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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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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定义和特征

(一)、名称

① 17世纪以前,罗马的“万民法”——“市民法”。

② 1625年,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万国法)

③ 18世纪末,英国边沁首次使用国际法。

(二)、定义

定义: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制度或国际法律体系的简称。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是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社会的产物。

(三)、特征

① 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② 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③ 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④ 国家单独制裁——政治、经济、道义、舆论、外交、军事方面。

⑤ 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

二、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

法律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具有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团体的那些规则。

(二)、国际法的国际性

主要是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和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三、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家之间的协议

(一)、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

(二)、实在法学派:宾客舒克、奥本海

(三)、格老秀斯学派——折中法学派

1、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国家间的协议,才对各国有拘束力。反映了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3--1982--1993.11--1994.11)

2、国家间协议是各国依一定程序达成的,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条约:谈判---签字---批准---交换批准书)

3、国家间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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