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是被列为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在到职前,一般由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会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或由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其形式可集体谈话也可以个别谈话。
二、 对已确定为岗位调整或交流的干部,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进行谈话。
三、 对已经明确为退离工作岗位的干部,副职由干部所在单位只要领导进行谈话,正职由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谈话。
四、 免职干部,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会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进行谈话。
五、 凡是明确为有试用期的干部,任职一年由公司组织人事部在实施考核后,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谈话。
六、 对在任职期间,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或由组织人事部了解到存在某些问题的干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及程度,除构成违法违纪问题,转交执法、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外,其他情况,可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谈话,必要时,由组织人事部门随同有关领导共同谈话。其中,需要“回复”的,由干部本人向组织人事部作书面回复;需要诫警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领导干部诫警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诫警。
七、 凡属管理的干部,副职每半年由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认真进行一次谈话;正职每年度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进行一次谈话,正职谈话内容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的情况提供,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谈话时间。
八、 对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班子,在班子建设和实际工作的某些方面出现问题或
群众反映较大的,由主管领导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谈话。
九、 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对与干部谈话后的基本情况或主要问题,有及时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特殊需要说明的情况及问题,可直接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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