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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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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确保用章安全,促进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院法定名称章,指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

(二)学院党委书记签名章,院长签名章;

(三)学院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基层党委印章; (四)学院行政各部门、各系、科研机构印章; (五)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 (六)其它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是学院党务、行政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以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刻制印章:

(一)院级印章的刻制,由党委行政办公室持上一级党委或行政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授权的印章刻制处)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二)部门印章的刻制,由所在部门持学院批准成立的文件报党委行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确定需刻制的印章规格、式样等内容后,持介绍信前往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授权的印章刻制处)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三)各类业务管理专用印章的刻制,均需报党委行政办公室审批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六条 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党委行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有旧印章的,应同时上交党委行政办公室,旧印章作废停止使用。对于党委行政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院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七条 学院及时更新院内印章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 学院印章: (一)党委印章:

1.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由学院党委批准的入党志愿书; 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出国出境政审;

6.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学院行政章:

1.以学院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外单位发出的函件; 3.向学院内部门印发的文件;

4.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5.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肄业证、毕业证、各种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退休证等;

6.以学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

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7. 对兄弟院校、单位的来往信函、贺信等;

8.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 9.各类须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宣传资料、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10.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学院行政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学院钢印:

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

(四)党委书记签名章:

1.出国政审用章,凭学院发布的有关出国文件,依据组织部门审查意见,在政审表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2.职称政审用章,依据人事部门审查意见,在职称评审表格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3.其它事由用章,一律须经书记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用章。

(五)院长签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

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证、各种院级聘书、荣誉证书; 3.以院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院长明确批示需要使用院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九条 部门印章:

(一)党委行政办公室印章:以党委行政办公室名义的上报、下发的公文、通知、通告、公告等;以党委行政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协议;其他需用党委行政办公室印章,由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学院各处(室)、各系(部)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三)学院科研机构印章仅用于院内工作联系,学术交流,宣传、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向学院推荐或申报科研项目。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上(请示、报告等)、下行文(通知、决定、决议、批复等),须学院院长签发后,经党

委行政办公室公文秘书认可后方可用印;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常规性公文,须分管院领导签发后,经党委行政办公室公文秘书认可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常规性证书、证件、聘书、奖状等,各类科研合同、协议、项目申报材料等,由职能部门填写提交“印章使用申请表”后,由党委行政办公室审核用印。

第十二条 各类非科研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及与其它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等用印,须经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十三条 凡涉及学院房产、地产、人事事务、重要经济合同(如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学院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等涉及学院的重大利益问题,用学院印章或学院法人签名章的,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送分管院领导签批,经院长审查同意,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空白处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向境外发出的各类函件若需加盖学院印章,需由国际部审核,经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需开具学院介绍信的用印,应出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印章使用申请表”;教职工因私需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印的,须凭有关部门的

证明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党委行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读、应征入伍等证明的用印,须出具所在系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印章使用申请表”;毕业证明用印的,须出具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印章使用申请表”。

第十七条 需加盖院长签名章的公文、函件、合同、协议书、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院长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院印章需经过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 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2. 须出具 “印章使用申请表”而未出具的; 3. 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4. 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 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6. 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处(室)、各系(部)应制定本部门印章使

用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把关,规范用印。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类各级持印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并将印章管理人员名单报党委行政办公室备案。如更换监印人员,应做好交接手续,并及时书面报党委行政办公室,印章的交接手续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图章端正、清晰。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以备核查。同时应有本单位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二十五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

的监督,定期检查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经学院批准私刻印章的,学院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院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伪造印章、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印章管理员不按照规定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学院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学院正常管理工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院将给予当事人、印章管理员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同时追究持印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院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办法,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党委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现行院内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使用申请表

2014月9月22日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使用申请表

[ ]单位公章 申请 部门 申请人 事由 类别 [ ]单位党委章 印章 [ ]法人代表章 资料 名称 份数 分管领导意见 用章时间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经办人 备注:1.一般行政事务用章无须向分管院领导申请签批;2.涉及学院重大利益事项的用章,须经院长在申请表格空白处签署意见;3.凡学生证、学生毕业证、各类培训资料、培训结业证书等涉及人数较多(五人以上)的用章,请将加盖部门印章的人员名单附于印章使用申请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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