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的认可意见); 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报告;
8.规划、消防、环保和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安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并发给备案证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四、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改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六、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七、没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八、对于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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