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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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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

【标    签】股权转让所得税,节税措施,征管操作规程【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指尖上的会计

  所得税问题是股权转让交易中无法绕开的话题。了解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我们在合法合规地从事股权转让交易的同时,合理地减轻交易负担,更高效地实现交易目的。本文梳理了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进行了调研,同时总结了实践中几种常见的节税措施,以供参考。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1. 股权转让方为个人(即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1)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

  (2)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20%  (4)适用范围:  A、出售股权;  B、公司回购股权;

  C、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D、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E、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F、以股权抵偿债务;  G、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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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排除事项:

  A、个人在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适用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2. 股权转让方为企业

  (1)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国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等。

  (2)税率: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与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同样的税率。一般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5%的税率纳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股权转让实践中的所得税征管操作

  1. 股权转让方为个人——遵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1)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个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提供: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3)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办法》第7、8、9条)

  (4)根据《办法》第13条,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符合以下条件视为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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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相关法律、文件或企业规章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5)股权原值的确认(《办法》第15、16条)  (6)合理费用的确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税务工作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以不明确为由,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让扣除原值,不让扣除相关费用。现在比较有争议的,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以及咨询费等费用。

  对此,深圳市地税局未有进一步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江西省地税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9号)第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宿迁市地税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2. 股权转让方为企业

  (1)《国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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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节税筹划  1. 股权转让的个税筹划

  (1)个人转让股权关键在于股权转让收入。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可以尽量先进行利润分配,再转让,以减少所有者权益总额,降低税负。甚至利用企业减资后的机会转让股权。

  (2)利用《办法》第13条规定的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如上述,不赘)  (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扣除的合理费用存在可操作空间。  2.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1)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方式——先分配未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原理:减少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收入。

  (2)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方式——先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

  原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相当于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分配给了投资企业,然后投资企业再拿分配的金额增加实收资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此行为是免税的。在此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不变,但实收资本增加。相应地,法人股东的股权成本增加了。

  (3)先撤资,再增资

  法律依据:《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具体操作: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允许法人股东撤回其出资,从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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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获得撤资补偿。而后股权受让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再签订增资协议,由股权受让人出资获得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前同等比例的股权。在这一过程中,要符合《公司法》撤资、增资的程序要求。

  原理:投资收回(即投资成本)以及股息所得部分,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实际上减少了。关联知识: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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