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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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司研发投入投资的管理,加速我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的来源:
1、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拨款; 2、由我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其它方面筹措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置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用于科技进步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我司 总经办 是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由我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的拨付按照我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并由项目承担部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我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
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委托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我司 总经办 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十条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在使用中有关项目承担部门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第十一条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在公司财务部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部门对已发生的研发投入投资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我司 总经办 。我司财务部、 总经办 按内控制度规定每二个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 总经办 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各部门研发投入投资经费一律不进入本单位成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一次上报我司财务部核销。
第十四条 对由项目对外委托技术协作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对外委托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我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部门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的使用情况,我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研发投入投资经费的核算科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 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 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 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实验、分析、测试等费用; 4、 对外委托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 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 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 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等购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我司 总经办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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