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 面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长沙市红星实业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111000047 企业资质证书号:湘A03020176
法定代表人:吴建松 联系电话:5316222 邮政编码:410016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湖南中国现代农业博览交易中心发展的需要,出卖人在韶山路以西,花卉园路以东,杉木冲路以南,日用商品批发大市场以北建设红星绿色食品城,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受人须是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业主),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红星绿色食品城门面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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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韶山路西侧,编号为1036022-La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长国用(2003)字第027079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43035.3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3年3月7日至2053年3月6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市场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湖南红星国际物流中心绿色食品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2[2002]0208号,施工许可证号为430103200311030103。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长房售许字(2004)第2795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第 层 号门面。
2、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门面,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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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房价款: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人民币) _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据实结算房价。
产权登记套内面积 - 合同约定套内面积
面积误差比= 合同约定套内面积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1) 年 月 日买受人签订合同付本合同房价款人民币: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 年 月 日买受人付清本合同剩余房价款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 分期付款
(1) 年 月 日买受人签订合同付本合同房价款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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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 年 月 日买受人付本合同房价款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 年 月 日买受人付本合同房价款人民币 拾 万元整。
(4) 年 月 日买受人付本合同房价款人民币 拾 万元整。 3、 银行按揭
(1) 年 月 日买受人签订合同付本合同房价款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 年 月 日买受人付本合同房价款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 年 月 日买受人付本合同房价款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本合同剩余房价款人民币: 拾 万 千元整
以银行按揭形式支付。
4、 由于买受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若出卖人同意买受人要求,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本合同总房价款的10%为违约金。
5、 由于出卖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若买受人同意出卖人要求,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本合同总房价款的10%为违约金。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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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1、出卖人应当在 前将门面交付给买受人,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门面交付给乙方。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告知买受人的。 (2) 政策性因素或重大困难,但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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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等发生改变,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15日内未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人民币活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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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按房屋现状接收该房屋,不得再以房屋结构、面积、装修、设计变更等为由提出退房。
第十一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门面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门面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门面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一)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门面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起达到使用条件:
1、 年 月 日供水; 2、 年 月 日供电;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门面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有关税费,双方按国家、省、市规定各自承担其费用。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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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办好房屋所有权证书。逾期未办好,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赔偿买受人违约金。如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能按时办好,则责任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1、从商业门面的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买受人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业门面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保修时间和内容按建设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损坏,互不追究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维修任务,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3、保修期后,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从专项维修基金中开支。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
1、因出卖人开发的是专业市场,商业门面交付使用后,综合物业管理(市场管理)由出卖人成立市场管委会,负责对湖南红星国际物流中心绿色食品城进行全面管理。
2、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对买受人进行收费。水、电费标准按行业部门的单价另加损耗收取。
3、收费范围: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包括公用分摊的部分)及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专项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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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费时间:物业管理费按“收费范围”和“具体收费标准”每半年上交一次(交房后头半年免收),首期在出卖人交房时收取,以后提前16天上交下半年费用,依此类推。如买受人不按时上交,出卖人有权每日按所欠款总额的5‰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双方责任 (一)出卖人责任:
1、协助买受人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负责制定商业门面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制度和办法。
3、按政府有关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户口、子女上学的有关事宜(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享有与红星大市场内其它市场同等的待遇。 (二)买受人责任:
1、合法经营,并按时交纳各种应缴的有关税费。
2、买受人遵守出卖人市场内有关规章制度,爱护甲方设施、设备和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买受人必须按市场统一开业时间开门经营,并保证每月不少于26天的营业时间。
4、买受人所购门面没有按出卖人要求交清费用之前,任何人不得出售和转让,否则不予以办理有关证件。如特殊情况需转让时必须经出卖人同意,并向出卖人交纳购房款总额的5%的转让费,同时由买受人承担转让中的其他一切费用。
5、买受人须遵守《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配合出卖人做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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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检查、督促工作。
6、应服从市场管理,并按管理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所有费用。 7、买受人必须按出卖人市场规定分区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违反合同第十七条第(二)项第3款时,则视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取消对买受人的所有优惠政策,并按每少开一天门收取50元/天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同时交纳分摊的水电费。如买受人不按规定交足管理费,出卖人有权按合同总房价款的1‰每天加收滞纳金或采取其它有关措施。如买受人所欠管理费、滞纳金总额达到买受人总房价款的70%时,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所购门面所有权收回。
2、市场统一开业后一周买受人既不开门营业,又不交给出卖人招租的,出卖人有权将其门面对外招租或免费提供给其他有经营能力的经营户经营壹年。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铺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门面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各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门面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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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在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制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2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长沙市房产局壹份, 壹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门面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绿色食品城营销部 签于绿色食品城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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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您收到初始合同密码后,及时修改系统产生的初始密码,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并保障您合法权益的依据。密码要求为6位的数字。具体修改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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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合同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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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装饰、设备标准
1、 门面建筑标准:商业楼门面为框架结构, 2、 外墙:高档玻璃幕墙,配外墙墙砖,配高级涂料 3、 内墙:粉白做888。
4、 5、
地面:室内地板采用60×60防滑瓷板砖。 入户门:金属卷闸门。
6、 电梯:自动扶梯、人货升降梯。
7、 其它:独立门面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接口各一个。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一次分摊:所有外墙面积的一半,顶层梯间, -1至3层梯间,-1至3层消防间, -1层水房,水池,配电间,设备房,值班室
功能分摊:本功能区过道,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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