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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8、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15、试析唐律的特点。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

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

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参考答案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也被改造成以血缘为纽带的,调整家族内部关系与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适应封邦建国的需要,以及确立等级从属的体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答:西周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制度。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的内讧,确保贵族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于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也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该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必须是妻生的第一个儿子,而不管他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则立最贵的妾的第一个儿子,而不论其年龄如何。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谁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谁也就是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而财产继承则要从属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下面妇女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时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观念、法律意识影响的结果,也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春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礼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是立法权的拥有者,也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的情况,“礼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

公正的法律标准。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推动社会的日益变迁和进步,要求一种新的,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和时代要求的规范体系替代以前的礼法体系,以确认新的社会秩序。于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和相对公正的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说,成文法的公布正适应了这样的时代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和晋国。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为国家常法;这些都是这一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

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义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使客观的以罪统刑的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最后,成文法的公布对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与刑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的作用又各有侧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的共同点在于:一、评价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也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的杀人机器。

礼与刑的不同点在于:一、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

体现在事前;而“刑”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二、适用对象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说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的特权。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庶人无礼,贵族无刑”。夏商西周三代的庶人也有需要遵循的礼,而贵族也并非不受刑的制裁。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民不能享有只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用以区别贵贱等级的“礼”,他们只能遵守那些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

“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而不以刑惩,而是指贵族犯罪后,在审判和执行方式上享有不受肉刑处罚的特权,比如可以法外施恩,享受诉讼上的特权和执行方式方面的优待等等。

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答:西周的婚姻制度规定比较详细,成熟。

在婚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之间界限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实际上是平民。

在婚姻条件上,西周规定婚姻成立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不予承认。此外,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来看,主要是“同姓不婚”。此举一是基于优生学角度的考虑,周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二是基于政治和伦理角度的考虑,即所谓“附远厚别”,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在婚姻程序上,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符合婚姻缔结的条件外,还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也就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即“六礼”:“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南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看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大致相当于现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审理。首先是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当然贵族可以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其次是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实性;西周时期还允许刑讯,并采用“盟诅”、“盟誓”的方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再次,从证据方面来看,证据种类包括了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等,可以说较为全面。

判决。西周判决时候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另外,还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即“五过之疵”,即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第四章 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

简答题:

8、简述周公在中国奴隶制法制史上的地位。

周公制礼与“明德慎罚”的思想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纵观先秦诸子,他们几乎是异口同声地称道周公,都或多或少地吸取了周公的思想。尤其以孔子为首的儒家代表人物,对周公更是推崇备至。可以说,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诛、宽猛相济、刑罪相称等主张大都发端于周公。因此,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影响最为深远。他所提倡的“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等思想,经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加工、改造,与封建纲常礼教融为一体,从西汉起,就被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第五章 中国封建制法概述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而最终完成。

(1)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索

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

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陆贾提出的“文武并用”的思想已经初步包含礼法结合思想的萌芽。

汉文帝时博士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人。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2)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虽然在基本法律方面,汉律未能实现对秦律的根本突破,但是,通过其他途径,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过程。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在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司法从属于行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长官也就是各级司法长官。因此,各级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各级司法官员的儒家化。

第二,引经决狱。所谓“引经决狱”又被法史学家称为“《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

第三,汉朝在律令中已经开始直接掺入礼的规范。例如“亲亲相隐”原则就是在汉代开始确立的。

(3)东汉时代“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到了东汉时代,儒家已经不满足这种司法实践而不从根本上改动汉律的局面了。东汉儒家通过“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汉律发起了儒家化进攻。“引经注律”的实质是在汉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

(4)魏晋时代“引经入律”,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到了魏晋时代,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来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引经入律”。

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为什么必然要走儒家化的道路呢?这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第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它综合

了道德教化和刑法镇压的两种统治策略,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第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第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第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地主阶级的特权不可能通过占有封地从而享有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而体现出来,只能通过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体现出来。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也需要运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答: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法经》。

从体例来看,《法经》共有《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方面的法律)、《贼法》(主要是关于政权稳定与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囚法》(涉及审判、断狱方面的法律)、《捕法》(关于追捕罪犯方面的法律)、《杂

法》(对狡诈、越城、贪污、赌博、淫乱等行为惩治的法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立法宗旨,将《盗法》、《贼法》置于篇首,劾捕盗贼的《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他犯罪行为的《杂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对刑惩予以加、减。

其内容根据明董说《七国考》中所载,主要有:“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日萌盗心焉。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则族。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权利和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变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锐意进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战国时期法家变法中最具成效的一次。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剥夺旧贵族特权。首先是废除奴隶制的“世卿世禄”,规定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有功的人才能享受尊荣,没有功劳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受优越的物质生活。其次是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商鞅建议秦孝公施行“刑无等级”,不论谁触犯了了国家法律,统一按法律规定治罪,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再次是奖励军功,规定不论贵族或是平民,只要有军功,就能按照军功大

小获得爵位、田宅和官职,打破了“贵贱不愆”的原则,使得广大中下层民众能够通过为国立功的方式获得政治地位和经济财物,激发了社会活力,扩大了新兴地主的社会基础。

第二、发展农业耕织。首先是奖励农耕,先后颁布《废井田》、《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等法令,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进步;其次是奖励纺织,,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布帛生产多的农户免除徭役,进行奖励;再次是加强赋税,颁布《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能发挥其劳动潜力,以此增加户税来源,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三、强化中央集权和基层控制。一是推行郡县制,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度,设郡首、县令为长官,由君主直接任免,进而由国王控制全国的行政权、军事权;二是推行基层连坐制,从法律上将民户之间建立起连带责任,户与户之间有罪要相互纠举,奖励告奸,惩罚隐匿者,一户犯罪,同一什伍里的民户皆要承担责任,以此来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

商鞅变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国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其他法家变法,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其它六国畏惧的强国,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变法提出了一系列 “法治”理论和“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封建等级制度等,为对秦及后世的法制的统一和发展也具有深刻的影响。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指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这八类人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

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开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是官当制度。官当制度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以官抵罪始于西晋;《北魏律》对官当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陈律》正式使用“官当”这一名称,隋唐时期继承了官当制度。

(2)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之意及纲常礼教。再则如“存留养亲”制度。即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之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经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可将改罪犯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也体现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

其次是“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观。

15、试析唐律的特点。

答:唐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制臻于完备。

首先,法律形式的体系化。律、令、格、式在唐朝有明确的界定,且四种法律形式是辅相成,互为补充

的有机整体,封建法律由庞杂、界限不明到唐朝发展为完备周密的体系。其次,法律内容空前完备。唐朝的法律内容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审判等各个方面,且各方面的制度规定也比较完善全面。再次,法律解释的精当。《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分别对律文进行解释、补充、阐释、答疑,对律文采用限制、扩张、类推、举例、辨析、创新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言简意赅,逻辑性强,表现了极高的律学水平。

(2)礼法合一

所谓礼法合一是指儒家的精神原则已经完全融合到法律中,两者水乳交融,合而为一。唐律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表现了这点。

首先,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如八议制度,准五服以治罪,矜恤原则等等。其次,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再次,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最后,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3)刑罚最为宽平

唐律对犯罪的处罚最为宽大,表现如下:

第一,重罪条款大为减少;第二,废除了酷刑、肉刑,无论和秦汉相比还是和明清相比,都显得最为平允;第三,株连范围最窄。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而且唐律的内容成为了这些国家修订法律时的参照典范,有些国家甚至直接照搬唐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仅做小的修改。这样,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答:唐朝在继承前代法制的基础上又做了变革,终使其法制集秦汉以来立法的大成,而成为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它不仅对唐朝的繁荣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后世立法的蓝本;另外,唐律还传到东南亚各地,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1)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以后的几代立法都深受唐律的影响,其主要刑法典都是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的。宋最主要的刑法典《宋刑统》对唐律律文和疏议进行了全部抄录;金《泰和律义》的篇章结构和唐律相同;元、明、清三代的法制尽管与唐律有一定的差异,但内容变动不大。因此,唐朝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蒙元法制在仿行唐、宋、金制度的同时,保留了加多的蒙古游牧民族文化的传统。起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在元代始终没有形成,有明显的兄终弟及倾向。

第二,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及其弊端。元代蒙古贵族多信奉佛教,尤其是统治者更是将佛教置于显赫的地位,并给予僧侣以种种特权。

第三,婚姻家庭制度深受蒙古旧俗的影响。蒙元社会以男性为中心,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婚姻习俗,如有利于蒙古种族繁衍的一夫多妻制。

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

答:清末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进入发展的末期阶段,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进一步的极端化,社会矛盾日趋突出,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趋严酷,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立法上,不仅体例僵化,而且内容也日趋严酷,法律形式也日趋复杂化。清代立法在体例上基本是承袭明代,没有太多的突破;内容上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形式方面,除继续沿用律、令、格、式等之外,例的地位突出,显示出皇权的加强。

第二,在刑事法律方面,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罪的处罚。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罪直接威胁到皇权的统治和封建社会经济关系,为此,必须加重对这些犯罪的处罚力度。

第三,为控制社会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大兴文字狱,加强对社会思想文化的控制。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不仅动摇了满清的统治,而且直接冲击着封建正统思想,威胁到封建制度。清代自顺治时起屡兴文字狱,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的垂危现状。

第四,为维护腐朽的封建经济制度,打击与海外的商业往来,通过经济立法,厉行禁榷制度,限制民间商业资本的发展,并直接扼制商品商产,限制和摧残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和发展。

第五,继续维护封建的“三纲五常”等礼教秩序。礼教秩序是封建社会社会关系的基础,清代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的萌芽,这直接冲击着封建社会的根基,为此,清代通过一系列严苛的法律加强对违反礼教秩序的调整和处罚。

第六,司法权力日趋集中,中央司法权力不断扩大,实际上是专制皇权的极端发展的表现。

第七,民族统一融合的日趋加强,清代的民族立法相对发达。

第七章 中国封建社会社会身份法律制度

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古代的贵族阶层有血缘贵族、异姓贵族、官僚阶层以及士大夫阶层。他们属于法律上的特权阶层。这种

特权身份称之为“贵”,和表示拥有财富的“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具有特权的士大夫,有的家境并不富裕,是所谓的“贵而不富”;有些商人、地主拥有大量财富,却不具有社会特权地位,是所谓“富而不贵”。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平民阶层及其法律地位。

平民阶层包括没有官职或爵位的地主、自己有士地的自耕农、耕种地主士地的雇农、佃农以及工商业者。西周的平民分为“国人”和“庶人”两部分,春秋时期,“国人”和“庶人”之间的差别不复存在,都成为受制于国家法律的个体农民。商鞅变法时规定成年男性一律编为“士伍”,秦朝统一全国后,平民称为“黔首”。唐朝称“凡人”,与贱民相对称,也称为“良人”、“良色”,俗称百姓、白丁等。春秋时齐国宰相管仲曾将平民分为士、农、工、商“四民”,且必须世袭,这一划分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贱民是指受到法律歧视,并被法律认定为低人一等的社会阶层。古代法律所认定的贱民又可分为两个等级。地位稍高的是隶属于官府的官户、杂户等等名目的贱民,以及隶属于私人的荫附、部曲、客女、雇工人等等名目的贱民;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独立的户籍,依附于官府机构或其主人,但具有相当的人身自由,可以获得并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在底层地位最低贱的,则是官私奴婢,在法律上一般被视同为财物,没有人身自由。此外还有一种贱民虽具有独立户籍及人身的自由,但因其从事的职业如倡(妓女)、优(戏子)、皂卒(衙役)等等,而在习俗及法律上受到歧视,如不得与良民通婚、子孙不得充当官吏等等。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答:汉朝立国之初,天下凋敝,国库空虚,财源枯竭,人民四处流亡,无以为生,因此,弃乱思治成为了时代的要求,而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也促使统治者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寻找新的统治方略,因此,“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顺应了此时的时代和统治要求成为汉初的治国方略,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汉文帝即位后,黄老思想得到了更好的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风气良好,为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其改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废肉刑,定刑期。将黥改为髡钳城旦舂,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即将黥、劓、刖刑改为了笞、徒、死刑;其次是规定了岁刑刑期。规定了髡钳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岁刑,鬼薪白粲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隶臣妾分别为一岁刑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为一岁刑。

汉景帝在汉文帝改革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了刑制改革,其于汉景帝元年颁布《箠令》,针对笞刑过重且不统一、不规范的弊端(“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继续改革,《箠令》对笞刑的刑具“箠”的规格以及笞刑的执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更加强调“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

文景帝改革刑制后,汉代的刑罚体系主要变化在于身体刑和徒刑,肉刑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得到了废除,徒刑的使用逐步占据了重要地位,另外赎刑的使用也规范扩大起来。总的来讲,汉文、景两帝的刑制改革,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存了劳动力,适应了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奠定了基础,使汉代的刑制向文明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唐律继承了隋五刑制度,仍然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五刑,其他还有连坐、缘坐和籍没等。

笞刑是主要用荆条抽打犯人的腿、臀部的刑罚,从10下到50下,分为五等,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刑罚,有耻辱和教育结合使用的性质。

杖刑是用竹木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刑罚,分为五等,从60下到100下。

徒刑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分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等。

流刑是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方,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刑罚,分为三流、加役流、长流等三种。三流即普通流行,也称为“常流”,分为流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服役期均为1年;加役流即流3000里并服劳役3年;长流即是无期流放,罪犯非经特赦,不得返回原地。

死刑,分为绞、斩两种。绞是用绳索将罪犯勒死,斩是用斧钺将罪犯的头斩断,因绞可以保全尸,故比斩刑轻一等。

另外,唐律也规定了五刑的收赎制度,即疑罪、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以及老、幼、废犯罪的特殊情况,除“十恶”和少数犯罪外,均可以收赎,自笞10到斩,分别收赎铜1斤到120斤不等。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答: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严禁官员结党,维护君主专制。为防止官员结党导致皇权旁落,朱元璋多次颁布禁令,禁止宦官干政以及大臣结党,并在《大明律》中创设奸党专条。

第二,严惩贪墨之吏。严刑惩贪是明朝刑法的主要原则,也是重典治吏的主要方面。重典惩贪首先是在立法上有充分的体现。如《大明律》在《唐律》的“六赃”罪名的基础上,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调整为:监守自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六种。

第三,在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朱元璋一方面要求对涉案人员要层层追查,不许遗漏。另一方面,对涉案人员,不论贵贱,一律严惩。

第九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制度

简答题: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汉承秦制,在秦的“三公列卿”制基础上发展为“三公九卿”制。汉代三公仍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人组成,丞相、太尉总揽政、兵大权,御史则负责监察,他们共同组成国家的中枢机构。三公之下设九卿,分掌礼、乐、税、法、财、警、府库等事项。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门下、尚书;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1.中书省。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参与军国大事,负责审理尚书省及其它机关的奏章公文,并根据皇帝的指示起草诏令及下行文书,送交门下省审核、副署,付诸施行。

2.门下省

门下省除参与军国大事的讨论外,还审阅上行文书,有权审定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如认为不可,则封还重拟。凡中央各机关和地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内容重要的都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后才能送到中书省呈请皇帝裁决。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隋朝叫纳言),地位与中书令相等,有权参与国家机密事宜,并被赋予“参议朝政”的头衔。侍中负责审查诏敕,纠正朝政得失和审阅各种上行文书,提出供皇帝裁决的意见,因而起着皇帝的重要参谋作用。

3.尚书省及六部。

隋唐时期皆以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凡中书草拟的诏诣经门下审核后,皆移送尚书省发到中央各部及

地方州县,并可以根据诏诣精神制定具体政令,下达有关部门,这叫做“施行制敕”。其他中央机关向各州发送有关符、稿、关、牒等也要经过尚书省发遣。随着封建国家事务的日益繁杂,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尚书省的组织机构显著扩充,形成了完整的系统,成为实现封建国家职能的重要机关。尚书省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分辖四司,共二十四司。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行政法内容丰富,形式完备,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时间上看,中国古代行政法源远流长,时间非常久远。中国至少是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的国家之一。

第二,规范详细周密。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国家统治历史,与此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得到充分发展。行政管理制度非常严密,行政法规也极为繁多。

第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明显特点,行政法也毫不例外地混合在一起。我国历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都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混合在一起,在刑律中夹杂着行政处罚的内容,而在行政法中又有许多刑法的规定。

第四,礼法结合。统治阶级通过宗法伦理关系把父权引进行政领域,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巩固,使伦理与行政结合,家与国紧密相联,从而使皇权、吏权、行政权成为牢不可破的一体,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中国古代行政法实质上就是礼与法紧密结合的产物。

第五,从行政法的编纂来看,不仅有单行法规,而且有许多完整的法典。我国古代有很多完整的行政法典,这在国外是罕见的。不仅如此,在行政法的编纂方面还有一定的科学性。

最后,法与专制相结合。专制主义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从夏商奴隶主贵族专政和秦汉封建专制主义

的中央集权开始,中国的专制主义绵延数千年。因而行政法也只能与专制主义相结合,反映专制主义精神。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德治思想,提出了“省刑罚、薄税敛”、“制民之产”的“仁政”学说,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孟子“仁政”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人生下来就有仁义礼智这些品质。孟子还提出了著名的“民贵君轻”的思想。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痛斥暴君为民贼、独夫,认为像夏桀、商纣这样一些暴君,人人得而诛之。他十分注意民心向背。他说:“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些论点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战国时期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中,他坚持儒家的“人治”观点,主张“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惟仁者宜在高位”。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以儒学为理论基础,杂以阴阳学家、法家以及黄老学派的观点。他强调法制应当以理论思想的统一为基础。他提出以“三纲”作为立法基本原则,他说:“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这种阳尊阴卑的从属关系是封建社会的纲常,一切活动,包括立法、司法活动,都应当遵循纲常,并以阴阳学说论证,“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提倡“引经决狱”,即要求审理案件用儒家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性质的理论依据,并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案点评

简答题

30、简述汉代张释之的司法思想。

张释之认识到了执法者公正执法对于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他认为,“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

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作为最高司法官员的廷尉,如果不能带头公正执法,依法办事,对天下人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廷尉处理案件失衡的后果是执法机关的失范,最高法官的举措会引起各级司法官吏的仿效,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从而导致整个司法秩序的混乱。

31、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汉中期以后流行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法。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使儒家经典法律化。其基本特点在于以主观因素来确定罪之有无、刑之轻重。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盐铁论·刑德》篇中也说:“《春秋》之治狱也,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入于律之外者。”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处,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第十四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事点评

简答题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著名的变法运动,它不但使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标,而且它所体现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1)变法前夕,商鞅与当时秦国保守派代表甘龙、杜挚进行了一场是否要变法的论争,商鞅力排众议,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且反对保持现状,明确提出了“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变法主张,认为“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统治者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明世俗之变”。只有“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才能治理好国家。这种法随时

变、与时俱进的变法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后世改革家反对保守派、进行变法的重要思想斗争武器。

(2)商鞅变法的基本内容是围绕着“农”“战”进行的,尽管他为了实现利农和利战的改革目标而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措施,但在结果上确实成效显著,基本实现了“富国强兵”的国家目标,为后世弱国变强之道提供了重要借鉴。

(3)商鞅变法前先取信于民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先秦法家重“信”的法价值追求。法家不仅重“法”,重依法治国,而且还重“信”,重“信赏必罚”,强调法的公信力,这种思想无疑对于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商鞅强调“一教”,反对民众“议令”,认为思想的统一对于国家法令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他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主张用法家思想统一人们的言行。这种思想对于维护政治上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箝制了思想,不利于思想的繁荣。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经过汉初七十余年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到汉武帝时期,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中央政权实施的“削藩”政治,大大削弱了地方诸侯王的势力,中央政权日益稳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局面逐渐形成。汉初相对消极的“黄老”之学已不适应汉中期政治经济形势的状况,而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董仲舒新儒学便应运而生了。

经过董仲舒改造后的新儒学,强调君权神授,政治上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法律思想上主张“德主刑辅”,非常适应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受到了汉武帝的青睐,才有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通过汉武帝的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确立了学术霸主地位,并成为了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的正统思想。伴随着法律的逐步儒家化,儒家思想逐步向立法和司法领域渗透,逐渐成为封建正统法

律思想。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指传统的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逐步衰亡,法律制度向着体现近代民主的建立在部门法基础上的新型法律制度转化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包含着两大方面的基本内容。首先,从法律形式上看,传统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逐步向着近代化的部门法体系发展变化。其次,从法律本质与法律精神上看,传统的维护封建专制、等级、特权和宗法制度、封建礼教的法律制度逐步向体现民主、平等、自由的新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过程是从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开始的,这一历史过程虽然没有真正完成,但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这就是清末修律阶段、辛亥革命阶段和国民党南京政府统治时期。与此相适应,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造的过程中,有三种基本模式,这就是清末修律模式、辛亥革命法制模式和国民党南京政府法制模式。

从形式意义上讲,近现代中国法制变革所带来的变化是显著的。首先,这种显著变化表现在法律结构体系基本上完成了形式改造过程,建立了门类齐全的近代部门法体系。

其次,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方面的显著变化表现之二是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方面。

从法律精神和法律本质上来分析,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不彻底、不完全的,甚至远没有达到法律近代化的基本要求。

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答:中国的立宪思潮发端于清代中后期,早在同治年间,士大夫中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对西洋的议会政治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中国鼓吹兴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宪政运动则发端于1898年戊戌变法。

这场企图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政运动,因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统治集团的镇压而宣告失败。

1904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专制大国沙俄,给清廷朝野以很大的震惊,立宪之议迅速遍及全国,有力地推动了宪政运动的发展。清政府于1905年决定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宣告“预备立宪”开始,1907年8月,将考察政治馆改制为宪政编查馆,隶属军机处,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

厘定官制是清廷举办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清末预备立宪的切入点。1906年11月清廷发布厘定中央官制上谕,针对旧官制权限不分、职任不明、名实不符等弊端,改革中央官制。在地方,在保留固有行政建制和官制的基础上,增设新的行政机构。

1908年,立宪派人物张謇以“预备立宪公会”的名义,邀请各地立宪团体代表汇集北京,向清庭请愿,敦促清政府速开国会,加快立宪进程。清统治者为稳定局势,缓和与立宪派的矛盾,遂于1908年8月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仿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共计23条 。其基本精神是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形式,确认君主立宪政体。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在客观上承认了君主专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形势,而必须加以改革。首次在条文中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为人民参与某些政治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08年7月,清廷批准了宪政编查馆拟定的《各省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督抚自奉到章程之日起,一年内办齐谘议局。到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先后完成了选举议员程序,陆续成立了谘议局。谘议局的职权包括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宜、预算决算、税制、公债,修改法规、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事项,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事件等。谘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权限,实为督抚控制下的咨询机关。

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决定成立资政院作为立议院的基础,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正式开幕。按《资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派总裁、副总裁及钦选和民选议员各100名组成。其职权包括议决国家岁出、岁入的预算决算,通过或修订法律,决定其他奉旨交议的事项等。资政院虽不具有民主宪政国家代议机构的权限,不算是民意机关,而是强权压制下的中央议事、咨询机构。但其活动表明,它是西方议会民主在中国最早的试验。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浪潮席卷全国,清政府为挽救自己即将覆灭的命运,于10月22日匆匆召集资政院会议讨论对策。于11月3日,颁布由资政院通过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活动,随着清朝的灭亡而告一段落。但它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影响不可忽视,客观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同时,预备立宪广泛宣传了宪政知识,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答:《十九信条》仍然坚持“大清帝国皇帝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它与《钦定宪法大纲》比较,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所发展。

第一,《十九信条》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皇帝为国家元首,内阁总理是政府首脑,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对国会负责;皇族不得担任总理、国务大臣各省行政长官。

第二,《十九信条》援引英国制宪原则,对皇帝的权力予以限制,同时扩大国会职权。皇帝之权、皇帝继承顺序等都以宪法规定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决议,由皇帝颁布;宪法修订提案权归国会;官制官规都由法律来规定。

第三,《十九信条》是一部具有宪法效力的临时宪章。1911年11月9日,资政院根据《十九信条》的

规定,重新选举袁世凯为内阁总理,由清廷任命。

然而,《十九信条》颁行之时,清王朝已经危在旦夕,它甚至没来得及规定臣民权利义务的条文。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答: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传统的深刻影响。西方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事刑事法律体系及法典化的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

第二,清末修律建立起诸法分立的部门法体系,突破了2000多年来传统旧律以刑为主的编纂模式。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至此,中国的“六法体系”已初现端倪。虽然由于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清末许多法律尚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其多数为后来历届政府所承袭沿用。

第三,清末立法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强调审判衙门独立执法,行政各官不准违法干涉。当然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

第四,清末民商法及其他立法,承认民营工商业的合法性,鼓励兴办工商业,打破了千百年来重农抑商的旧传统,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成长和发展。

第五,清末修律在主要继受外国法制的同时,也继承和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些精神和规范。因此,尽管新律在体例结构上仿效近代西方国家相关法律,但其内容乃是外国法律和中国传统旧律的混合物。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标志这古老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开始向近代法制转型,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促使中国法制走上了近代化发展的道路。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经“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删并例文”编纂而成。其体例和内容大体上没有脱离旧律的窠臼,但作为清末仿照西方模式进行法制改革的产物,与旧律相比较,它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部分内容。其特点有:

第一,在律典结构上,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而设立的总目,律文分名例、职制、公式、户役等30门389条,另附条例1327条以及《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第二,区分民刑,确定旧律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不再科刑。

第三,改革刑制,废除旧律例中极其残忍的凌迟、枭首等死刑方法,以及戮尸、刺字、缘坐等酷刑,死刑只留斩、绞两种;取消充军刑,将极边、烟瘴充军改为遣刑等。将原律例中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改为罚金、徒、流、遣、死五刑。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开始向近代刑法以自由刑为主的刑制过渡。

第四,删修律文。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法条,同时为了适应当时政治、经济的发展,增设了妨害选举罪、毁坏铁路、电讯罪等。

由此可见,尽管《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并无多大差异,但这部经过改良的刑律无疑是集清末旧律改革之大成者,是中国封建王朝颁行的最先进的过渡性刑法典。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答:在新旧势力激烈斗争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制定的新型刑法法典。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体例。《大清新刑律》采用总则、分则的结构形式,创立了中国刑法的新体例。《总则》虽然无异于旧律典的《名例》,但是其内容却更加丰富完备。《分则》以罪名为纲领,按犯罪客体分章规定各类犯罪及刑罚,抛弃了传统旧律典中章名既不概括罪名,又不便于检索的缺陷。它还将民事、狱讼等法条剔除出来,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典,缩小了中国自古以来以刑罚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适应范围,使刑法从此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发展起来。

第二,采用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否定了古代王朝依诏敕断罪的罪刑擅断传统。此外,新刑律还吸取了西方刑法的罪刑等价原则,废除了“八议”等特权制度;并确定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犯实行感化教育,首开我国对青少年犯罪施以感化教育的先河;引进缓刑、解释、时效制度等。

第三,更定刑制。新刑律仿效近代西方国家刑法,确定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刑罚体系。主刑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等五种,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

第四,更新罪名。与清末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相适应,新刑律厘定了一些新罪名,其中包括,将旧律中谋危社稷,危害封建君主家天下的谋反罪,改为意图颠覆政府等罪,增设反映清末政治近代化趋势的妨害选举罪、妨害投票罪等。

第五,保留部分传统法律制度。尽管《大清新刑律》仿效日本、德国刑法,吸取了大量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从结构到内容都突破了传统旧律体系保守封闭的藩篱,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新型的近代新法体系。但是,由于固守传统礼教的旧势力的阻挠和抵制,新刑律仍然保留了一些传统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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