱二百贯充置本 缘置驱使官 据 司报牒 43 令户部共赐钱讫 先假以食利为 令户部共赐钱讫 先假以食利为先 令户部共赐钱讫 先假以食利为名 《唐会要》卷九三所涉《册府元龟》内容凡三 十条,明本、宋本《册府》对校,共29处异文。如上 表所示,《唐会要》完全承袭了明本的异文,甚至 其讹误也沿袭如故。如第23条之“家令司”。按: “北突厥(下)”、“西突厥”、“西陆突厥”、“吐谷浑” 四个小类。二本的卷次标目虽有不同,但内容基 本相同,只是《四库》本将殿本“西突厥”之中“嗣 圣三年九月”条,“沙陀突厥”类“景龙二年十一 月”以下八条皆移置于“北突厥(下)”,“沙陀突 《通典》卷三。载:“隋掌刑法食膳仓库奴婢等,炀 帝改为司府令。大唐复为家令寺,置家令一人.唯 厥”改称“西陋突厥”。朱彝尊所见传本既残卷九 二,阙九三、九四两卷,今已证卷九二后半、卷九 三为后人所补,则卷九四之真伪亦大为可疑。考 其各条史源,凿然无疑。此卷同为后人补作,所据 即朱熹之《通鉴纲目》。 不主刑法,余与隋同。龙朔二年,改家令寺为宫府 寺,家令为宫府大夫。”[5_啦《唐会要》卷四四、六七 亦作“家令寺”,惟此处同明本《册府元龟》之误。 “左右司御帅府”,《唐会要》他卷及《通典》、《唐六 典》诸书,凡涉此职处并作“左右司御率府”。《唐 会要》卷七一载:“左右司御率府.龙朔二年为左 右司御卫,咸亨元年改宗卫,景云二年八月二十 殿本《唐会要》卷九四共78条,与《通鉴纲 目》比勘,第18、32、34、37、38条等文字完全相 同,如第34条,《唐会要》载:“二年八月,曷娑那 在长安,北突厥遣使请杀之,不许。群臣皆日:‘保 一八日改为司御率府。”明本《册府元龟》误作“左右 司御帅府”。《唐会要》亦承袭而不察。 人而失一国,后必为患’。秦王日:‘人穷归我, 《唐会要》还承袭了明本《册府元龟》中的避 讳字,如第12条之“简勘足数”一语与明本《册 杀之不义’。久之,引曷娑那入内殿,既而送中书 省,纵北突厥使者杀之。”《通鉴纲目》卷三八载: “(二年八月)唐杀西突厥曷娑那。”小字注日:“曷 府》同,而宋本《册府》则作“检勘定数”。明本《册 府》改“检”作“简”,当是避明思宗朱由检名讳之 娑那在长安,北突厥遣使请杀之,唐主不许。群臣 皆日:‘保一人而失一国,后必为患’。秦王日:‘人 穷归我,杀之不义’。久之,引曷娑那人内殿.既而 送中书省,纵北突厥使者杀之。”《唐会要》所载与 《通鉴纲目》之“目”文字完全相同。 故。“检勘”一词在《唐会要》他卷中凡数十处,而 无作“简勘”者,可知《唐会要》各本无须讳“检” 字,而独于此卷两作“简勘”,是为抄撮明本《册 府》的铁证。这些情况更能证明殿本《唐会要》卷 九三是后人据明本《册府元龟》及《新唐书》、《文 献通考》所补无疑。 有的则小有差异,如第3、21、44条等,除个 别的文字明显属于传抄造成的不同外,如“十月” 误作“十一月”,“永徽二年”误作“永徽三年”等, 三、《唐会要》卷九四伪撰考 其他文字基本一致。多数条目是补撰者删去了 《通鉴纲目》的一些文字,这是《唐会要》卷九四补 殿本《唐会要》卷九四与《四库》本对校,殿本 包括“北突厥”、“西突厥”、“沙陀突厥”、“吐谷浑” 撰者较常采用的方式。其删改方式或直接将《通 鉴纲目》的文字删削,如第4、6、10、11条等;或将 二条并为一条,再删减文字,如第3条:或将人物 的对话掐头去尾,转变成作者叙述,如第7、8、57 181 四个部分。《四库》本则分“北突厥”为上、下,“北 突厥(上)”之文字全部归入九三卷,卷九四分为 弘淮端蝗2012.4 条等。除此之外,大致还有以下三种情形: 1.据上下文而增 如第1条,《唐会要》多出“高祖初起义兵”, “炀帝十三年六月,遣使如北突厥”,“帝即位之” 三句,当是据《通鉴纲目》“李渊起兵太原”,“(大 业十三年)六月,李渊遣使如突厥”,“(五月)唐王 渊称皇帝”而增。又如第13条多出“贞观”二字, 当据《通鉴纲目》此条上文“贞观十三年”所增。 2.因上下文而误写 补撰者在抄撮的过程中,常将没有直接系以 时间的条目,误系于上、下文时间下。如第4条. 《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唐纪五》、《通鉴纲目》卷三 八并他书均系于武德四年三月下,绝无可疑。《唐 会要》概据《通鉴纲目》卷三八载:“三月,唐袭夏 邺城……夏五月,唐秦王世民大破,擒之。”,误 “三月”为“三年”,又误系于下文“夏五月”之下。 又如第7条,《资治通鉴》卷一九一《唐纪七》、《通 鉴纲目》卷三八等书并系于“七年八月”下,《唐会 要》当因抄录时漏检“八月”,而误属前文“秋闰七 月”条。此类文字改动还有第33、35、42条等。 3.因不明书法而误改 史家于武氏朝史实的书写,历来颇有争议。 唐吴兢、刘子玄等撰《则天实录》,肯定了武则天 圣帝的身份,新、旧《唐书》,《资治通鉴》亦秉承此 史法。而另一脉的史学家则坚持正名以尊王室, 书法以观后嗣的态度,反对为则天作帝纪。沈既 济当为这一书法的肇始者。沈氏认为周列帝纪是 谓乱名,故而反对则天入帝纪。范祖禹《唐鉴》继 承了沈既济的观点,以武周朝事系于中宗“嗣圣” 年号下。朱子《通鉴纲目》则将这种笔法发挥到了 极致,朱子虽据《资治通鉴》作《纲目》,但于则天 朝之纪年则改弦易辙,采用中宗年号,凡光宅元 年至神龙元年史实,皆称“嗣圣某年”(始元年,迄 二十一年),以明李氏正统。 殿本《唐会要》载则天朝事,均使用则天朝年 号,惟后人补撰之卷七(“嗣圣二年”条)、卷十 (‘‘嗣圣十三年”条),以及卷九四出现了以“嗣圣” 年号纪武周朝事的特殊纪年方式。《唐会要》采有 唐一代典章制度,经纬周密,综核典章,书法不应 如此抵牾。此亦卷九四为后人抄录朱熹《通鉴纲 目》之一证。 卷九四于武周朝采用“嗣圣”纪年之情形,殿 182 本与《四库》本尚有差异。《四库》本较统一,其标 明“嗣圣”年号凡有两条,即“北突厥(下)”类“嗣 圣三年九月”条与“西突厥”类“嗣圣七年十月” 条,其下各条皆承上省去年号而径书嗣圣之“某 某年”,如“十四年”、“十八年”等。前一条嗣圣纪 年与殿本一致,余下省书作“某某年”者,殿本皆 改从则天年号纪年。如“(嗣圣)十六年十月”条, 殿本改作“圣历二年十月”等,但这种纂改往往容 易出错,如“十四年三月”条,殿本改作“圣历元年 三月”.实则当作“万岁通天二年”或“神功元年” (二年号在同一年),误差一年。又如“(嗣圣)七年 十月”条,殿本则改作“长寿二年十月”。长寿二 年,实为嗣圣十年,嗣圣七年当为天授元年,前后 相差三年。篡改痕迹最明显的当属殿本卷九四第 24条:“嗣圣四年七月,骨笃禄寇朔州。武后遣黑 齿常之等击之,骨笃禄散走碛北。长寿二年九月, 武后以僧怀义讨之。十年九月.骨笃禄死,弟默啜 立。十一年三月,复遣僧怀义讨默啜。十二年十 月,默啜遣使请降。”按“长寿”无十年、十一年、十 二年。“长寿二年”,《四库》本《唐会要》作“(嗣圣) 六年”。考《新唐书》卷四《则天皇后纪》:“(永昌元 年)五月己巳.白马寺僧薛怀义为新平道行军大 总管,以击突厥……八月癸未,薛怀义为新平道 中军大总管,以击突厥。”[8 3。 《通典》卷一九八、《文 献通考》卷三四三并载长寿三年,默啜率众寇灵 州,武后遣白马寺僧薛怀义为代北道行军大总管 讨之(《通考》误作‘代朔道’),又《新唐书》卷四 《则天皇后纪》、《资治通鉴》卷二。五亦云延载元 年(即长寿三年)怀义征讨突厥。殿本“二年”当为 “三年”之误。怀义应是数次出兵突厥,永昌元年 以新平道行军大总管,长寿三年以代北道行军大 总管讨之,《四库》本云“嗣圣六年”,即永昌元年, 与《新唐书》所载正合,当是补撰之原貌。殿本文 字当为武英殿校刊官或其所据底本抄录者见其 纪年体例怪异而妄改,而不知朱子《纲目》自有书 法,以致时间淆乱,抵牾踣驳。 朱熹编就《通鉴纲目》,文字皆源于《资治通 鉴》而自有取舍。今《唐会要》卷九四各条文字与 《通鉴纲目》文字如此相同,甚至与《唐会要》他卷 迥异的特殊纪年法也如此一致.别无他解,方因 此卷完全抄撮《通鉴纲目》而成之故。《通鉴纲目》 探究书法,发明大义。其问世后,备受帝王及学者 的推崇,明清两代影响甚大,后人据之而补《唐会 要》亦不足为奇。 结 语 《唐会要》的初刊本大约是北宋的一个吴刻 本,南宋有无刊印不得而知。元、明两代,《唐会 要》流传稀少,书目少有著录。至清武英殿活字刊 出,《唐会要》始广布于世。今人所见《唐会要》的 两个传本系统皆出于抄本。其中汪启淑家藏本后 来被收人《四库全书》,学界认为较之钱曾本,汪 本优点在于卷九二不残,卷九三、九四亦完好无 阙。然今所见殿本卷九二“内外官职田”及卷九三 文字与明本《册府元龟》、《新唐书・食货志》、《文 献通考》基本相同,甚至明版《册府元龟》所特有 的误字与避讳字也如出一辙。后世类书如宋章如 愚《山堂考索》引《唐会要》相关文字,却有不见于 《唐会要》的条目,即便同一内容,文字也多有差 异;卷九四文字则与《通鉴纲目》相同,尤其是在 特殊的纪年方式上,更能证明《唐会要》完全抄撮 《通鉴纲目》而成。考查《唐会要》其他卷,则不见 上述情况,即使一些条目文字略同,亦可考其史 源相同而已。《四库》本、殿本《唐会要》是否所据 底本不同,仍需进一步探究。但可以确定的是,今 本《唐会要》卷九二后半部分及卷九三、卷九四皆 为后人所补无疑。因其补撰不作任何交待,也不 留一点痕迹,故当视为后人伪撰。读者阅读此书, 此三卷将不得视作原书,如欲采用这些条目,则 须谨慎考校,另觅史源文献为尚。 注释: (1)今题明人书目者,《秘阁书目》、《荼竹堂书目》、《玄 赏斋书目》皆有著录,然《秘阁书目》著录之图书与 《唐会要》阙卷后人伪撰考 《文渊阁书目》同出一源,为秘阁藏书。《菜竹堂书 目》、《玄赏斋书目》皆为伪书,不足为信。 (2)按:钱谦益《绛云楼书目》、钱曾《钱遵王述古堂藏 书目录》皆著录《唐会要》,《读书敏求记》卷二云: “王溥撰,建隆二年二月奏御。明初人钞,绛云藏本 勘过。”则钱曾所藏当为明抄本,而以绛云楼藏本 校勘无疑。顺治七年(1650)绛云楼大火,藏书焚烧 殆尽,朱彝尊(1629—1709)称“予购之四十年”,其 所见“钱氏写本”,当为钱曾藏本也。 (3)《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唐会要》所据底本疑非汪 启淑家藏本,笔者拟另文专门检讨,此不赘述。 (4)《唐会要》舛误繁多,点校本用力虽勤,但不如人意 处仍不少见。近悉淮北师范大学牛继清教授有 《<唐会要)校证》一书即将由三秦出版社出版,不 胜企盼。继清师为人清简,惟孜孜于治学,是书之 完成,前后历时七年.必有功前儒,嘉惠后学。 (5)见点校本《唐会要・前言》。 参考文献: [1]陆心源.醑宋楼藏书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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