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操作规程
标 题: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页次:1/2 编号:SOP—QC-049—01 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 新订□ 修订□ 原文件号: 编制: 部门审核: QA审核: 批准: 分发部门: QC、质量控制部主任。 目的:建立一个原辅料中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范围:适用于药品中微量不挥发性无机物的限度检查。 责任者:质量控制部主任、化验员。 规程:
1。 本品引自《中国药典》2000年版附录。 1.1。 概述: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高温加热分解或挥发后遗留下不挥发的无机物,经加硫酸并炽灼(700—800℃)恒重后生成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即为炽灼残渣.
2. 仪器与用具:高温炉、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等)、长柄不锈钢坩埚钳、通风柜、干燥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等。
3. 试药:硫酸(分析纯)、变色硅胶等。 4。 操作方法
4。1。 空坩埚的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钳锅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直至恒重,备用.
4。2。 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1。0—2。0g,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锅内,精密称定。
4.3。 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锅斜置电炉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汽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中进行),将坩锅移至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锅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标准操作规程
标 题 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SOP-QC—049—01 页次:2/2 (完整word版)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4。5. 恒重: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锅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5. 注意事项
5.1. 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5.2。 炽灼残渣检查同时做几份时,钳锅应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钳锅应编码一致。钳锅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每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钳锅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5。3. 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应控制在500—600℃。 6。 记录与计算
6。1。 记录: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钳锅及残渣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6。2。 计算
炽灼残渣%残渣及坩锅重空坩锅重100%
供试品重量7。 结果与判定: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数值修约规程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位数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8. 附注: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