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立法主体 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 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政的关系 范围的司法官员
【难点分析】:
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 发展阶法律制度特点 段 中国法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早期发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展阶段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夏、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商、西周) 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 随 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 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 秦 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 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 法系就此形成。 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清 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律(清会制度开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末、中华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民国) 期,中国 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一、本节以夏朝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来揭示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同时对夏朝法律《禹刑》的基本内容作一介绍。
国家文明与法律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中国国家文明起源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中国古代法律也发端于这一时期。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源于以下几种因素:
社会结构 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 统治阶级的出现 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到夏启即位时,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社会组织中的等级分化越来越明显,以血缘为纽带组织在一起的部落首领阶层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部落、联盟中的反对派,将自身意志强加于整个部落的地步,统治阶级就这样形成了 法律渊源中礼的因素 原 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 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 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法律渊源中刑的因素 刑 与战争是分不开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即所谓“大刑用甲兵”。频繁的军事征伐既 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以惩罚为核 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指导原则 奉天罚罪。夏王将政权与神权结合在一起,在实行统治时,充分利用祖先崇拜、自然神崇拜的社会习俗,将自己神化,以巩固统治权。 主要法律 《禹刑》 刑罚种类 司法制度 奴隶制五刑:大辟、膑、宫、劓、墨 监狱发端于夏朝 【难点分析】:
中国法起源中原始氏族、部落色彩较浓的原因: 生产中国远古时期生产工具较世界其他文明地区落后,铁制力原工具直到春秋时期才出现,因此,生产力发展缓慢,社因 会私有制水平低,原始氏族部落的经济结构未能被完全打破。 社会组织结构原因 中国农业文明需要组织大量的人力对抗黄河泛滥等自然灾害,因此,人群的社会组织能力强,组织机构比较发达。氏族部落的社会结构形式大部分被保留下来,带入文明社会。以部落首领为代表的专制结构得以继续发展。 地理中国地处东亚大陆的东部,地理环境封闭,较少受到其原因 它地区文明的影响,文明发展成分单一。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统治时间 公元前十六世纪至公元前十一世纪 法律指导原以神权为主要指导原则。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神权法盛行的则 王朝,商王以神的名义实施法律,法律活动主要是占卜。 主要法律 刑罚种类 司法制度 《汤刑》 刑罚种类多且极为残酷。除五刑外,还有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 国家制度比夏朝有了很大进步,司法制度已具雏形。主要司法结构是内、外服制度。 【概念辨析】: 1.如何理解商朝的内、外服制度? 内服 人员构成 商王直接控制辖区内的司法事物 管辖范围 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 管辖事物 商部落的司法事物 外服 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部落的首领是辖区内的最高司法官 服从商王领导的其它部落所控制的地域 本部落的司法事物 2.神权法的构成形式有哪些?
自然神 祖先神 主要活动
商王宣称自己是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率民以事神”,尊重商王就是敬天。 商王通过血缘关系、身份继承,将祖先神的崇拜演变为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方式,既违背王命,不仅获罪于天,而且为祖先所不容, 巫史等神职人员遇事则占卜。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禹刑 2.汤刑
3.“率民以事神” 4.炮烙 5.内服 6.外服 二、简述
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 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 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本章小结】
本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中国法早期发展源头的阐述。通过本章的学习,力求使同学们理解中国法起源上的特色,因为,这些特色对中国法的继续发展产生了极深的影响。从概念的掌握上,主要是禹刑、汤刑的内容。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3. 这是商朝法制活动的主要特点和指导思想。在商朝的神权法统治方式中,上帝与王权之间的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的行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
4.是商朝后的一种新刑罚,显示出商朝统治后期用残酷的刑罚以挽救其统治。 5.是商朝中央统治的地域。在这个地区,商王可以直接实施统治。
6.是商朝地方诸侯统治的地域。在这些地区,虽然部落首领接受商王的分封,但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辖区内实施统治,包括司法统治。
二、简述题
1.夏朝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奴隶制五刑,包括大辟、膑、宫、劓、墨。大辟为死刑,膑刑为割除膝盖骨,宫刑为毁坏生殖器,劓刑是割除鼻子的刑罚,墨刑是在面部刺痕后涂墨。
2.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3.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4.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 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 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三、论述题
法 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 的。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 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 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 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反对派的地步。(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 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 色彩的普遍信奉。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 织中等级地位的法。(四)刑起于兵。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是 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所谓“大刑
用甲兵”。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 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由 此可以看到,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私有制的发展,在社会等级中,血缘起到纽带的作用;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权威性、阶级性; 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伴随着这些过程而日益强化。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核心,强 调礼的作用,强调维护宗法伦常,法律体系中偏重刑法、行政司法合一等主要特点。
答 疑 库 关键词 禹刑、汤刑 章节 1·1 知识点 夏、商刑法制度 问题描禹刑、汤刑有哪些共同点;有哪些不同点。 述 问题答一、 共同点。1.它们都是中国奴隶制早期的刑案 法制度; 2.残酷的刑罚作为法律的主要内容;3.罪名体系尚不健全,以事定 罪,以罪处刑;4.以开朝首领的名字为法律命名。 二、不同点。1.指导思想上,商朝较夏朝神权法思想更浓;2.实施行为上,商朝的法律活动主要以占卜形式进行;3.在刑罚体系上,商朝比较夏朝更为发达;4.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商朝的内外服制度已初具中央、地方机构分设的雏形。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 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 生作用。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 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
“亲亲”与“尊尊”原则间的关系? 亲亲 尊尊 共同点 1.维系宗族关系的准则。 2.以宗族间血缘、亲缘为纽带。 3.西周法制指导原则。 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设定; 相对于亲、疏关系而言; 主要针对家庭内部关系; 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是基于身份等级上的设定; 相对于尊、卑关系而言; 涵盖于国家各方面,尤其在君臣关系; 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尽忠、子尽孝 不同点
【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 宗法制、礼与刑
【基本内容】: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礼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周礼》包含了它的全部内容。 三、刑
西周的《吕刑》总结和阐述了西周关于刑法科学的理论和思想。 四、礼与刑之间的关系
简单讲就是“出于礼,如于刑”。礼是行为规范的总则,不符合礼的行为,就是刑所打击的对象。在身份等差的历史条件下,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和条件下遵循“礼不下出
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概念辨析】
礼与刑在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相互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礼 刑 规范对象 贵族内部、平民之间的相互关 违反礼的行为、侵犯统治阶级整体系 利益的行为 与犯罪之间的关“禁于将然”,即防范犯罪 “惩于已然”,即对犯罪行为和实施系 主体予以刑罚惩罚。 实施手段 主要原则 作用 教育、舆论手段 刑罚 贯彻“亲亲”、“尊尊”原则 以残酷的身体刑(肉刑)为主要内容 确认和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以强制力为后盾,更有效的维护礼。 实现礼的制度化 与社会行为间的出于礼、入于刑 关系 不同身份等级的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人员适用的原则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宗法制在西周社会中的所起的作用?
要彻底理解宗法等级制度在西周政治、法律中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宗族、家族组织与西周实施的分封制及在宗族内部实施的嫡长子继承制与同姓不婚制联系在一起
1.周王朝建立时,将王朝的土地及土地上的人口以分封的形式分配给诸侯,这就是
分封制 2.同姓不婚制是中国古人在长期的生活经验中总结出的婚配原则。由于生产力低下,
私有经济不发达,早期的中国人以宗族的形式生活在一起,一个姓氏就代表在同一各祖先下生活的共同人员的符号。血缘相近,自然“同姓相婚,其生不藩”。同时,异姓结婚,可以“附远厚别”。
1.以图表的形式来说明它们是如何结合在一起,使西周呈现出家国一体的特点。
4. 通过分封制、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使西周各部落之间在形式上成为周天子的子民,周天子成为天下的共主;同时,各部落在辖区中的固定统治权稳固了西周的基础, 也使西周的版图大为扩展;以各姓氏为代表的各个人群互相结合、交融,华夏民族逐渐形成;宗法制使西周形成“家国一体”的社会、政治制度。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
主要内容涉及刑法与民法。刑法主要内容为定罪量刑的有关原则;民法主要为土地制度、债的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疑难辨析】:
1.如何理解西周刑法的有关内容。
我们借用现代刑法总则、分则的形式来加以说明。
1.因地因时制宜: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2.主观上区分故意与过则 失;主体行为上区分惯犯与偶犯;3.重点打击某些犯罪:犯上作乱、杀人越货;4.明德慎罚、严谨错杀无辜;5.疑罪从赦 分1.五刑、鞭、扑、流、赎刑(合称九刑); 则 2.断罪有疑,可从赎。(赎刑起于西周) 2.如何理解西周民法的有关内容。 土地制度(不动债的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
产) 所有权: 属周天1.动产买卖之债; 1.一夫一妻制;
子 质人 2.婚姻的成立的要件: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 占有、使用、收益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权:分属诸侯、大质 剂 3.同姓不婚; 夫、士、民 婚姻解除的要件:七出(无处分权:属周天买卖奴隶、买卖兵器、4.子、淫佚、不事姑舅、口子; 牛马所用珍异所用的舌、盗窃、妒忌、恶疾); 土地不得买卖、转的较长的较短的契券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让; 契券 (西周中期,土地2.借贷之债:傅(债券)、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5.嫡长子继承制 制度发生改变,土别(债券一分为二)
地开始私有化)
第四节 西周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西周司法制度主要涉及西周的司法机构及诉讼与审判制度。
1.西周司法机构有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的分立:中央一级为大司寇与小司寇;地方为乡土、遂士。最高司法裁判官为周王。 2.西周有民事与刑事诉讼两种方式。在诉权提起方式上是两造主义,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应诉。西周的审判制度较有特色的是五听审判方式,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由法官来确定事实,审核证据。 3.刑法执行上要求注意身份等级的差别,同时注重刑罚执行与时令的配合,如秋冬行刑。 【概念辨析】:
什么是五听审判方式? 方式: 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对象: 理屈就会: 言辞 理屈则言语错乱 面色 呼吸 听觉 眼神 总理屈则面红 无理则喘息 理屈则听不无理则双目失清法官的话 神 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礼 2.《吕刑》
3.嫡长子继承制
4.质剂 5傅别 6.世卿世禄 7.六礼 8.狱与讼 9.五听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1.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 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 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
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末年,至西周时期已经十分完备。
4.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长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从事标的小、价 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短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 “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5.西周时期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债务契约写在木简或竹简上,订立契约后剖分为二,债权人与官府各执其一。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必须出示所执契约的一半,与官府所藏的一半吻合,官府方可受理此案。傅别所载内容还是官府作出判决的依据。 6. 商周以来统治阶层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实行分封,为官者可以父死子继,世代为官,世代享受俸禄。以世袭身份决定官位、俸禄的世卿世禄制度阻碍了贤能入仕,因此战国时期成为新兴地主阶级改革的对象;但是直到清朝末年,为官者可以荫及子孙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7.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要件,后人将这些始于西周的婚姻成立要件称为“六礼”。“六礼”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赠受礼品,并求 婚);问名(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及生辰);纳吉(将女子姓名及生辰进行占卜,卜得吉兆之后即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正式送聘礼给女方);请期 (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母之命去女方家迎娶女子)。西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用“六礼”作为婚姻成立的礼仪形式要件。
8.西周时期对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已有一定区分,“狱”与罪名有关,近似于刑事诉讼;“讼”与财产有关,近似于民事诉讼。但对于“狱”与“讼”分别涉及罪名和财产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则均以刑事处罚作为制裁手段。
9.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方法来训得真实的口供。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简答题答案:
1.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
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2.西周初期,为了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制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周礼》的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原有的《周礼》已不敷运用。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制定了新的刑法,名为《吕刑》。《吕刑》的内容主要涉及当时实施的赎刑以及其他一些刑事政策。
3.西周实行土地国有,周天子代表国家享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天子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表现形式:
(1)在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所有土地归周天子所有。
(2)周天子把王畿以外地区的土地通过分封方式,授予同姓、异姓诸侯。受封诸侯并未获得完全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只是享有对封地的使用权。周天子仍然掌握着封地的最终处分权,这又表现为:①诸侯不得任意处分封地,土地也不得进入流通领域;②受封土地的诸侯,必须按照土地数量,向周天子交纳贡赋;③周天子有权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但是到了西周中、后期,土地国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被打破。大量的土地被当作私产,进入交换、流通领域。
4.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对婚姻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一夫一妻制,明媒正取的嫡妻只能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
(2)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结婚。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同姓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而娶于异性可以联结两姓宗族,达到加强本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3)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媒人的介绍才能缔结婚约,婚姻的成立须履行一定的仪式,即所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丈夫居于主动地位。丈夫及公婆可以以七种理由离弃妻子,即所谓“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但是通过“三不去”对丈夫任意离弃妻子有所限制。 三、论述题答案:
1.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的原型和基础。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系统。 首先,周天子作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内是血缘上的尊长。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诸侯国。诸侯作为 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尊长。再次,卿大夫作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 又是大宗。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等级关系。
西 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 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政治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政治、血缘两 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 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 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本章小结】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西周的立法思想和诉讼审判制度。要详细了解“亲亲”“尊尊”原则提出的历史背景,把握周礼治原则下确立的各项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答 疑 库
关键词 章节 知识点 问题描述 问题答案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和亲亲、尊尊 2.1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敬 天保民”和“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商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中认识到,统治者能否获得天命,能否获得并长久保持统治权,其关键在于当政者是否有德行,是否能 保护民众、造福民众。基于这一认识,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从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转变为信奉天命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 亲亲、尊尊。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 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本内容】:
一、 历史背景:伴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用),生产力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经济的变化 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方面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新兴的统治手段—法治应运而生,其最先
的表现就 是成文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二、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楚国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引发的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鼎引发孔子的批评。 【概念辨析】:
如何区分铸刑书、竹刑、铸刑鼎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国家 时间 人物 形式 铸刑书 郑国 公元前536年 子产 书于鼎 竹刑 郑国 公元前501年 邓析 书于竹简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大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行和《法经》的制定。 一、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无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颁布成文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二、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人物的指导下进行变法。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一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
战国时期盛行的法治主义在哪些方面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完全对立? 法治主义的最大特点就是用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这与西周的礼制思想或法律指导思想是完全相反的。 法律适用主体 法治主义 礼制思想 铸刑鼎 晋国 公元前513年 赵鞍、范宣子 书于铁鼓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法 法律形式 公布成文法 秘密法 礼与刑的关系 【概念辨析】: 《法经》:
行刑,重其轻者 明德慎罚 礼主刑辅 战 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 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节 商鞅在秦国的法治改革
【基本内容】: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分两次进行。这些变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对秦国的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经济方面: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奖励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要求成年男子分家独立。
二、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第一、设置三十一个县,以秦王任命的郡守、县令实施统治;第二、剥夺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以军功受爵;第三、以乡里、士伍作为基层组织,加强行政管理。
三、法律方面:该法为律,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属。第一、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实现刑无等级;第二、设置连坐制度,如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 【疑难辨析】:
商鞅该法为律的意义何在?
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竹刑》 2.铸刑书
3.《法经》 4.具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1.商鞅变法种对法律制度实施的那些新措施? 三、论述题:
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2.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将国家法律公诸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书冲击了奴隶主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
3.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 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二、简答题:
1.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此后约三十余年,郑国的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作,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将其竹刑采用为国家正式法律。公元前536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法律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继郑国、晋国之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制定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制,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对中国法律发展作出的一大贡献。
2.《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这六篇内容在结构上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四篇,是整部法典的主体部分,规定如何惩处侵犯私有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追捕、囚禁盗贼的有关事项。这一部分体现了《法经》的立法精神“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第二部分为“杂法”,规定如何惩处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是“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规定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各种情况。
3.商鞅在明法重刑思想指导下,主要创制了以下三项具体措施来执行法治:
一是连坐。一人犯罪,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地域关系、职业关系的人都要受到牵连。
二是行刑重轻。在执行刑罚时,对轻微的违法犯罪也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三是奖励告奸。对于告奸者给予重赏,对于知情不告者给予严惩 三、论述题:
1.《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
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2.商鞅按照法家理论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改法为律。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2)重农奖功。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保障国家的财源、兵源,商鞅实施了废除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3)通过重刑轻罪治奸惩恶,并进一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利用重刑强制民众开垦耕种,以维护生产的发展。
商鞅变法是在总结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促成了秦国君 主专制政治的稳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商鞅变法也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为秦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商鞅在变法过程中第一 次系统地提出了重刑原则,并且规定了许多实施重刑的措施。这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秦严刑峻罚的法制特征,也为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严酷的基调。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秘密的刑,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法家先驱管仲、郑国执政邓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废法而行私,即事断于法。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
刑无等级。这一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罚,应以法为标准,不能因人废法。但是,它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级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
权。
(2)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予以重罚。在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3)布之于众。首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引。其次立法时还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百姓作宣传、解释,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律。 【本章小结】
本章的知识掌握主要在公布成文法和《法经》两部分。因为这是我国封建法制初期的主要表现形态。对商鞅改法为律主要要掌握它的思想体系。
答 疑 库
关键词 章节 知识点 问题描述 问题答案 法家的主要思想 3.3 法家思想在战国后期对法制发展的影响 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法家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2.法家人物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春秋战国之际封建生产关系较为发达的齐国、晋国产生了法家的先驱,如管仲。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一般被称做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申不害、慎道、商鞅等,战国末期的法家一般被称做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等。 3. 法 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性质、起源、作用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并形成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他们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论出发,主张 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适用法律的时候要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主张君主集权,把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权力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 法家人物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推行法治的方法,比如商鞅重法,慎道着重阐述了势与法相结合的必要性,申不害强调了术在法治中的作用。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则系统阐述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结合的法治理论。 法家上述思想不仅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还为汉代以后封建正统法律理论所吸收,对整个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 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 “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
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事皆决于法:法即罚。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二、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制、诏)、式、法律答问和廷行事。其中,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概念辨析】:
云梦秦简: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在1975年在湖北云梦地区原秦国辖地出土的大量的竹简,所以称《云梦秦简》。竹简的绝大部分内容涉及到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法律文件。由于秦律早已散失,《云梦秦简》收录的虽不是秦法律法规的全部,但它成为后人研究秦朝法制的珍贵历史材料。 【疑难辨析】:
秦朝时期,法律刑事主要由哪几种? 秦律 以《盗》、《贼》、《囚》、《捕》、《杂》、《具》 六律为主,兼杂其它律。 令 主要是皇帝的诏令。律、令常混用。 式 《封诊式》 它是对律中的某些条文和术语、律义以答问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成例。在司法实践中,除律文外,也可以援引成例。 第三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关于责任年龄、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方面的规定。
二、刑罚体系有:死刑、肉刑、作刑、迁、赀、谇。
三、罪名体系有: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乏徭罪。
四、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在债的规定上有买卖、借贷、雇佣、租借等契约形式。
五、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是实行在皇帝统一领导下的封建官僚制度。在官僚体系上划分中央与地方。其官僚制度涵盖选官制度、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概念辨析】:
1.五善:它是秦朝时选拔官员所依据的道德标准。它要求官员要“忠信敬上”,即忠于皇帝;“清廉勿谤”,即廉洁奉公;“举事审当”,即做事要谨慎;“喜为善行”,即愿意做好事;“恭敬多让”,即彼此之间要恭敬谦让。有这五种德行的官员会得到奖赏。
【疑难辨析】:
1.秦的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由哪些?。 法律答问 廷行事 中央行政机构 1.三公:丞相,负责行政;太尉,负责军事;御史大夫,管理国籍、奏章、监察文武官吏。 2.九卿:具体掌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的官员。其中,廷尉负责司法。 地方行政机构 1.郡:一共有四十郡。实行文武分治。 2.县:县、道并行。丞、尉分立。 3.县下设乡、亭、里。
第四节 秦朝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秦朝的司法制度主要有机构设置、诉讼制度两方面的内容。秦的中央司
法机构主要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司法机构是郡、县两级体制。诉讼制度上由提起诉讼的形式、诉讼程序、审判制度三部分构成。
【概念辨析】: 1.公事告与非公事告 公事告 非公事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 官府不受理,对告人予以处罚 案由 贼杀伤、盗 诉讼 官府受理 2.爰书:秦朝时,发生案件后,县司法机关派人前往进行调查或勘验,然后写出调查或勘验报告,这些报告被称为爰书。
【疑难辨析】:
秦朝的司法程序以何种形式进行。
1.主体:官府 2.告诉:官府纠举 3.官府是否受理 公事告受理 平民 群众扭送 非公事告不受理
4.官府做出爰书或予以封收。 5.证据:口供为主;官府诘问;刑讯 6.读鞠。 7.称怨的可乞鞠。 【课堂练习】:
1,云梦秦简 2.法律答问 3.封诊式 1.廷行事 2.以古非今罪 3.盗徙封罪 4.具五刑 5.族刑 6.耐刑 7.迁 8.赀刑 9.公室告
10. 非公室告 14.廷尉 15.读鞠 16.乞鞠 二、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2.秦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3.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治有哪些本质区别? 4.秦朝的诉讼形式有哪两种?
5.秦朝对司法官如何进行审讯有哪些具体要求? 6.简述秦朝的司法机关。 三、论述题;
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种类。 3.秦代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原则。 4.秦朝的徒刑有哪些?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见概念辨析)
2.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3.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4.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 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1.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足。 2.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结合适用。
3. 是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垦地区从事苦役的一种刑罚。适用迁刑时,罪犯的家属必须随同迁徙。迁刑具有后世流刑的性质,但较流刑为轻。 11.是秦财产刑的一种,就是对一般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的刑罚。秦律规定赀刑分为赀物、赀金、赀役三种,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12.秦律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发生在一般民众之间的杀人、伤害、盗窃等案件,称为公室告。对于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并依法定罪量刑。 13. 依照秦律规定,儿子私自盗窃父母的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处罚儿子以及
奴妾,这类案件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以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
14.是秦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秦统一全国以后,廷尉成为中央九卿之一。它主要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和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全国的疑难案件。但是重大案件需要皇帝裁决,才能定案。
15.秦律规定,审讯之后须作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鞠。读鞠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他人了解判决内容,以求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16. 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鞠。
乞鞠可以由当
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提出;但乞鞠必须在一审判决以后提出才能受理。
二、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诏。制、诏就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发布的命令。自秦始皇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因为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由皇帝发布的制、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比较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商鞅改法为律,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 (3)程。程是确定劳动额度的法律规范,如《工人程》。
(4)课。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律规范,如《牛羊课》。 (5)法律答问。它是官方对秦律所作的解释,类似后来的律疏,与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式。它是关于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规范,如《封诊式》。 (7)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2、作为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立法,秦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秦律在打击奴隶制的同时,又承认了占有奴隶的合法性。秦律之中既有限制和打击奴隶制残余的种种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历史的进步;但也有承认奴隶制为合法的规定。
(2)秦律内容丰富,但条文繁杂,缺乏系统性。秦律的内容涉及到各个部门法,但有些条文界限不清,内容多有重复,甚至有互相矛盾之处。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理论,刑罚严酷。秦律继承了战国以来的传统,有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的趋势;但在刑罚的适用上秦代贯彻了重刑轻罪的原则,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广泛使用肉刑,株连甚广。
3、法家的法治理论,相对于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而言,更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作用。就法律的本质而言,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是相同的,他们都把法律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法家法治之法不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君主是至高无上的。
近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代法治不允许任何个人、阶层、团体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它平等地维护全民的合法权利。 4.秦朝的诉讼形式,一种是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另一种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按照秦律的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以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对于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对于属于非公室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
5.首先要求司法官在审讯中要注重收集证据。司法官对死伤尸身进行检验、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都要制作笔录,作为以后裁判的证据。
其次要求司法官注重审讯方法,以讯得客观的口供。司法官要先听取被询问者陈述,并记录下来;虽明知他在说假话,也不要马上诘问。等被询问人陈述完毕,再根据其口供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诘问。
再次要求司法官慎用刑讯。秦律规定,只有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的者,才可施加刑讯。司法官不施用刑讯,从口供中即获得案件实情,是最好的;施用刑讯才获得实情,是下策;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则是失败。
6.按管辖范围来划分,秦朝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1)廷卫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其职责是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裁断的疑难案件。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2)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自行审断辖区内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报送中央廷卫审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亭、里,也有一定司法权。
三、论述题
1.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 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问题皆有 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
2. 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类:
(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
(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
(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以下五种: (1) 城旦舂。这是一种男子服筑城苦役、女子服舂米苦役的徒刑,最初以强制筑城而得名,在实际执行中不限于男女罪犯筑城、舂米。以有无附加肉刑为依据,此种徒刑 又分为两类,无附加肉刑的称为“完为城旦舂”;附加肉刑的称为“刑为城旦舂”,服苦役的同时可以附加黥刑、劓刑、斩左趾、髡刑之中的一种肉刑。
(2)鬼薪、白粲。男子为鬼薪,即为宗庙采薪;女子为白粲,即为宗庙择米。实际执行中,鬼薪、白粲不限于采薪、择米两种苦役,它是轻于城旦舂的一种徒刑。
(3)隶臣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强制男女罪犯服各种杂役的一种徒刑。隶臣妾又轻于鬼薪、白粲。
(4)司寇。男犯伺察贼寇,女犯服相当于司寇的苦役。在各种徒刑之中,司寇是仅重于侯,而较其他徒刑轻。
(5)候,是伺望敌情的一种刑罚,在徒刑中其严厉程度最轻。 4.秦朝的刑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加以区分,作为定罪量刑法定依据。首先,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子六尺 二寸为成年,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其次,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缺乏认识要件的一般不予论罪。再次,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和过 失犯罪构成不同的罪名,故意犯罪所受处罚较重。
(2)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加重处罚。教唆犯与实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处罚;五人以上聚众犯罪构成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3)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秦律称自首为“自出”,犯罪以后能够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犯罪以后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免刑罚。
(4)秦朝实行广泛的连坐,无罪者因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邻伍关系或职务关系而牵连入罪;还实行诬告反坐,对诬告者处以所诬告他人之罪的刑罚。 【本章小结】
秦朝法律制度的中点内容在于它的罪名和刑罚体系。由于竹简的出现,使得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法律有了明确、客观的了解,所以本章名词概念较多,知识点较多,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答 疑 库
关键词 章节 知识点 问题描述 问题答案 法治 4.1 法治思想 秦朝的法治思想与近代的法治原则由那些本质区别 1.法家的法治理论,相对于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而言,更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作用。就法律的本质而言,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是相同的,他们都把法律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法家法治之法不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君主是至高无上的。 2.近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代法治不允许任何个人、阶层、团体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它平等地维护全民的合法权利。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 二、 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 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 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黄老思想 无为 地方势力于中央发生矛盾 废除肉刑、减赋税、法律简约 【疑难解析】: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 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
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 两汉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次为中心展开。
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灵、科、比。 【概念辨析】:
儒家思想 有为 巩固中央集权 春秋决狱、德主刑辅 汉律六十篇:它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它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十篇。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
【疑难辨析】:
什么是比?
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它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以比类为依据做出判决。武帝中期以后,比的数量逐渐增多。比可以补充律令的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第三节 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两汉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行政制度、经济法律。
一、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机构设置、官员管理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概念辨析】:
1.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 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2.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3.自告:即自首。它是指犯罪者在其罪行违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
犯罪事实,这样可以免除其罪。它适用于谋反犯罪、“群盗”罪。这一原则还规定,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4.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
5.均输法:它是在汉代大司农下设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设均输官。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各地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
6.平准:它由汉代大司农下属均输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根据物价水准,贱时由国家收购,贵时由国家平价卖出。 【疑难辨析】:
1.如何理解汉代的刑制改革。
汉代的刑制改革分两次进行:(1) 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 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 革并不彻底。
(2)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3) 意义: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 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2.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两汉推行“德主刑辅”的原则。这是董仲舒对传统“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经过官方推崇为普遍原则后,对汉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原则是在汉朝统治者总结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后,在统治方式上作的重大修正。
其次,强化中央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在思想上“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在政权结构上,打击地方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在官僚体制上,设置监察机构,十三个监察区和六条问事都是其具体措施。
第三,文、景时期对刑制的改革,使传统刑罚制度出现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发展,虽然,对肉刑的除复在以后各个时期有过争论,在汉代的刑制改革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四,重农抑商,打击商人势力。这表现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不许商人及其子孙任官为吏,不许穿丝绸衣服,发商人戍边;在经济上实施重租税的困商、辱商政策。
第四节 两汉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两汉司法制度由司法机构(中央和地方)、诉讼审判制度及独具特色的春秋决狱组成。
一、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司法机构由郡县两极构成。
二、汉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主要有:告劾、逮捕、羁押、审判、复审、执行组成。
三、春秋决狱。 【概念辨析】:春秋决狱:
它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课堂练习】: 1.约法三章
2.汉律六十篇 3.《九章律》 4.黄老思想 5.《垂令》 6.比
7.《沈命法》 8.亲亲得相首匿 9.上请 10.七出 11.察举 12.征辟 13.宁告之科 14.上报 15.上计律 16.录囚 17.春秋决狱: 18.秋冬行刑 19.六条问事 20.论心定罪 二、简答题:
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 2.简述汉代困辱商人的法律措施。 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4.在刑罚适用方面,汉代与秦代有哪些不同之处? 5.简述汉代国家中枢机关的变化。 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三、论述题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1.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1.刘邦攻占咸阳后,为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主要内容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又在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的同时开创了汉代法制。
2. 汉朝建立之初,高祖刘邦命萧何制定汉朝基本法典《九章律》,一般狭义的汉律就是指《九章律》。此外,汉高祖刘邦又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命张汤制定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朝会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会律》总计六十篇,它们统称为汉律,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体。 3.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篇章体例依准《法经》,其主要内容则是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它是两汉的基本法典,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即是指《九章律》。《九章律》对中国汉代以后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的立法者曾评价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4.是 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它的核心思想
是主张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实质上是“外道内法”。因其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 要,所以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从秦朝“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法律思想过度的一种法 律思想。
5.汉景帝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的笞杖的规格、执行笞刑的方法以
及受刑的部位。垂令改变了以前“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状况,减轻了笞刑的残酷程度,使笞刑更加规范化。
6.是 汉代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
比源于“比附”,在律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比照最相近的律令判案,并报皇帝批 准。这样形成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汉代的“决事比”是从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在司法中被大量适用;一方面起到了弥补法令不 足的作用,另一方面比的数量越来越多,客观上成为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
7.沈,是没的意思;沈命,是指有敢于隐匿贼盗者即没其命。《沈命法》是汉
武帝为有效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地方各级官吏不得隐匿贼盗,并要及时发觉、捕获贼盗。如有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贼盗者,地方官吏皆须处以死刑。
8.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9.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
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10.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
11.自 汉高祖开始,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官
吏。这种选拔官吏的方式被称为“察举”。至汉武帝时期,又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 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荐范围内。此后察举即成为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
12.是汉代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征辟又分为两种方式,皇帝直接聘任士
人叫征召;大臣聘任士人为官叫辟召。
13.汉高祖时制定的有关官吏休假的制度。准予官吏休假称为“告”,汉代分
为“予告”和“赐告”。“予告”是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假期。“赐告”是对有病官吏给假令其回家养病,但是病满三个月免所居官;因此“赐告”有时成了皇帝罢免官吏的一种方法。
14.汉代地方司法机关受理的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不能独断,
必须上报廷尉转呈皇帝批准,或交由高级官员讨论定案。上报制度一方面便于皇帝控制司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重大冤假错案。
15.汉代采用上计的方式对官吏进行考核,上计律就是具体规定官吏考课的法
律。每年年终,郡守派上计椽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内农业生产状况、户口的增减、治安情况等写在计薄上,到中央向丞相(东汉时为司徒)汇报。然后根据官吏的政绩如何,进行升迁或申诫、罢黜。
16.是指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已决、未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
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的制度。自汉代开始,录囚即成为一种常制,作为封建国家“恤刑”的重要措施而历代相传。
17.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
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18.西 汉中期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学说为主体,对其他派别的思想
兼容并蓄,秋冬行刑就是儒家思想与阴阳五行思想结合的产物。这一主张认为,春夏万物生 长,施行刑杀与天道相违背;而秋冬天气肃杀,合于用刑行杀。自汉代以后,秋冬行刑遂成为一种司法原则,秋冬执行死刑以及后世的秋审制度都是其具体体现。
19.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据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官吏是否田宅逾制,是否遵行诏令,是否执法公平,有无
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0.是西汉中期以降“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
愿望来确定是否有罪。具体标准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其弊害在于司法实践中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儒家经义被赋予超越法律的效力。
二、简答题答案
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
由于藩王对中央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西汉中期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权的地位。这些特别法主要包括:
(1)《左官律》,规定地方官吏只能由皇帝任命,地方诸侯王私置官吏为左官,任命官吏者和被任命为官者,都要受到惩处。
(2)《阿党附益之法》,打击与诸侯王私下勾结的中央官吏。
(3)《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不符合数量、质量标准者,予以严惩。
(4)《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民众,否则以违法论罪。
2.为限制富商大贾与国家争利,为了稳固农业国的经济基础,汉代实行了一系
列困辱商人的法律措施。“困”商,是指对商人实行经济打击。汉代困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
(1)官营禁榷。对于有利可图的工商业,大多实行官营;凡是违反禁榷法令、与官府争利的商人都要处以严刑。
(2)重征商税。汉代用征重税和奖励告发逃税的方式对商人进行搜刮,并且对商人征收双倍的人头税。
(3)不断改变币制。两汉改变币制达六次之多,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改变铸币的金属成份、重量等来使货币贬值,以搜刮民财。
“辱”商,是指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汉代辱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 (1)直接认定经商为犯罪,对商贾实行人身制裁。汉武帝征发七种罪犯戍边,商人便是其中之一。
(2)禁锢商贾不得仕宦为吏。汉初,商贾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后来关于商贾名田的限制虽然废弛了,却始终限制其出任官吏。
(3)在服饰方面羞辱商贾。汉代法令禁止商贾穿着质料高级的服装,禁止骑马。
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三种:律、令、比。
律 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由于汉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又缺乏系统性,可以将其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九章律》,它是汉代基本法典。第二个层次 是,补充《九章律》不足的规范专门事项的《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第三个层次是为数众多的特别法,如《尉律》、《酹金律》、《上计律》、《左官 律》等。
令是皇帝发布的律之外的法律文告,它是律的一种补充形式。在法律效力上,汉代的律与令并没有严格区别。
比是指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案例。当律令无正条时,可比照最近似的律令审判,报皇帝批准之后即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作为汉代法律形式之一的“比”,一般又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
4.自汉代中期以后,由于受到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影响,
汉代逐渐在刑罚适用方面形成了一些与秦代迥然不同的制度与原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上请制度”的形成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
上请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此种制度是儒家“尊尊”原则的体现,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制度化;与法家“一断于法”的原则截然相反。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儒家亲亲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秦代尚未把伦理亲情关系上升到如此高度。
5.西汉初期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为中央决策机关,其中丞相总揽政务,
统摄九卿分理庶务;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掌管监察。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加强皇权,大大分散和削弱了丞相的权力。丞相被改
为大司徒,不再总揽政务;太尉被改为大司马,仍掌管军事;御史大夫被改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九卿不再统属于丞相,而是分属于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三公。三公也互不统属,皆隶属于皇帝。
从汉武帝时期开始,随着三公权力的被削弱,皇帝的侍从机构尚书、中书、侍中获得了参政权,组成了决策国家大事的“中朝”。原来掌管图书、秘籍、奏章的尚书,逐渐被特别委以重任,又成为中朝的权力核心。随着尚书职权的扩大,后来建立了尚书台成为固定的中枢机构。
6.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
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在 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 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 坐”,地位甚高。
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7.西 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
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 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三、论述题答案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西汉时期实现了从“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到“外道内法”的黄老思想,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黄 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西汉法制的 基础;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文帝、景帝继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 的恢复和发展。
(2)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是,汉初分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汉 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 辅;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黄老思想之所以在西汉初期盛行,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历史原因:
(1)在政治上,由于秦末以来的连年战乱,汉初刘氏天下的统治基础并不稳固,社会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百姓渴望在统治者无为而治的政策下,恢复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2)在经济上,由于秦王朝的横征暴敛和长期的战乱,西汉初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土地大面积荒芜,人口数量较以前大为减少,全国经济萧条、百姓贫困。同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屡屡造成边患,破坏了边疆地区的生产,耗
费国家大量开支用于边防。
(3)在主观意识方面,汉初统治者大都参加过秦末农民起义,亲眼目睹过秦帝国的迅速灭亡,深知秦败亡的根本原因。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覆辙,汉初统治者以秦朝败亡为鉴,接受了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主张采取了缓和社会矛盾的各种措施,以期获得长治久安。
(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儒法两家都讲求“有为”,从法家的“有为”到儒家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度,黄老思想所主张的“无为”则成为这一过度形式。加之,西汉初期的君臣多信奉黄老思想,遂促成了黄老之学的发展。 (5)汉高祖刘邦的立法,确立了西汉初期法制的基本格局,而高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外道内法”的思想始终得以遵行、发展。 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
汉 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 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 并不彻底。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西 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 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西汉刑事法律全面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具体而言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其一,维护皇帝安全与尊严。在西汉的立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如无籍入宫殿门、废格诏令、大不敬等,并对这类犯罪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其 二,颁布特别法限制打击藩王的地方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的权威。西汉中期先后颁布了《左官律》,以剥夺诸侯王任免官吏的权力;颁布《阿党附益之 法》,重点打击与诸侯王私相勾结者;颁布《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以削弱地方的经济实力;颁布《事国人过律》,限制诸侯王役使封国内 的民众。
其三,严厉镇压民众反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汉律中有谋反、贼盗、群盗、首匿、通行饮食等众多的罪名及响应的严厉处罚,以镇压民众政治反抗。此外,为强化官吏镇压民众反抗的只能,汉武帝时还颁布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
其四,宣扬并维护家国一体、忠君孝亲。汉律把子对父不孝、臣对君不忠都作为大逆不道的重罪给予严厉惩罚,从而把齐家与治天下联系起来,通过对孝道的宣扬和维护达到维护君主权威的目的。
5、具体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其主要思想要素来源于阴阳五行学说和以往的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汉代官方正统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汉代的法制。
首先,将阴阳学说和儒家学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法律上维护君主专制的哲学基础。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君主受命于天,具有绝对的权威。因此,法律设定种种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来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力和人身安全,是顺行天意。
其次,以阴阳学说论证封建三纲,并进而以三纲作为立法原则。董仲舒利用阳尊阴卑的理论,附会君、父、夫为阳,臣、子、妻为阴的附会,进而说明法律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合理性。
再次,以阴阳学说来论证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德为阳,刑为阴;阴阳之道在于阳为主,阴为辅。依据天道,人世立法必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不能违背天道,专任刑法。
最后,以阴阳四时说推演出秋冬行刑的司法原则。春夏天气滋长万物,不宜行杀施罚;秋冬天气肃杀,合于杀罚。因此行刑宜在秋冬季节。经过天人感应学说的论证,秋冬行刑成为汉代一项司法原则,执行死刑在秋冬季以及后世的秋审
制度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
汉代统治者为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人才出任官吏,当时实行了以荐举和考试为主的选拔方式。具体包括察举、征辟、上书拜官,还有任子、荫袭、赀选等方式。 (1)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即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出任官吏。至汉武帝时期,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荐范围之内。
(2)征辟是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式,又分为征召和辟召。皇帝直接聘任士人为官叫征召,大臣聘任士人为官叫辟召。
(3)上书拜官是汉代选任官吏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士人上书皇帝,提出有利于加强统治的建议,因得到赏识而被任命为官。
(4)任子和荫袭是指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郎。 (5)赀选制度是指向国家捐纳一定财产者,可以为郎。从汉武帝时开始改用察举等方式加以取代,但在国家财政困难时,仍然实行此制。
(6)汉代自汉武帝时开始在中央设立“太学”,博士弟子学习儒家经典,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为官。 【本章小结】
汉朝法律活动的重心在于制订汉律六十篇和法律儒家化。汉朝中期以后通过对儒家思想的改造,确定了中国正统思想的基本内容,法律的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都被予以确定。引经注律和以经释律师的中国的法律内容和司法活动都发生了重要变化。
关键词 章节 知识点 问题描述 汉律的主要变化和特点 5.3 儒家化法律 简述汉律的重大发展与主要特点。 问题答案 由于汉代儒家思想确立了封建正统地位,使得汉律较前朝有了重大发展,体现出以下三方面的新特点: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辅”作为法治指导思想,将儒家思想确立为官学。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礼律混杂,礼与律同录于理官;汉律六十篇,其中专门规定礼仪制度的就二十四篇,几乎占汉律总篇数的一半。 (2)加强君主专制统治。首先是在思想上加以统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次,打击封建割据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再次,设十三道监察区,加强官吏的监督。 (3)改革刑制。文帝与景帝的刑制改革,使中国的刑罚制度向科学与文明进步。 (4) 法制伦理化。德主刑辅是法制的指导思想,伦理道德对法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官僚享有种种等级特权,如上请制度、赎刑制度、任官制度等。宣扬以孝治天下,孝 道成为汉代法制内在精神之一。家长享有对家属处罚的权力,同时对家族成员的犯罪负有总的责任;亲属之间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于一般主体之间的责任形式。 (5)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 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 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 律制定频繁。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 《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
齐律》应重点学习。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 八议 11. 官当入律 12. 准五服制罪 13. 重罪十条
14.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 九品中正制 16. 清议禁锢 17. 三省制度的发展 18. 登闻鼓 19. 死刑复奏制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
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
什么是“纳礼入律”?
“纳 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 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 “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 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疑难解析】:
律学在魏晋时期对中国法律科学的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所接受,从而促进了法制的发展。
第二节 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 三国时期,魏、蜀、吴都有立法活动,但以魏的《新律》对后世影响最大。它以士八编的体例使律典更能完整的发挥治理国家、社会的功能。同时,《刑名》具首, 反映出法典编纂的进一步科学。在刑罚上,肉刑的进一步废除及刑罚残酷程度的减轻,标志着新五刑制度的成型。“八议”入律则体现了儒家
等级思想在法律制定中 的表现。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有《晋令》、《晋故事》和《晋律》,以后者最为重要。《晋律》的制定反映出这时期在立法上,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准确;体例编制进一步科学;以五服制罪为标志,礼律的结合进一步完善。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以北朝最为重要。它的主要立法为《北魏律》、《北齐律》。《北齐律》的内容反映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四、这时期的立法成就表现在: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法律概念日趋准确;礼律日趋融合。 【概念辨析】: 1.《新律》:
是魏明帝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修订而成,共十八篇。魏《新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对汉律都有所发展,它改汉律的《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使《刑名》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总则的功能。魏《新律》是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 2.《晋律》
又称《泰始律》。是贾充、杜预等人参酌汉、魏律编修的,于晋泰始完成、颁布的一部法律。它一共有二十篇,在体例、条款的设置上较《新律》更为适当,用词更为恰当。在“纳礼入律”思想的指导下,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条款,礼与律水乳交融,使其成为中国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3.《北魏律》
自北魏初期即开始制订法典,至孝文帝太和年间才最终完成《北魏律》二十篇。由于北魏君臣重视法律,又经过崔浩、高允等律学家一个世纪的改订,使得《北魏律》能够综合比较、取宏用精,冶汉魏律于一炉,开北朝诸律之先河。 4.《北齐律》
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首;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而来。 【疑难辨析】:
1.《新律》与汉律比较发生了那些变化? 篇章 体例 《新律》 十八篇 《刑名》具首; 删除合并了部分条款 汉律 九篇 《具律》既不在始,也不在终。无法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刑罚 减少肉刑,刑制定为七种 刑罚残酷,虽经改革,但仍有肉刑、宫刑的条款 礼律结合 “八议”入律 春秋决狱,引经注律 第三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方面:(1)儒家等级思想观念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如“八议”入律、官当入律、“准五服以制罪”;(2)维护儒家提倡的封建礼教,如重罪十条的设立。(3)刑罚制度的体系化,如限制族刑、减少肉刑、酷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等等。
二、行政管理与制度方面:(1)维护士族统治,如选官实行九品中正制、设立清议禁锢之科;(2)机构设置上,随着皇帝对行政辅助机构重心的转移,三省制逐渐成型。在地方机构设置上,形成州、郡、县三机体制,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三、民事经济方面:(1)婚姻制度上士族、庶族有别,良贱不婚;(2)经济方面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上:魏的屯田制、两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等。
【概念辨析】: 1.服制:
是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斩衰,(2)齐衰,(3)大功,(4)小功,(5)缌麻。我国古代通过五等服制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2.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 魏文帝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 呈报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将
选官之权收归中央,并结合门第、德才、舆论多方面考察应选者,选任标准较为全面。但是在选才用人标准上往 往偏重家世门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该制度被较为公正的科举制所取代。 3.重罪十条:
北 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 条”。“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疑难分析】:
什么叫“准五服以治罪”?
“准五服以治罪”为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亲等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有些犯罪,如亲属相盗,则是亲等越近定罪越轻。
第四节 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一、中央司法机构名称上的变化:由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廷尉发展到北周的秋官大司寇,最后到北齐的大理寺。从魏开始,中央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
二、地方司法机构有州、郡、县三机构成。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三、诉讼制度上“登闻鼓”直诉制度出现。 四、审判制度日趋完备,死刑复奏制度出现。 【概念辨析】: 1.大理寺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2.登闻鼓
晋武帝时,在朝堂外或都城内设登闻鼓,百姓可以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以平反冤抑。此后历代相承,成为我国古代一种直诉制度。
3.测罚
南朝《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犯人,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作法是,断绝犯人的囚粮,迫使其招供,三日以后才允许进食。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纳礼入律” 2.《新律》 3.《晋律》 4.《北魏律》 5.《北齐律》 6.《张杜律》 7.《服制》
8.“准五服以制罪” 1.重罪十条 10.九品中正制 11.大理寺 12.登闻鼓 13.测罚 二、简答题:
1.魏《新律》比汉《九章律》有哪些发展? 2.与汉、魏律相比,《晋律》有哪些特点? 3.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5.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2.简述魏晋时期律学兴盛对法制的影响。
3.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开始享有哪些减免刑罚的特权? 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变革的积极成果。 三、论述题: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课堂练习答案】: 一、简答题: 6.《张杜律》:
《晋律》制定完成后,该律由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行天下,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又称“张杜律”。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使律文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更加规范、明确,并且他们的法律解释方法开创了律疏并行的先河。 其余见【概念辨析】。 二、简答题答案:
1.魏《新律》比汉《九章律》有哪些发展?
魏 《新律》是由陈群等参酌汉律修订而成的,但是较汉律又有许多改进和发展。首先《新律》增加了许多篇目。全律十八篇,将刑事条款尽入律中,基本解决了汉律 “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其次,体例更加科学化,《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 首,真正起到“总则”的作用。再次,改革刑制,使之更加规范化。《新律》把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将汉代繁杂的刑罚种类予以简 单化;并减轻某些刑罚,废除投书弃市,限制缘坐范围等。 2.与汉、魏律相比,《晋律》有哪些特点?
《晋律》是由贾充、杜预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注释,律文与注释合为一体,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与汉《九章律》、魏律(即《新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的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例如对故意、过失、谋、群、赃等这些关键性的法律术语都有准确的说明和界定。并且《晋律》还首次严格区分了律与令的界限,这也是对魏律的一大改进。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律之首,进一步加强它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
(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为数等。
3.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北齐律》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主持编纂完成,其主要特点有二: 其一,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分为十二篇,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其二,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称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整部法典的科学性。改《北魏律》的宫卫律为禁卫律,增加违制律。
其三,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十条”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
《北 齐律》条文简明、篇章合理,完成了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隋朝统一全国以后,没有采用北周的《大律》,而采用《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开皇 律》,就是因为北齐律的规制更科学、更成熟。隋《开皇律》和后来的唐律,皆采十二篇的体例,并以名例律开篇;《北齐律》的五刑制度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定 型奠定了基础;其“重罪十条”被稍加变革,改为“十恶”为隋唐以后历朝所沿袭。
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主要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
其 一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律》又合 《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律》。《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将其从其他篇目中提取出来置于篇首,
使法典的总体 结构趋于合理。
其 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汉律以《九章律》为核心,加上《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有六十篇之多。至魏《新律》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 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此后的隋唐律,都沿用了十二篇的体 例。
5.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朝代更迭频繁、战祸连绵;但是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可观的历史成就。其主要立法成就大略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至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制的法律化。
(2)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备。严格区分了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3)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以《名例律》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律典体例。
(4)刑罚制度更加规范化,刑罚较秦汉时期大为宽缓,已经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度。
(5)经过无数律学家的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6.简述魏晋时期律学兴盛对法制的影响。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所接受,从而促进了法制的发展。
首先,促进法典篇章体例的合理化。如魏《新律》改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晋律》又把《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进一步区分罪与罚。以上对篇章体例的改进,使法典形成了总--分结构。
其次,促进法律概念的规范化。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许多关键性法律概念形成于魏晋时期,如反映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法律概念“故意”、“过失”、“谋”、“诈”“、造意”等。这些法律概念不仅为当时的立法所接受,而且多为后世法律所遵奉。
再次,促进刑罚体系的科学化。魏《新律》一改汉律刑罚繁多、体系凌乱的弊端,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刑;《晋律》规定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由重渐清又分为数个刑等去,如髡刑有四,依次是髡钳五岁刑、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
7.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开始享有哪些减免刑罚的特权?
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把《周礼》的“八辟”纳入律中,称为“八议”。“八议”使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些人犯死罪的时候,一般司法机关不能依照法律加以处罚,需要上奏皇帝议处;应处以流刑以下刑罚时,一般减等处罚。
《晋 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官僚和有爵位者可以有官爵来抵罪、免刑。继晋之后的梁,规定为官者犯罪,只处以罚金。 《北魏律》明定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以抵徒三年;五品以上官位,亦可以当徒二年。至《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品官犯罪应处以五年、四年徒刑的,准许用 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属公罪过误的,可以收赎;应处以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
8.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变革的积极成果。
魏晋南北朝时期,许多统治者十分注重法律的具体适用,对诉讼制度多有改革。其积极的改革成果主要有:
(1)形成了直诉制度。晋武帝在朝堂外设登闻鼓,百姓可不按照常规的诉讼等级,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最高审级。此后历代相承,直诉制度自此确立。
(2)上诉制度趋于简化。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确立死刑复核制度。①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后须报郡,由郡首派督
邮验案。②魏明帝又曾下诏,凡非谋反及亲手杀人的死罪人犯,可以向皇帝乞恩宽免。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凡死刑须先奏请皇帝核准,方能执行。
(4)在用刑施罚上对妇女给予特殊照顾。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执行。
三、论述题答案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 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 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 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 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 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 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 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 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 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
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 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 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 律》的继续。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 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 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 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 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 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 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 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 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
不及出嫁女的 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 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形成,一个是九卿制的变化。
(一)三省制的形成
自东汉末年以来,司徒、司空、太尉(有时称司马)三公虽然仍旧设置,单其职权已归于尚书。鉴于三公已成为虚设之位,尚书的权位日显重要;因此,曹魏初期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其机构日渐扩大,称为“尚书台”,名正言顺地掌理政务。
为 了防止尚书权力过重而专权,皇帝又设秘书作为侍从要职。魏文帝时,改秘书为中书,尚书参与机要的职权也逐渐转移到中书。随着中书职权的扩大,形成了中书 省。中书省与尚书台同为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为了避免它们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特对它们的职权加以限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中央决策、立法机构;尚书 台负责遵令施行,为中央执行机构。晋代侍中的地位日显重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为长官的门下省。门下省职掌驳正,对中书省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
(二)九卿制度的变化
随 着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原来分掌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九卿,其职权遭到削弱,逐渐流为冗曹。以上是职权上的变化,九卿的名称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北齐改九卿之 一的廷卫为大理,改少府为太府,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于是九卿变为九寺,从此我国古代国家机关的名称不再以长官的官衔相称。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这一时期法律
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1) 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规范化的、比较轻缓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也有所缩小。妇女犯罪,在适用刑罚时 给予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罚者,一般减半数执行,并可以使其免于裸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产百日之后。
(2) 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自《晋律》创制服制定罪以来,亲属相犯,其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儒家亲疏 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序的精神。存留养亲则是以儒家的孝道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人而言,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的宽仁。 (3)“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北齐律》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德行为加以概括,定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4) 确立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曹魏制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验,将周礼八辟之制定为“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大者 必议,小者必赦”。自《晋律》、《北魏律》到《陈律》,逐步确立了“官当”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 【本章小结】
对本章的学习,以三国的《新律》、两晋的《晋律》、南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为重点,对刑罚制度的演变,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加以领会。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7-10-28 05:29: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0次 ]
【学习建议】:
本 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 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 律制定频繁。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
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 《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 八议 11. 官当入律 12. 准五服制罪 13. 重罪十条
14.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 九品中正制 16. 清议禁锢 17. 三省制度的发展 18. 登闻鼓 19. 死刑复奏制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
什么是“纳礼入律”?
“纳 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 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 “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 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疑难解析】:
律学在魏晋时期对中国法律科学的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所接受,从而促进了法制的发展。
第二节 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 三国时期,魏、蜀、吴都有立法活动,但以魏的《新律》对后世影响最大。它以士八编的体例使律典更能完整的发挥治理国家、社会的功能。同时,
《刑名》具首, 反映出法典编纂的进一步科学。在刑罚上,肉刑的进一步废除及刑罚残酷程度的减轻,标志着新五刑制度的成型。“八议”入律则体现了儒家等级思想在法律制定中 的表现。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有《晋令》、《晋故事》和《晋律》,以后者最为重要。《晋律》的制定反映出这时期在立法上,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准确;体例编制进一步科学;以五服制罪为标志,礼律的结合进一步完善。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以北朝最为重要。它的主要立法为《北魏律》、《北齐律》。《北齐律》的内容反映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四、这时期的立法成就表现在: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法律概念日趋准确;礼律日趋融合。 【概念辨析】: 1.《新律》:
是魏明帝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修订而成,共十八篇。魏《新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对汉律都有所发展,它改汉律的《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使《刑名》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总则的功能。魏《新律》是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 2.《晋律》
又称《泰始律》。是贾充、杜预等人参酌汉、魏律编修的,于晋泰始完成、颁布的一部法律。它一共有二十篇,在体例、条款的设置上较《新律》更为适当,用词更为恰当。在“纳礼入律”思想的指导下,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条款,礼与律水乳交融,使其成为中国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3.《北魏律》
自北魏初期即开始制订法典,至孝文帝太和年间才最终完成《北魏律》二十篇。由于北魏君臣重视法律,又经过崔浩、高允等律学家一个世纪的改订,使得《北魏律》能够综合比较、取宏用精,冶汉魏律于一炉,开北朝诸律之先河。 4.《北齐律》
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首;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
发展而来。 【疑难辨析】:
1.《新律》与汉律比较发生了那些变化? 篇章 体例 《新律》 十八篇 《刑名》具首; 删除合并了部分条款 汉律 九篇 《具律》既不在始,也不在终。无法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刑罚 减少肉刑,刑制定为七种 刑罚残酷,虽经改革,但仍有肉刑、宫刑的条款 礼律结合 “八议”入律 春秋决狱,引经注律 第三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方面:(1)儒家等级思想观念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如“八议”入律、官当入律、“准五服以制罪”;(2)维护儒家提倡的封建礼教,如重罪十条的设立。(3)刑罚制度的体系化,如限制族刑、减少肉刑、酷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等等。
二、行政管理与制度方面:(1)维护士族统治,如选官实行九品中正制、设立清议禁锢之科;(2)机构设置上,随着皇帝对行政辅助机构重心的转移,三省制逐渐成型。在地方机构设置上,形成州、郡、县三机体制,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三、民事经济方面:(1)婚姻制度上士族、庶族有别,良贱不婚;(2)经济方面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上:魏的屯田制、两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等。
【概念辨析】: 1.服制:
是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斩衰,(2)齐衰,(3)大功,(4)小功,(5)缌麻。我国古代通过五等服制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2.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 魏文帝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 呈报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收归中央,并结合门第、德才、舆论多方面考察应选者,选任标准较为全面。但是在选才用人标准上往 往偏重家世门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该制度被较为公正的科举制所取代。 3.重罪十条:
北 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 条”。“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疑难分析】:
什么叫“准五服以治罪”?
“准五服以治罪”为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亲等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有些犯罪,如亲属相盗,则是亲等越近定罪越轻。
第四节 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一、中央司法机构名称上的变化:由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廷尉发展到北周的秋官大司寇,最后到北齐的大理寺。从魏开始,中央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
二、地方司法机构有州、郡、县三机构成。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三、诉讼制度上“登闻鼓”直诉制度出现。 四、审判制度日趋完备,死刑复奏制度出现。 【概念辨析】: 1.大理寺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2.登闻鼓
晋武帝时,在朝堂外或都城内设登闻鼓,百姓可以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以平反冤抑。此后历代相承,成为我国古代一种直诉制度。 3.测罚
南朝《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犯人,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作法是,断绝犯人的囚粮,迫使其招供,三日以后才允许进食。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纳礼入律” 2.《新律》 3.《晋律》 4.《北魏律》 5.《北齐律》 6.《张杜律》 7.《服制》
8.“准五服以制罪” 1.重罪十条 10.九品中正制 11.大理寺 12.登闻鼓 13.测罚 二、简答题:
1.魏《新律》比汉《九章律》有哪些发展? 2.与汉、魏律相比,《晋律》有哪些特点? 3.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5.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1.简述魏晋时期律学兴盛对法制的影响。
2.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开始享有哪些减免刑罚的特权?
3.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变革的积极成果。 三、论述题: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课堂练习答案】: 一、简答题: 6.《张杜律》:
《晋律》制定完成后,该律由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行天下,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又称“张杜律”。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使律文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更加规范、明确,并且他们的法律解释方法开创了律疏并行的先河。 其余见【概念辨析】。 二、简答题答案:
1.魏《新律》比汉《九章律》有哪些发展?
魏 《新律》是由陈群等参酌汉律修订而成的,但是较汉律又有许多改进和发展。首先《新律》增加了许多篇目。全律十八篇,将刑事条款尽入律中,基本解决了汉律 “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其次,体例更加科学化,《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 首,真正起到“总则”的作用。再次,改革刑制,使之更加规范化。《新律》把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将汉代繁杂的刑罚种类予以简 单化;并减轻某些刑罚,废除投书弃市,限制缘坐范围等。 2.与汉、魏律相比,《晋律》有哪些特点?
《晋律》是由贾充、杜预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注释,律文与注释合为一体,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与汉《九章律》、魏律(即《新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的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
学化,例如对故意、过失、谋、群、赃等这些关键性的法律术语都有准确的说明和界定。并且《晋律》还首次严格区分了律与令的界限,这也是对魏律的一大改进。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律之首,进一步加强它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
(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为数等。
3.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北齐律》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主持编纂完成,其主要特点有二: 其一,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分为十二篇,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其二,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称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整部法典的科学性。改《北魏律》的宫卫律为禁卫律,增加违制律。
其三,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十条”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
《北 齐律》条文简明、篇章合理,完成了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隋朝统一全国以后,没有采用北周的《大律》,而采用《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开皇 律》,就是因为北齐律的规制更科学、更成熟。隋《开皇律》和后来的唐律,皆采十二篇的体例,并以名例律开篇;《北齐律》的五刑制度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定 型奠定了基础;其“重罪十条”被稍加变革,改为“十恶”为隋唐以后历朝所沿袭。
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主要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
其 一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
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律》又合 《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律》。《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将其从其他篇目中提取出来置于篇首,使法典的总体 结构趋于合理。
其 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汉律以《九章律》为核心,加上《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有六十篇之多。至魏《新律》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 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此后的隋唐律,都沿用了十二篇的体 例。
5.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朝代更迭频繁、战祸连绵;但是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可观的历史成就。其主要立法成就大略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至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制的法律化。
(2)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备。严格区分了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3)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以《名例律》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律典体例。
(4)刑罚制度更加规范化,刑罚较秦汉时期大为宽缓,已经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度。
(5)经过无数律学家的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6.简述魏晋时期律学兴盛对法制的影响。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所接受,从而促进了法制的发展。
首先,促进法典篇章体例的合理化。如魏《新律》改汉《九章律》第六篇《具
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晋律》又把《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进一步区分罪与罚。以上对篇章体例的改进,使法典形成了总--分结构。
其次,促进法律概念的规范化。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许多关键性法律概念形成于魏晋时期,如反映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法律概念“故意”、“过失”、“谋”、“诈”“、造意”等。这些法律概念不仅为当时的立法所接受,而且多为后世法律所遵奉。
再次,促进刑罚体系的科学化。魏《新律》一改汉律刑罚繁多、体系凌乱的弊端,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刑;《晋律》规定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由重渐清又分为数个刑等去,如髡刑有四,依次是髡钳五岁刑、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
7.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开始享有哪些减免刑罚的特权?
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把《周礼》的“八辟”纳入律中,称为“八议”。“八议”使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些人犯死罪的时候,一般司法机关不能依照法律加以处罚,需要上奏皇帝议处;应处以流刑以下刑罚时,一般减等处罚。
《晋 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官僚和有爵位者可以有官爵来抵罪、免刑。继晋之后的梁,规定为官者犯罪,只处以罚金。 《北魏律》明定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以抵徒三年;五品以上官位,亦可以当徒二年。至《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品官犯罪应处以五年、四年徒刑的,准许用 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属公罪过误的,可以收赎;应处以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
8.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变革的积极成果。
魏晋南北朝时期,许多统治者十分注重法律的具体适用,对诉讼制度多有改革。其积极的改革成果主要有:
(1)形成了直诉制度。晋武帝在朝堂外设登闻鼓,百姓可不按照常规的诉讼等级,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最高审级。此后历代相承,直诉制度自此确立。
(2)上诉制度趋于简化。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
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确立死刑复核制度。①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后须报郡,由郡首派督邮验案。②魏明帝又曾下诏,凡非谋反及亲手杀人的死罪人犯,可以向皇帝乞恩宽免。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凡死刑须先奏请皇帝核准,方能执行。
(4)在用刑施罚上对妇女给予特殊照顾。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执行。
三、论述题答案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 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 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 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 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 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 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 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 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 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
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 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 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 律》的继续。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 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 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 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 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 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 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 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
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 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 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 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形成,一个是九卿制的变化。
(一)三省制的形成
自东汉末年以来,司徒、司空、太尉(有时称司马)三公虽然仍旧设置,单其职权已归于尚书。鉴于三公已成为虚设之位,尚书的权位日显重要;因此,曹魏初期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其机构日渐扩大,称为“尚书台”,名正言顺地掌理政务。
为 了防止尚书权力过重而专权,皇帝又设秘书作为侍从要职。魏文帝时,改秘书为中书,尚书参与机要的职权也逐渐转移到中书。随着中书职权的扩大,形成了中书 省。中书省与尚书台同为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为了避免它们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特对它们的职权加以限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中央决策、立法机构;尚书 台负责遵令施行,为中央执行机构。晋代侍中的地位日显重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为长官的门下省。门下省职掌驳正,对中书省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
(二)九卿制度的变化
随 着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原来分掌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九卿,其职权遭到削弱,逐渐流为冗曹。以上是职权上的变化,九卿的名称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北齐改九卿之 一的廷卫为大理,改少府为太府,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于是九卿变为九寺,从此我国古代国家机关的名称不再以长官的官衔相称。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这一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1) 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规范化的、比较轻缓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也有所缩小。妇女犯罪,在适用刑罚时 给予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罚者,一般减半数执行,并可以使其免于裸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产百日之后。
(2) 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自《晋律》创制服制定罪以来,亲属相犯,其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儒家亲疏 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序的精神。存留养亲则是以儒家的孝道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人而言,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的宽仁。 (3)“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北齐律》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德行为加以概括,定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4) 确立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曹魏制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验,将周礼八辟之制定为“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大者 必议,小者必赦”。自《晋律》、《北魏律》到《陈律》,逐步确立了“官当”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 【本章小结】
对本章的学习,以三国的《新律》、两晋的《晋律》、南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为重点,对刑罚制度的演变,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加以领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