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内部调换岗位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员工调动管理,规范员工调动程序,给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创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半年以上员工。
第三条 岗位调动包含
(一)因公司工作需要要求员工调动的; (二)员工自愿提出换岗的(不限岗位);
(二)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工作突出,各方面优秀,部门认可,可申请调动;
(二)调入部门主管必须面试通过,并告知原主管,人事主管批准,调离时间1-2个月完成; (三)高职位转低职位无试用期,公司内部人员转岗试用期1个月;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岗位发生变动的。
第四条 员工调动程序
1、员工与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到人事部领取《员工调动申请表》; 3、新工作部门领导面试核查; 4、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核; 5、通知原部门管理;
6、办理员工调动交接手续,并将资料返人事管理部门; 7、人事管理部门发《调动函》至员工调入部门;
8、调动期一般情况下,定在次月1日,因工作关系不便在次月1日调动的,经与调出部门及调入部门协商后,也可予以批准。
第五条 员工调动后薪资变动管理
(一)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对员工岗位进行平行(职级不发生变化)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入部门的薪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调动前薪资水平。
(二)因员工个人原因提出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入部门的薪资水平,但不得高于调动后同类岗位最高薪资水平。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目前岗位工作,发生岗位调动的。参照调动后同类岗位薪资情况定薪。 (四)该条(一)、(二)、(三)条规定主要适用于等级工资制员工。 (五)调入之后薪资按照公司调入部门的定薪、 考核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员工未办理调动手续的,不得随意调换岗位。违反员工调动程序的,按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第七条 员工调动的,原部门需办理工作、物品等交接手续,手续不清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原部门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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