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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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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规[2009]38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评估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和所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管理。

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省审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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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以2008年为基数年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其中,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由其所在设区市城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由省审批的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结果就修改原则和目标向省提出报告;其中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经省审查并同意后,城市方可开展修改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城市规划 评估 通知 抄报: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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